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规定的必设机构有那些?

2024-05-12

1. 公司法中规定的必设机构有那些?

除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投资或一个单位投资设立的公司)外,股东会是必有的;
董事会可设也可不设,公司规模较大(比如注册资本几千万以上或部门较多或股东较多)建议设立董事会;否则可只设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但必须有。
监事会可设也可不设,公司规模较大建议设立,否则可只设一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必须有监事。
法定代表人必须有,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也可以是总经理,但不能是其他人或监事。
除此之外,公司还应当有党委、工会等,但不是《公司法》规定必须的。

公司法中规定的必设机构有那些?

2. 公司法分支机构的规定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一、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清偿责任吗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清偿责任。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可以从事相应的民商事活动,但是分公司虽然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此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分公司日常经营产生的债务仍应当由总公司承担。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独资公司能开分公司吗
独资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及《公司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审批。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外商独资企业均可以设立分公司。但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另外,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可知,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设立分公司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部分,因此分支机构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三、一级子公司是指什么
一级子公司是指母公司依法在世界各地投资全部或部分股份设立的东道国法人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 公司法分支机构的规定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分支机构的规定

4. 公司法分支机构的规定

法律分析: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 公司法的相关问题

1、设立第一家公司时,你们之间是否有关于股东不得另设公司的书面约定(合同、章程中有没有?),如果没有,你是可以另设立一家公司的。
2、如果你设立另一家公司后,从原先公司中获得客户资源、订单,或从原公司中抽取资金等损害原公司及股东的行为,是违法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你通过此获得的收入,可能会归第一家公司所有。
3、而你那朋友的行为,你有两个方法,一以他作为公司高管损害了原公司利益,你可以为原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他赔偿。
方法二,看你们的合同中是怎么约定的,他是否违反合同的约定,你可以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的状况,对你不是很利。建议你要么终止第一家公司,要么从第一家公司中退股。

公司法的相关问题

6. 公司法公司机构设置主要有哪些

企业内部常见的管理机构为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企划部、市场部等等职能部门。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公司机构设置原则:
1)任务与目标原则
2)专业分工和协调原则
3)指挥统一原则
4)有效管理原则
5)责权利相协结合的原则
6)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原则
7)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结合原则
8)执行和监督机构分设原则
9)精简机构的原则
一、股东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二、股东大会怎么行使职责?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7. 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有限公司章程样本涉及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二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董事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不得少于三人)或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选举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

8. 公司法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虽然他们不直接参与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每个股东都有表达其意见的权利。股东大会就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对公司一系列重大问题发表意见,做出决议的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股东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
《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中枢—董事会
股东大会虽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但由于一般股东只关心股利分配和股票价格对自己利益的影响,而对公司的大计方针、发展战略并不关心,这就导致一般股东与公司的联系越来越松散,股东大会仅就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规模和盈利分配等重大问题做出原则性的决定,而真正掌握实权发挥决策作用的是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常设权力机关,也是最高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三、业务执行—经理人员
公司的经营业务由董事会做出决策,但董事会并不负责经营业务的具体执行或实施,而是聘任经理人员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经理人员是公司必要的、常设的经营业务执行机构。
经理人员是经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同意委任,秉承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有权管理公司事务并有权代表公司签字的人。一个公司可有1人或数人担任经理,当有数名经理时,应以1人为总经理,其他的人为副总经理、经理或副经理。总经理是经营业务执行机构的最高行政首长,其他经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四、监督机构—监事会
由于股份公司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法人组织,其经营决策权集中在董事会成员手中,日常事务管理权更集中在受聘于董事会的总经理一人身上,因此,公司股东为防止其委任者滥用职权,违反法令和公司章程、损害股东的利益,客观上就要求对委任者的活动及其经营管理的公司业务进行监察和督促。但是,由于为数众多而又十分分散的股东受知识能力的限制(行使监督职能需要有专门的知识技能)、管理公司时间上的限制(股东大会1年的召集次数总是有限的)和空间是的限制(股东分散于全国各地,多数股东有其自己的职业很难脱身),所以就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以监督公司业务执行为其主要权限,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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