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是什么?

2024-04-29

1. 哈尔滨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提高额度计算系数。贷款额度计算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提高至50%。
2、贷款提取综合计算。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与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在申请贷款之前一次性办理。
3、延长贷款年限。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或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时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将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商转公)。商转公申请人必须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哈尔滨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是什么?

2. 哈尔滨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提高额度计算系数。贷款额度计算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提高至50%。2、贷款提取综合计算。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与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在申请贷款之前一次性办理。3、延长贷款年限。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或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时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将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商转公)。商转公申请人必须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 2022哈尔滨公积金贷款额度

法律分析:
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余额的规定倍数,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借款人单方缴存状况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单笔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40万元;公积金贷款条件:1、要有本市乡镇常住户口或有用居留身份;2、从贷款申请向前推,接连足额缴存房产公积金12个月以上;3、要有法律法规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房产的合同及有关资料;4、公积金贷款要具有必定份额的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产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自筹资金是不低于总房价的20%的房款收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2022哈尔滨公积金贷款额度

4. 哈尔滨公积金政策

黑龙江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是多少?贷款利率有哪些要求?最高贷款额度额度是多少?哈尔滨我给大家带来最新政策,详见正文。一、首付比例      1、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首套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1职工家庭有一套住房但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2职工家庭无住房但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3职工家庭有一套住房,且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但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1职工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2职工家庭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3职工家庭有一套住房,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但非同一套住房。二、贷款利率      1、首套房贷款利率:1—5年(含5年)2.6%;五年以上3.1%      2、二套住房贷款:1—5年(含5年)3.025%;五年以上3.575%。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三、贷款额度      1、单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      2、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80万。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贷额度无法满足借款人需求时,借款人可以选择组合贷款方式,即向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继续申请商业贷款,申请商业贷款时,应按照受托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四、贷款期限      1、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且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女职工55岁。      2、副处级(含)以上的女干部,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人事(组织)任命书复印件;事业单位在编的女职工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高级职称证,可按60岁退休计算贷款年限。      3、职工家庭无住房,且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年龄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但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五、还款方式      1、等额本金:本金保持相同利息逐月递减,月还款额递减。      2、等额本息: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月还款额不变。六、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月工资收入之和*12(月)*还款能力系数*贷款年限      其中:      1. 月工资收入=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比例。      2. “还贷能力系数”为 40      (二)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按照借款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 20 倍计算,计算时以 5000 元为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 5000 元的,按 5000 元计算。      自2021年10月8日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两种计算方式并行、取低值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最终贷款额度、年限及贷款政策以实际办理贷款当日政策为准。)

5. 哈尔滨公积金贷款

在我国对于首套房的首付比例并没有一个固定的规定,各地区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对首套房首付比例来实施,所以对于首套房的首付比例是一个掌握的难点。那首套房首付比例一般是多少?以北京首套房首付比例为例了解下:
一、商业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如果是首次购房,可以贷到房屋评估价的70%(评估价一般比市场价低。
例如:一套房屋市场价格是200万,评估价180万,那可以贷180万的70%,就是126万,剩余的房款200万-126万=74万是作为首付的),利率打折(基准利率的85%);商业贷款既认房又认贷:既看家庭名下有没有房产,也看之前有没有过贷款记录。即使是有过房产已经出售,或者有过房贷已经还清,都算记录
二、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如果是首次购房,可以贷到房屋评估价的80%(90平米以内,超过90平米是70%)。根据调整,目前在不限购城市,首次购房只能贷到75%,公积金如没有评级,一般只能贷80万,但要看公积金缴存额和缴存比例。
首套房首付比例计算方法
首先有一点购房者应该知道:我国对于首套房的首付比例并没有一个固定的规定,各地区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首套房首付比例来进行约束,所以对于首套房的首付比例是一个掌握的难点。
央行、银监会在2016年2月2日联合发布消息称:在不实施房屋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个人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在原则上房屋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购买二套房且贷款未结清的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30%。
首付款=总房款-客户贷款额
贷款额=合同价(市场价)×80%(首次贷款额度可达80%)
现在的首套房首付目前还没有新的政策公布,沿用以前的首付比例仍然还是房款的三成,根据不同的情况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一些房地产商甚至推出了零首付的买房优惠,所以,首套房的首付计算也会因个人而不同。

哈尔滨公积金贷款

6.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

1、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在哈尔滨市缴存不满6个月,但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后,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2、哈尔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购买新建住房或房龄在20年(含)以下二手房的,一人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两人为70万元。
(二)可贷额度超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可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不含所辖外县)最高限额为105万元,其中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商业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
3、哈尔滨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
一、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二、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三、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购房总价款的30%降低至20%,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4、哈尔滨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贷款期限为1-30年,且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建户且连续缴存公积金5年(含)以上、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年龄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
5、哈尔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哈尔滨市从2016年8月26日起执行公积金最新利率:五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5%下调至3.2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下调至2.75%。对已提交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客户,将按贷款发放日起计息,此前已贷款的老客户从明年1月1日执行新利率。

7. 哈尔滨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呢?

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有效户口、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且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公积金缴存者;
3、按照相关规定按月、连续、足额汇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建立账户1年(含)以上且没有停缴、缓缴等情况;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并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贷款流程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申请书(到中心及所属各办事机构领取或通过公积金网站下载);
2、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有效户口、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按规定按月、连续、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建户一年(含)以上的证明(持公积金个人账号和身份证到中心及所属各办事机构查询);
4、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两份,如购买的为经济适用住房,须携带《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
5、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还款账户(存折或银行卡);
7、借款人有配偶且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须提供双方户口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8、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各两张、六分方章各一枚。
以上复印件均要求A4纸复印
公积金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5、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9、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11、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2、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血亲可以提取;
13、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应当在解体、破产、废业前统一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14、已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支付租金的,职工本人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共同申请人(配偶、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5、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缴存
1、单位和职工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达到12%。
2、目前执行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3499元。

哈尔滨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呢?

8. 哈尔滨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主要用于满足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
二、保持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下同)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三、职工家庭只拥有一套住房或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支持。
五、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可以在哈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有与本市缴存职工同等政策。
六、住房套数的认定,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家庭在哈市住建和不动产部门信息系统所记载的自住住房信息为准。其中,主城六区(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和松北区)职工家庭以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信息查询结果为准,其他区(县)同时结合当地房产部门认定的住房情况;异地缴存职工同时结合缴存地房产部门认定的住房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