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特点有哪些

2024-04-29

1. 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特点有哪些

(1)首次明确了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首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给出了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后‚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一直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恰好弥补了这一空白;对于有价证券‚可按现行市价确定;对于非有价证券‚则应根据同类企业类似证券的市盈率、股利率及其预期增长率等因素估计确定;对于产成品和商品‚可按其售价减去处置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对于在产品‚可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等等。虽然在资产评估方法中早已采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但在会计准则中却是第一次采用。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第一次明确了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不但能够真实地反映非货币性交易的资产计价‚而且也是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一个具体体现。

(2)谨慎原则得到了充分运用。运用主要体现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人资产的计价方面:同类非货币资产交换中‚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则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人帐‚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因此‚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采取尽量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产生的利得‚而确认非货币性交易的损失的方法‚与国际惯例(以美国为代表)的观点是一致的。

(3)体现了重要性原则。在非货币性交易中‚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的界定方面。为了便于判断‚根据重要性原则‚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给出了25%的判断标准。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人资产公允价值比例低于25%(含25%)‚则视为非货币性交易;反之‚如果这一比例高于25%(不含25%)‚则视为货币性交易。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必须以这一比例为标准‚运用重要性原则‚正确界定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的界限。

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特点有哪些

2. 非货币交易及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有哪些特点意义

1、非货币交易及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意义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对货币性资产的定义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这一定义的后半部分采取了不完全列举法,这种列举法只能起到对概念的外延进行解释、说明的作用,而不能作为定义方法。而且,该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定义为“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这里采用的是排除法定义。排除法的优点是直观、简洁,但缺点是不能明确概念的本质。如果将两个定义结合起来看,很容易产生一种误解。即误认为“货币性资产”定义中的“包括……”是完全列举,进而把未列出的资产项目视为非货币性资产,如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实际上,这些项目都是货币性资产。
所谓非货币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里的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性资产而言的。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由于未来收款金额固定,因此也属于货币性资产;除货币性资产以外,均为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预付账款、工程物资、再建工程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2、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特点
(1)首次明确了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首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给出了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后,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一直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恰好弥补了这一空白;对于有价证券,可按现行市价确定;对于非有价证券,则应根据同类企业类似证券的市盈率、股利率及其预期增长率等因素估计确定;对于产成品和商品,可按其售价减去处置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对于在产品,可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等等。虽然在资产评估方法中早已采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但在会计准则中却是第一次采用。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第一次明确了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不但能够真实地反映非货币性交易的资产计价,而且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一个具体体现。
(2)谨慎原则得到了充分运用。它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人资产的计价方面:同类非货币资产交换中,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则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人帐,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因此,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采取尽量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产生的利得,而确认非货币性交易的损失的方法,与国际惯例(以美国为代表)的观点是一致的。
(3)体现了重要性原则。在非货币性交易中,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的界定方面。为了便于判断,根据重要性原则,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给出了25%的判断标准。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人资产公允价值比例低于25%(含25%),则视为非货币性交易;反之,如果这一比例高于25%(不含25%),则视为货币性交易。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必须以这一比例为标准,运用重要性原则,正确界定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的界限。
3、非货币性交易及其会计处理所应注意的问题
3.1非货币性资产的计量
根据准则,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且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是准则的核心问题。
计量属性是财务会计的基础概念,是指被计量客体的特征或外在表现形式。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指出了现行实务主要采用的五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准则中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明显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计量属性,同时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分摊补价来确认损益,这显然是计价模式的紊乱。
3.2盈利过程是否完成的确认标准
盈利过程是否完成是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中的重要概念,是区别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标准。如果盈利过程已经完成,该资产交换为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同时确认当期资产交换损益;如果盈利过程尚未完成,该资产交换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不确认资产交换损益(当然,确认换出资产的减值损失)。那么,如何来判断交易的盈利过程是否完成呢?该准则指出:盈利过程是否完成,强调的是持有换入资产相对于换出资产的目的(分为出售和用于生产经营两种)是否发生了变化。若换入资产的目的不同于换出资产,则视为盈利过程已完成,属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若换入资产的目的与换出资产相同,则视为盈利过程没有完成,属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是在该准则指南中又指出:若换入资产的用途不同于换出资产,则这一交易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换出资产所蕴含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若换入资产的用途与换出资产相同,则这一交易的盈利过程就没有完成,换出资产所蕴含的经济利益还没但是,企业换出资产与换入资产都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目的是相同的。所以同是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可以有不同用途。笔者认为采用企业持有资产的用途是否改变作为标准较为科学。因为,即使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不变,如果资产的用途发生了改变,意味着旧的经济业务结束,新的经济业务开始。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实质也发生了改变。所以持有资产的用途发生改变是盈利过程完成的本质,也是区分非货币性交易类型的科学标准。待售资产是企业为了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持有待售资产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出售资产获取货币性资产或偿还货币性负债。待售资产除了出售获利以外不存在其他用途,待售资产的用途与目的是统一的,但是非待售资产的目的与用途不一定是一致的。据此,建议准则有关条款可以作出一些修改。
3.3换出无形资产所确认的交易损益的归属
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有关规定,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企业换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发生减值损失,应以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在涉及补价时,以换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确认的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属于其它业务活动,所涉及到的支出和收入分别在“其它业务支出”科目和“其它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但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对于换出无形资产所产生的交易损益,归属于“营业外支出”科目和“营业外收入”科目,这显然和现行会计制度相矛盾。从本质上看,无论是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无形资产,还是其它交易涉及的无形资产,都是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它业务所发生的损益,都应通过“其它业务支出”科目和“其它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因此,同类非货币资产交换中,换出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的差额,应记入“其它业务支出”科目,在涉及补价时,换出无形资产所确认的收益,应记入“其它业务收入”科目。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对于存在大量性质类似且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金融资产的企业,在考虑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时,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可以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外币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先按外币确定,在计量减值时再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反映的金额。该项金额小于相关外币金额资产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 属于非货币性交易的标准是什么

非货币性交易的判断标准:
1.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2.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支付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属于非货币性交易的标准是什么

4. 非货币性交易的划分标准

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与非同类货币交易的划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的规定,划分同类非货币交易与非同类货币性交易的关键是将企业的资产按持有目的不同划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待售资产与待售资产相交换和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属于同类非货币性交易,而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则属于非同类货币性交易。

5. 非货币性交易的判断标准

非货币性交易的判断标准:1.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2.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支付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非货币性交易的判断标准

6. 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区别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六)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九)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九)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是以1992年版本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基础,以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依据,借鉴IFRS《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修订而成的。它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到统驭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准则的准则”,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另一方面,当出现新的业务,具体会计准则暂未涵盖时,应当按照基本准则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基本准则规定了整个准则体系的目的、假设和前提条件、基本原则、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会计报表的总体要求等内容。会计准则体系的总体目标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和管理测光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这是全社会对会计信息共同的基本标准。总则部分同时也明确了会计的基本假设,包括持续经营(表明该准则体系中不含破产清算会计准则)、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其中对会计分期问题,由于《会计法》的限制,仍然规定以日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

  基本准则第二章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就是会计基本原则。其中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刘玉廷认为:目前信息披露的明晰性和重要性原则贯彻不够,造成了大量“垃圾”信息,并不是越多越好。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并入会计分期基本假设,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中。

  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的会计要素仍保留原先的六要素分类,规定的主要内容为定义和相关的定性规定。各会计要素的定义表述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类似,但在内涵上借鉴了IFRS《框架》,有所扩大。

  会计要素的计量单列一章。计量是本次准则修改中重点把握的问题。美国会计准则和IFRS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此财政部多次与IASB讨论相关问题,例如生物资产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等。公允价值反映现时价值,与决策确实比较相关,但如何取得并确保其可靠性?而且公允价值增值的收益并无相应的现金流。目前基本会计准则明确以历史成本为各会计要素的计量基础,但如果能取得公允价值并且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考虑到中国市场发展的现状,本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财政部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可视同投资,且各大城市均有房地产交易市场,该市场的交易机制正在不断完善中,可以认为有活跃的市场。但是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另一方面,IFRS也并未完全否定历史成本计价,因此公允价值运用程度上的差异不构成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于IFRS之间的重大差异。

7. 关于新会计准则下非货币性交易的判断标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比例。也就是说,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高于25%(含25%)的,视为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的规定。

关于新会计准则下非货币性交易的判断标准

8. 货币性交易与非货币性交易的比较?

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而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交易双方相互交换的是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交易的判断标准:

1.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2.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支付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 非货币交易》的规定,划分同类非货币交易与非同类货币性交易的关键是将企业的资产按持有目的不同划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待售资产与待售资产相交换和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属于同类非货币性交易,而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则属于非同类货币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