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24-05-13

1. 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面向全国海洋界,奖励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研和管理人员及单位。第三条 “为海洋科学发展、海洋技术开发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是指:
  1.该成果属于国内首创或国内领先,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在海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中,采用新的方法或手段,取得重要发现、发明等创新成果,为推动海洋科学技术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获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第四条 “为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海洋公益服务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是指:
  1.该成果属于国内首创或国内领先,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为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解决了关键问题,采用了创新手段和方法,经实践证明提高了管理效率,为实现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做出重要贡献,获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在完成社会公益性项目中取得了重要成果,在海洋公益服务中做出重要贡献,获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第五条 “为海洋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是指:
  1.该成果属于国内首创或国内领先,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技术上有创新或有较大改进,被推广、转化、实现了业务化或产业化,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海洋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3.完成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项目时有重要创新或解决了关键问题,促进了海洋国防建设,保障了国家安全。第六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视项目的创新程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及对海洋科学技术进步、综合管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的作用大小分为二等,奖励标准如下:
  一等奖项目应有显著创新或重要发明、发现,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海洋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等奖项目应有明显创新或改进、发现、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能力发挥了较大作用,对海洋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较大贡献。第七条 凡符合《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的推荐单位可以根据《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推荐创新成果。第八条 申报海洋创新成果奖项目须经任务下达部门(单位)、主管部门(机构)同时,主要完成单位协商一致。第九条 凡属海洋基础研究的学术成果,必须是在国内外高级学术刊物或高级别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过,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或引用:凡属应用研究和软科学成果,必须已应用于海洋管理、海洋开发等实践;凡属应用技术成果,须证明其成熟并被推广或转化、实现了业务化或产业化,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研或管理人员。具体为(1)创新点、发明点、技术改进点的设计和完成者:(2)重要科学现象、特征或规律、学说的提出和阐明者;(3)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组织协调者;(3)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完成者;(4)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业务化、产业化中做出重要贡献者。主要完成人的名次应按其在项目完成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排列。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项目完成过程中提供了较好的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主要完成单位的名次应按其在项目完成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排列。第十二条 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申报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第十三条 申报海洋创新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海洋创新成果奖推荐书》、成果报告、成果评价证明、应用证明(或论文发表、引用情况)、专利证明等材料,并缴纳评审费(金额另定)。第十四条 推荐部门应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将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及有关材料按时报送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

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国海洋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海洋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加速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洋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对海洋科学技术发展、海洋综合管理与公益服务或海洋开发作出贡献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海洋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对国民经济建设作出贡献的其他有关科技成果。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
  1、应用于促进海洋事业或海洋经济发展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设计、新工艺、新材料等),属于:
  (1)国内首创或填补国内空白的;
  (2)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同行中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具有较高水平的阐明海洋环境与资源特征或规律的理论成果。
  3、在推广、应用先进的海洋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在海洋仪器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先进的技术、先进的工艺,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在海洋综合管理及公益服务、海洋科技管理及软科学研究中,提出或采用现代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经应用证明效果显著,对促进海洋事业卓有成效,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6、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在技术、生产开发中对国民经济建设做出显著贡献的其他先进科技成果。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授予集体荣誉奖状、个人奖励证书和奖金。第五条 对海洋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海洋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国家其他有关海洋部门和单位,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海洋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国家海洋局批准并授奖。第八条 经评审获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批准和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按规定程序处理;无异议的,即行授奖。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工作业绩考核、技术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第十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奖金由国家海洋局根据有关规定发给。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第十二条 获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重复请奖、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洋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组织好交流和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海洋工作发展,现根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海洋科技成果的内容
  一、为研究海洋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
  二、为解决海洋开发、利用、管理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或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以及标准、计量等);
  三、在管理工作中取得明显效益的创造性成果(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执法管理、各级科技管理、情报资料管理、档案管理以及海洋调查船与海洋技术设施的管理等);
  四、海洋预报及海洋情报资料、出版服务方面取得的成果(包括海洋调查、
台站观测资料的整编,海洋图件、图集和图书、刊物的编辑出版,海洋情报资料的调研、搜集、整理等);
  五、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消化吸收引进技术、
仪器设备所取得的成果;与有关单位协作的科技成果。第三条 成果的鉴定和评审
  一、科技成果均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或评审)。鉴定工作一般由下达科技任务的部门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二、根据科技成果的内容和性质,可采取多种形式(会议或通讯等)进行鉴定(或评审)。鉴定(或评审)会以节俭、实效为原则。
  三、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由下达任务的部门协同完成任务的单位聘请,并指定技术负责人。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同时应邀请环境保护、计量、标准化等技术监督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鉴定委员会(小组)应对所鉴定(或评审)的成果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技术负责人应对鉴定委员会(小组)所做的鉴定(或评审)意见负责。
  四、提高技术鉴定的有关资料必须齐全,数据准确无误。参加鉴定的人员对需要保密的技术必须严格保密。
  五、科学理论成果应采取投稿前在本单位报告及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论文公布一年以后(或经实践证明后)进行评审。
  六、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成果,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1、根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经任务下达的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2、已经在实践中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3、经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如计量、测试、药检、品种、标准等)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4、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的;
  5、科学理论成果已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第四条 科技成果的报送程序
  一、对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局负责管理重大科技成果;局属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局成果管理由科技司归口负责。局属各单位要指定一个部门归口管理科技成果,任务落实到人。
  二、每项科技成果必须具备对成果本身详细的说明文件及必需和充分的数据,经审查鉴定后由课题负责人在三个月内将全套材料整理、立卷,交本单位科技档案室归档。否则,不算完成任务,不能上报成果,不予评奖。
  三、上报的重大科技成果,应附送如下材料:
  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同“科技成果报告表”)。
  2、“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
  3、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科学论著)等有关技术资料(需要保密的材料,须注明密级)。
  4、成果推广应用方案。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报局科技司。
  四、上报的科技成果,如属海洋调查研究项目,应将海上调查资料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并由资料中心签署意见后,才可上报成果。
  五、局属各单位每半年(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将本单位的重大科技成果报局科技司,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所在省、市科委。各单位每年度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一览表”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局科技司。第五条 凡已上报局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应予以撤销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对未提出异议的重大科技成果,发给“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证书”。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

4.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主要是海洋科学技术领域:
  1、海洋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的科技成果:
  (1)阐明海洋环境与资源特征或规律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成果;
  (2)海岸带、海岛、近海、大洋调查和极地考察、测绘的方法、技术及其研究成果;
  (3)卫星遥感海洋应用研究成果;
  (4)海洋高、新技术研究成果;
  (5)海洋仪器研制技术、工艺及其产品;
  (6)海洋科技管理的理论、方法等研究成果。
  2、海洋综合管理的新的科技成果:
  (1)海洋权益、资源、生态环境等管理纳理论、方法和技术;
  (2)海洋政策、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海洋发展战略、规划等有关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3)海洋工作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海洋计量、规范等成果。
  3、海洋公益服务的新的科技成果:
  (1)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技术及其服务系统建设技术成果;
  (2)海洋科技情报与档案,海洋资料、信息处理及其服务系统建设技术;
  (3)海洋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包括监测站、观测站、卫星地面接收站、南极考察站、资料浮标、调查监测船、监测飞机和通讯网络等)的技术改造、革新及服务。
  4、海洋开发的新的科技成果:
  (1)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技术;
  (2)海岸带、海岛和重点海域综合开发利用技术;
  (3)海洋工程开发技术。
  5、先进海洋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1)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
  (2)国外先进的海洋管理、公益服务等技术的推广应用;
  (3)海洋科学技术在非海洋领域的推广应用。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面向全国海洋界。凡符合《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海洋科技成果均可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四条 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是经正式批准并公布的地市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优秀项目。第五条 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凡属应用技术成果,须证明其成熟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凡属软科学的或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海洋基础性工作的科技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或海洋管理、海洋开发等实践:凡属海洋基础性研究的学术成果,必须是在国内外高级学术刊物或较高级别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过,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第六条 凡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基步奖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省(部委)级科技奖励;凡已申报过其他省(部委)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论其获奖与否,均不得再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七条 缓评项目两年之内可再申报一次,但申报时必须注明是哪一年的缓评项目,并注明缓评理由。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申报程序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1、国家海洋局下达并主管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可直接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2、国家海洋局下达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主管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先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中请,并由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3、国家海洋局资助(或委托)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4、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达并主管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必须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项目主管部门与该地区海洋管理机构会商后,联合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5、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下达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同时向下达任务的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经协商后再由主要完成单位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6、科研机构自选的为沿海地区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服务的科研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向该地区海洋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组织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按隶属关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