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主体

2024-05-17

1.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主体

发行人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包括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
一、发行所需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四)并购重组项目的相关协议或并购重组贷款合同;
(五)主管部门对本次并购重组的批准文件(并购重组需主管部门批准的);
(六)承销协议及尽职调查报告;
(七)募集说明书;
(八)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关于本次并购重组的法律意见书(募集资金用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的);
(十)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
(十一)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承销机构提交的备案文件中,涉及到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可能对并购重组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可以申请豁免提交,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市场监测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材料完备的,市场监测中心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市场监测中心备案后,承销机构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向债券持有人定向披露发行信息。
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财务状况;
(三)本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四)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
(五)并购标的、募集资金使用说明;
(六)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八)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九)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
(十)本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揭示及免责提示;
(十一)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主体

2.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主体

发行人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包括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
一、发行所需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四)并购重组项目的相关协议或并购重组贷款合同;
(五)主管部门对本次并购重组的批准文件(并购重组需主管部门批准的);
(六)承销协议及尽职调查报告;
(七)募集说明书;
(八)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关于本次并购重组的法律意见书(募集资金用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的);
(十)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
(十一)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承销机构提交的备案文件中,涉及到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可能对并购重组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可以申请豁免提交,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市场监测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材料完备的,市场监测中心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市场监测中心备案后,承销机构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向债券持有人定向披露发行信息。
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财务状况;
(三)本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四)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
(五)并购标的、募集资金使用说明;
(六)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八)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九)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
(十)本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揭示及免责提示;
(十一)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3.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主体是谁

法律分析: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主体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即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主体是谁

4. 并购重组公募债券是什么意思,它的相关规定又是什么

(一)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是搞活企业、盘活国企资产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我国企业并购融资多采用现金收购或股权收购支付方式。随着并购数量的剧增和并购金额的增大,已有的并购融资方式已远远不足,拓宽新的企业并购融资渠道是推进国企改革的关键之一。
(二)公募债券
公募债券是指按法定手续,经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在市场上公开发行的债券。这种债券的认购者可以是社会上的任何人。发行者一般有较高的信誉,而发行公募债券又有助于提高发行者的信用度。除政府机构、地方公共团体外,一般私营企业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发行公募债券。由于发行对象是不特定的广泛分散的投资者,因而要求发行者必须遵守信息公开制度,向投资者提供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并向证券主管部门提交有价证券申报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并购重组公募债券有关规定
各国法律对公募发行都有较严格的规定。例如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规定,发行公募债券,须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非经该委员会批准债券不得在市场上发行和公开出售。发行公募债券还必须经过公认的资信评价机构评定资信级别,因为不同资信级别的债券有不同的发行条件。债券发行后,投资人有权随时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查询有关信息。在日本发行公募债券,也须根据日本的证券交易法向大藏省提交呈报书,经批准后才能出售。由于公募债券的发行手续较为繁杂,一般需要委托证券中介部门或其它金融机构办理推销及有关法律事务。如果发行数额较大,受托机构常组织认购团共同认购。公募债券因属多数投资者所有,可以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卖。
(四)并购重组公募债券的相关服务
公开发行则通过高风险债券市场进行。在公开发行过程中,投资银行提供自始至终的服务。担任承销商的投资银行同时又是管理处收购的策划者和发起人。在公开发行下,投资银行在公开市场上是做市商,使债券流通性较私募大大提高,公募夹层债券购买者的风险因债券流通性的创造而较私募夹层债券购买者承担的风险为小,因此,发行者不必以赠送股权为诱惑。公募夹层债券的发行价和利率视实际发售日的市场条件如市场利率而定,这对管理层收购者不利,因为在收购交易期间到债券公开发售日之间市场利率有变动的可能。作为公募夹层债券的承销商,投资银行承销毛利大约为发行总额的3.5%,承销佣金丰厚,但它要提供足够的服务,甚至作出充任债券上市后做市商这一承诺。

5.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主体是谁?

一、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主体
发行人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包括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
二、发行所需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四)并购重组项目的相关协议或并购重组贷款合同;
(五)主管部门对本次并购重组的批准文件(并购重组需主管部门批准的);
(六)承销协议及尽职调查报告;
(七)募集说明书;
(八)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关于本次并购重组的法律意见书(募集资金用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的);
(十)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
(十一)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承销机构提交的备案文件中,涉及到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可能对并购重组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可以申请豁免提交,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市场监测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材料完备的,市场监测中心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市场监测中心备案后,承销机构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向债券持有人定向披露发行信息。
三、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财务状况;
(三)本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四)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
(五)并购标的、募集资金使用说明;
(六)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八)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九)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
(十)本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揭示及免责提示;
(十一)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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