4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财税新政是什么?

2024-05-13

1. 4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财税新政是什么?


4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财税新政是什么?

2. 12月,哪些财税新规实施

12月开始实施的那些财税新规
2016-12-03 | 来源:网络

12月又一批财税新规开始实施,作为每月办税的一个重要参考资料,小编建议你收藏哦~

一、12月起“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明确从2016年12月1日起,对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同时发布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主要明确了对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征管事项。

二、12月1日起C级纳税人无需增值税发票认证
为强化纳税服务、努力为纳税人带来流程更优、环节更简办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公告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三、1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明确将从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通过“两证整合”实现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的便利化程度。

四、增值税发票使用按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明确税务总局将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五、重点税源企业预缴所得税要附报会计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而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

六、12月1日起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要按新规办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进一步完善了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预约定价申请门槛、定价谈签程序等内容。预约定价安排对企业至关重要,它是预先解决税务争议提高税收确定性的有效途径之一,特别是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能够预先解决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税收争议,从而有效避免双重征税。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章同时废止。该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未接受正式申请的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七、12月1日起广东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
日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公告要求,纳税人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广东省国税系统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该措施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经济、规范的办税服务。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八、福建12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实名办税
日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公告通知办税人员首次进行现场实名信息采集时,如果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诚信纳税承诺书。如果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诚信纳税承诺书。如果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诚信纳税承诺书。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不含厦门)范围内推行。

3. 重要消息几项财税新规5月开始实施

据悉,财税春风继续吹呀吹,吹到了5月,5月伊始,几项财税新规要马不停蹄的准备实施了,在这里曼德企服总结了一些马上要实施的财税新规给大家进行一个传导,知道了新规才有利于之后的代理记账工作开展嘛。《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5月开始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税务总局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5月开始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已入选千户集团名单的企业集团总部按年维护集团名册信息,每年应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于每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千户集团名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中国移动公布七项降费举措5月1日起陆续实施中国移动近日宣布,将在全力以赴推进业务系统改造升级、力争加快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的基础上,于5月份再推出七项降费举措。包括:自2017年5月1日起,大幅下调70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长途直拨资费,全面下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漫游资费。针对不同流量需求的客户,推出系列流量优惠活动等等。代理记账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重要消息几项财税新规5月开始实施

4. 财税201922号文政策解读

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一)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三)首源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八)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九)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

(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带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十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十三)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十四)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

(十五)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六)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七)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蠢芹皮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十八)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十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十)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十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二十二)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二十三)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二十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二十五)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二十六)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十七)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二十八)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二十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三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三十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三)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四)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


5. 财税最新政策

财税体制改革是深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以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为根本遵循,发挥财税政策调控对于经济的牵引作用,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为党和国家事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续动力。完整梳理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成就和未来方向,深刻理解我国从“走自己的路”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再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演进历程,对于更好把握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路径,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贡献财税力量具有重要意义。新时代十年中国式现代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历史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财税领域取得历史性成就,财政实力不断增强、财政收支规模逐年扩大、财政保障更加精准有效。2012年—2021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11.73万亿元增长到20.25万亿元,十年累计163.05万亿元,年均增长6.9%,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了坚实的财力基础。财税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高质量发展的前提,财政资源的分配也深刻反映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动态。新时代十年财税体制改革,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方面起到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在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为确保国家战略实施和政府政策的落实提供制度保障。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条例,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实施跨期预算平衡机制,强化中期财政规划约束机制,加强全周期、多维度的预算绩效管理;加大预算公开力度,进一步明确预算公开要求,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在财政资金管理层面,解决现实预算管理中长期存在的非规范性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各领域改革清除障碍。二是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为全面深化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在法治化层面,明确多税种立法,推进税收征管有法可依。在结构优化层面,降低间接税比重,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减税降费政策,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提供基础和前提。在优化征管方式方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完成国税地税合并改革,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在财政资金保障层面,规范、科学、可持续地为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和各项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财力保障。三是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为进一步健全国家治理体系的体制机制筑牢基础。积极统筹财政支出与转移支付,构建协调的财力分布格局;落实各级地方政府责任,推动区域均衡发展;不断提升政府工作的质量和实效,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在改革进入深水区的背景下,这些举措为多领域深入推进改革构建了权责配置合理清晰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四是财政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加强。持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跨周期调节力度,稳住经济大盘,熨平经济周期波动;采取区间调控新方式,加强定向、相机调控,合理利用政策工具,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开创性设立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缩短资金分配链条,有效扩充地方财力。五是财政治理重点进一步明确。优先安排“三保”支出,压缩一般性支出,加大对教育、科技、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支持力度;引导资金流向公共服务领域,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市场有效供给;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平衡地区财力差异,补齐民生短板,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六是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升。打造财政资金动态监管系统,拓宽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实现财政资金全流程监管;完善财政监管协同机制,采用大数据监管手段,推进多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搭建财政预警平台,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持续提升审计监督效能。      回顾新时代十年财税体制发展历程,改革始终立足我国国情,财政思想随着实践的推进逐步实现蜕变与革新,财政职能随着我国发展阶段的转变逐步实现与经济体制的匹配,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作出了重大贡献,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奠定了坚实的治理基础。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中国式现代化集中体现了我国在新时代新征程中的发展方向与总体要求,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要积极回应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五个方面的中国特色对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要求财税体制改革始终聚焦民生福祉,优化支出结构,重点保障基本民生,兜底兜牢民生底线。当前我国仍面临人口规模巨大、人均GDP水平较低、就业总量压力不减、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的现实国情。财税体制改革要始终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为制度落脚点,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深化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着力推进助企纾困。不断细化财税政策对落实就业优先战略的具体举措,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强化社会主义“大国财政”对于老龄化问题的顶层统筹与系统集合能力,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健康支撑体系。      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要求财税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财税制度在收入分配方面的调节作用,完善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优化转移支付制度,协调城乡区域发展。从税收端来看,一方面,借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维持税负在各行业各地区间相对公平。对重点扶持行业实行免征、减半征收等优惠,从法律层面保证政策的规范性、有效性;对设立在不同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根据地方差异,动态调整具体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缩小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的税率差距,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税负压力,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缩小收入差距。从财政支出端来看,完善转移支付体系,合理安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引领、保障、撬动作用,推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要求财税体制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切实保障人民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一方面,扎实推进经济发展质量和总量并重。财税体制改革聚焦关键领域和实体经济,通过加大财政支出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并注入强劲动力,由规模扩张向量质并重转变,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扶持科技创新,推动新业态发展,发挥先进技术在经济发展、生产效率提升和企业盈利等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大力推动教育文化事业建设和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由全面普及向优质均衡跨越,用好公共教育支出每一分投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为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支撑。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支持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求财税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用好绿色税制,加大绿色采购,建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机制,积极探索绿色发展新路径。加强财税政策在绿色发展方面的引领作用。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财税体制改革助力解决资源稀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一系列现实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持续加大生态环保资金投入力度,同时加强对“绿色预算”的约束和风险防控,强化“绿色资金”绩效管理,下沉一线、用到实处,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在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中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优化中国绿色税收体系,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激励奖补机制,引导社会资源加大对环保领域的扶持与倾斜力度,引领资金向绿色、低碳、节能领域聚集。      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要求财税体制改革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主动融入国际税收治理。其一,制定财税政策要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中商品、资本、劳动力和数据的自由流动,加大对国内产业链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持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其二,制定财税政策要以“双碳”目标为契机,以构建“多税共治”的绿色税制体系为重要抓手,在全球气候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提供惠及全人类的国际公共产品。其三,制定财税政策要服务国际税收治理,在国际税收治理的规则制定、机制运行、工具创新、秩序重构中发出中国声音、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有效的方向变革,为构建公平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作出贡献。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财税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第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发展的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人口规模巨大的客观事实要求财税体制改革加强预算管理统筹,完善四本预算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增强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保障宏观税负总体稳定,充分发挥财税的保障与协调作用。第二,发挥财政的兜底帮扶作用,不断提高财政的民生含量。扎实践行用政府的“紧日子”换取人民的“好日子”,逐步将更多资金投入到民生保障中。推动提升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性,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的绩效管理制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实现全国统筹。第三,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健全老年保障体系。全力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实老年人社会福利与救助制度。持续推进医养融合,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新模式,促进养老服务多元化发展。利用财政资金带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行业,提高养老机构社会化发展程度。      正确认识和把握实现共同富裕的实践途径。其一,建立健全现代化税收制度。将减少税率档次与降低税率配合施行,降低增值税制度对我国城乡居民的累退性影响,通过推进生产地征税原则向消费地征税原则转变、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此外,创新税收征管方式,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精准监管转变。其二,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朝着共同富裕方向扎实迈进。通过设计财税制度和合理运用政策工具缩小地区、行业、城乡差距,在三次分配中分好“蛋糕”,注重税收政策对于慈善事业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在顶层税制设计上打好共同富裕基础。其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健全转移支付监督评价体系,加大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力度,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转移支付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保证地区间基本财力均衡,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既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又保障公共文化教育资源供给。首先,加大财政对科技创新的长期稳定支持力度。增加对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加大对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助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国家战略性需求为导向推进创新体系优化组合,塑造发展新优势。完善激励奖励机制,对产业中的高质量发展项目等加大科研经费支持及资金奖励力度。其次,优化税制设计,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制造业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中坚力量,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支持稳定制造业、巩固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全面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最后,建立健全文化教育资源供给保障机制。加大文化教育投入力度,合理规划政府教育预算占总预算的比例,确保教育经费足额拨付,提高财政支撑保障能力,同时扩大预算公开范围,提高教育经费预决算透明度。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公共文化设施覆盖城乡,促进基层文化设施布局优化和资源共享。      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第一,科学确定财政环保支出投向。着重投资工业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项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保投资,提高全社会环保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加大投资的同时兼顾资金管理,健全投资回报机制,推进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第二,以政府采购践行绿色理念。推动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和团体组织积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提高节能环保产品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的比例。制定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引导市场主体积极生产推广绿色化、减量化和可循环产品,发挥消费绿色产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第三,完善税收约束机制。加强绿色税制法治化与精细化建设,提高税基确立的科学合理性。针对其他具有环保性质的绿色税种,需要根据减排目标不断完善和调整税目、税率。补充高污染、高碳排放品进入征税范围,制定与企业减排成本相适应的差异化税率。      致力于推动完善全球治理的现代化。其一,主动搭建国际合作平台,推动完善全球治理。坚持双边财经对话,在应对融资、债务危机、气候变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重要议题上实现既定目标,在财政政策协调方面形成常规对话机制,积极探索制定相关投融资规则。坚持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共建“一带一路”,加强与双边开发机构的资金合作,以更大的合作力度促进共同发展,整合各方优势和潜能,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其二,积极提供国际公共产品,展现大国担当。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主动探索提供国际公共产品;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在“大国财政”下开展财经外交,加强全球减贫与应对气候变化等合作;通过财政手段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进行基础设施援建、科教文卫援助,构建符合全球治理目标的现代财政制度,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其三,积极引导和推动国际税收制度、规则和法律的制定。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征税规则以及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等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深入参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全球税收合作,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完善和丰富国际税收竞争手段,紧跟世界税制改革潮流,对标国际先进的征税标准,增强对劳动、资本、土地、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资源的吸引力。

财税最新政策

6. 财税新规

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7. 财税消息四月即将生效的财税新规

3月即将过去,4月马上就要到来了,最新的财税新规也要马上就开始生效了,来和曼德企服一起看看,都有些什么样的政策新规要出台了,看看是好还是坏?多了解一些,对你没有错。41项行政事业收费4月1日取消或停征!自4月1日起,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房屋转让手续费等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取消或停征。同时,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将降低50%。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新规定4月1日起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月16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处理程序三方面,被称为“史上最严的职称考试新规”。4月1日起取消或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财税[2017]18号规定,自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最高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4月1日起施行!为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4月1日起,施行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7)》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对于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货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申请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专利申请新规定4月1日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于4月1日生效,修改主要涉及第三、四、五、六条,例如第三条增加了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财税消息四月即将生效的财税新规

8. 2019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全文

第一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减税、免税项目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1998年8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军队用粮;(2)救灾救济粮;(3)水库移民口粮。
 
   (三)200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经营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注: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从2005年7月1日起,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五)2007年7月1日起,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六)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七)自2000年7月10日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八)自1994年6月1日起,对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劳动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九)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十)2001年8月1日起,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其范围仅限于糠麸、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十一)从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料。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
 
   (十二)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及劳务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5.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十三)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十四)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十五)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六)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十七)从1999年3月11日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十八)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九)从2002年9月12日起,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十)从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二十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十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从2012年10月1日起,纳税人批发、零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鲜活肉免税范围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
 
   (二十四)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十五)自2011年8月1日起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二、即征即退项目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1.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2.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3.自2011年8月1日起,对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3)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4)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混合油》(NY/T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5)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6)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7)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4.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5.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自2011年1月1日起,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自2011年8月1日起,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3)自2011年8月1日起,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4)自2011年8月1日起,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5)自2011年8月1日起,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1.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限额即征即退
 
   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月平均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数25%以上,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10人以上),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三、按简易办法征收项目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从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注:2011年1月1日起废止,财税〔2012〕39号)。
 
   (五)2009年1月1日起,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六)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七)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四、起征点
 
   (一)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三)我区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第二部分消费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项目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二、退税项目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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