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题目 急

2024-05-16

1. 关于法律的题目 急

选 债券那个。
董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关于法律的题目 急

2. 一道关于法律的题,求答案

B。这道题主要考察的是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识别。未遂指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这道题有两个提示点:1、乙是女的,而甲误认为是男的,2、甲因此而逃跑。
本题甲首先有奸淫乙的意志,并且其已着手实施了即扑向乙并强脱其衣。只是由于甲误认为乙是女人而实际是男人,慌忙逃跑。才没有实施完强奸行为。
你可以把它理解成为不能犯未遂,系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因而未得逞。

3. 法律题库和答案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A 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B 赵某之妻提出离婚,赵坚决反对,并与其好友高某商量对策。高某说,想办法把她脸弄伤,让她不能再嫁人。于是两人合谋买了一瓶强酸装入喷雾器内,并约定某晚一起去赵妻娘家,毁其妻的容貌。当晚,高某的小孩患急性痢疾,高失约未去,赵独自一人毁了其妻的容貌。赵某与高某构成共同犯罪
C 甲将其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乙处,某日甲至乙处。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甲遂持枪杀丙。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张叫李把住街口,防止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3000元。张欲独吞此款,对李讲该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张、李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A.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由甲提供一辆三轮车。届时甲因害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
B.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
C.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D.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

这两道题是公务员考试的真题,当时给的答案是: 
第一题D 【解析】由定义可知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A项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B、C项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故答案为D。
第二题A 【解析】由定义可知犯罪预备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尚未实施。B、C、D项全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故可排除。而A项中的犯罪虽然也已经实施,但甲在其中只是起到了准备的作用,并没有参与犯罪的实施过程。由此可知正确答案为A。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答案有待商榷。 
个人认为应该是: 
第一题:BD 
第二题:C 
A项中四人构成共同犯罪,因乙、丙、丁三人构成犯罪既遂,甲不单独成立其他犯罪形态,即甲与其他三人一起构成犯罪既遂;B项中,甲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中止了犯罪,所以构成犯罪未遂;C项中,甲中止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深感害怕”,而不是“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即“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所以,甲不构成犯罪未遂,而是构成犯罪预备,或者说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D项中甲已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犯罪过程中的犯罪中止。

法律题库和答案

4. 法律方面的一道题目,求解答?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结合本案,赵某和王之间应该是构成一个雇佣货运合同,而不是代为保管,王也没有忘记自己的财产,更不是埋藏物,所以定侵占罪不正确。
   应该是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王不注意,也就是秘密抗走王的财物,且涉案数额较大,年满16周岁,符合主体要件,已经构成盗窃罪。

5. 法律题目

1、a、c;2、a、b、c、d;3、a、b、c;4、a、c;5、a、b、c;6、a、b、c;7、a、b、d;8、c、d;9、a、b;10、a、b、c、d。

法律题目

6. 法律题,

  李某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他须在服刑期满过五年才有的。详细请看游方兮回答,他完整的回答了我不再重复了。

7. 法律题目

  看下《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题目

8. 一个关于法律的选择题

这个当然选A,刑法上关于电缆破坏的问题,可以从盗窃罪中或者故意损害财物中的财物理解,其次是是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电力设施罪理解。由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重罪一般都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这种侵害客体的区别属于法律上认定的问题,当然是法律判断。
   补充一下,事实判断是不带法律色彩的,由此对于损害了电缆确实是一个事实判断,但是此时你还是无法定罪的啊,既然做出认定罪名的判断必然要经历法律判断,这也是上面说明的几种罪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