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介绍

2024-05-17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介绍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重点项目资助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结合国家需求,把握世界科学前沿,针对我国已有较好基础和积累的重要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工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介绍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的介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面上项目资助工作的特点而制定的。本管理办法从申请与受理、评审与批准、实施与管理等方面为科技工作者在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中所需要进行的面上项目管理环节提供了详细参考。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介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列六章,三十九条。这是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结合重大项目资助工作特点而制定的,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6年11月20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往公布的其他重大项目有关办法规定,凡与该办法不一致的,以该办法为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介绍

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基金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项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自然科学基金委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第四条 基金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第五条 基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第六条 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的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一) 自然科学基金委专职和兼聘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二)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三) 自然科学基金委兼聘人员、同行评议专家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四) 专家评审组成员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兼职专家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得出席与该项目有关的评审会议。第二十九条 为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参加评议、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一) 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二) 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专家姓名和单位;(三) 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的第五章

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的第六章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就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第三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违背科学道德、违反基金项目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纪检监督部门受理有关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投诉和举报。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的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基金项目的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应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监督资助项目实施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第三十五条 基金项目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国家科技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内外机构开展联合资助的有关协议不得与本规定抵触。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此前发布的有关基金项目管理的规定、办法等,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责成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解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的第七章

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青年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五条 青年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三)连续一年以上出国的;(四)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第二十九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第三十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第三十一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的,自然科学基金委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一)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第三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第三十四条 发表青年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第三十五条 青年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