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债二分原则

2024-05-16

1. 民法典物债二分原则

法律分析: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金钱债务,双方约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钱债务的清偿,实务上,一般将该种替代履行债务的方式称为以物抵债。以物抵债是不良资产处置的常用手段之一,已经是是比较成熟的业务了,但是实践中出现很多未能准确把握法律风险,因而导致抵债目的落空、债权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物债二分原则

2. 民法典物债二分原则

法律分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3. 物债二分原则是什么意思?可以举一个通俗的例子吗?

物债的两分性原则,也叫二分性或区分性原则,其核心内容是从各种一般的双务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中(其中存在至少一方的主要义务的履行方式为“给付”的合同),将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抽象出一个此前前所未有的概念——即“物权行为”。简单的来说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已交付并完成过户登记,之后发现之前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房屋所有权移转不因买卖合同无效而无效,也叫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的独立性。拓展资料:民法上的财产权的物债二分,其实是德国历史法学派创造的理论成果。往前追溯两千年,罗马法上并没有物权和债权的明确概念,但是却有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的区分,这就是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的历史渊源。然后,中世纪以后,注释法学派在整理被重新发现的罗马法时,从中提取出了物权和债权的概念,而真正把他们作为具体制度规范下来的是十九世纪末的德国民法典。最后历史法学派完成了物债二分的理论构建。物权,与债权的分离也不是绝对的,近来也出现了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的问题。英美法也没有物权债权的概念,统一称之为财产法。物权债权相分离。比较浅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交易秩序和财产安全。在多年前我国是不区分这两种权利的。产生了很多混乱和自相矛盾之处。还有一种说法叫,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区分,我学的不是很好,这一对关系跟物权债权相区分肯定有差别,但是我觉得这一对关系跟物债两分是一回事。负担行为就是物权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行为就是债权的行使。归根结底民法的问题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

物债二分原则是什么意思?可以举一个通俗的例子吗?

4. 物债二分法

法律分析:物债二分即区分原则,即分析法律问题时应当区分物权的对世性和债权的相对性,如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一物数卖不影响各买卖合同的效力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物债二分法

物债二分即区分原则,即分析法律问题时应当区分物权的对世性和债权的相对性,如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一物数卖不影响各买卖合同的效力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债二分法

6. 论“物债二分”之原由及实益

亲亲,从德国民法的总分则体系来看,导致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证成德国民法物债二分财产权体系的要素之一,由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决定权利类型,体现私法自治的精神。这不同于研究物债二分体系的另一个切入点即权利类型和效力,如请求权和支配权、相对权(性)和绝对权(性)等。本文正是从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这一切入点来研究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的。相对于从权利类型和效力来研究物债二分体系,从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来研究物债二分体系或许能为解读物债二分体系提供些许方法论上的启示。 从法律行为来解读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即是从权利变动的角度来解读。权利变动对应于日常经济生活即是“交易”,在交易过程中,物和债为什么有不同的效力,可以说是因为导致权利变动的意思表示不同,具体来说是作为意思表示核心要素的效果意思不同,不同的意思表示组成不同的法律行为,财产权领域主要就是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和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在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体系规则如债的原因主义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契约自由与物权法定主义等,从而发生债权和物权的不同效力,这就是物债二分的体系。【摘要】
论“物债二分”之原由及实益【提问】
亲亲,从德国民法的总分则体系来看,导致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证成德国民法物债二分财产权体系的要素之一,由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决定权利类型,体现私法自治的精神。这不同于研究物债二分体系的另一个切入点即权利类型和效力,如请求权和支配权、相对权(性)和绝对权(性)等。本文正是从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这一切入点来研究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的。相对于从权利类型和效力来研究物债二分体系,从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来研究物债二分体系或许能为解读物债二分体系提供些许方法论上的启示。 从法律行为来解读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即是从权利变动的角度来解读。权利变动对应于日常经济生活即是“交易”,在交易过程中,物和债为什么有不同的效力,可以说是因为导致权利变动的意思表示不同,具体来说是作为意思表示核心要素的效果意思不同,不同的意思表示组成不同的法律行为,财产权领域主要就是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和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在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体系规则如债的原因主义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契约自由与物权法定主义等,从而发生债权和物权的不同效力,这就是物债二分的体系。【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