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

2024-05-17

1. 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

法律分析: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

2. 简述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那肯定不是个人能够成立的,起码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才称之为合伙 。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就是建立合伙关系,但前提是要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基本属性  。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共同出资即是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必要条件,是否出资也是是否能成为合伙人的一个衡量标准。
4.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人应相互信赖,共同出资,并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
5.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人: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为基础建立的,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着密切联系;所以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共担,要求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来共同承担的债务责任合伙企业 。
6.合伙人共享受益:合伙企业最终目的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所产生的经营成果则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收益、利润的分配都以合伙人享有。

3. 合伙企业特征的是

  合伙制企业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合伙企业特征的是

4. 试述合伙企业特征

特征如下:
1、有限的生命
伙伴关系更容易建立和解散。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宣布设立合伙企业。新合伙人的加入、老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和破产清算,都可能导致原合伙企业解散和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无限责任
合伙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划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者多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者多个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
至少有一个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有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在其出资额的限度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因此,该合伙人应当RS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权和监督权。合伙人可以推选负责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合作伙伴之间的争端更有可能发生。
4、共享属性
合伙人投资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将合伙企业的财产挪作他用。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有权只分享部分利润,而不分享合伙企业的财产。
5、利益分享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果有损失,合伙人将共同承担。合伙协议应当订明盈亏分配比例;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也可以等额分配。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将劳务作为资本的合伙人通常不会分摊损失。

扩展资料:
1、合伙企业的优点   
合伙企业比独资企业有更广泛的资本来源。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作伙伴的实力,增强企业的经营实力,使企业规模相对扩大。
合伙人分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比独资企业的风险和责任更加分散。
法律不以统一纳税人的身份对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合伙企业的利润和其他个人收入加起来缴纳一次所得税。
由于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合伙企业在经营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这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不同。
2、合伙企业的缺点   
与合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有限,合伙企业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过大。
合伙人的责任远大于公司股东的责任。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由于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与人的相容性,任何合伙人的破产、死亡或退伙都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因此其存续期限不能很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伙企业

5. 合伙企业有哪些基本特征

合伙制企业特征有生命有限、责任无限、相互代理。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有哪些基本特征

6.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2、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协议中约定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如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则平均分配股东利润。

7. 阐述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分析:
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就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在企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合伙企业与个人企业、公司企业并称为企业的三种基本形式,它们有各自的经济基础和现实的需要,合伙企业仍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有活力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伙的广义解释,是一种包括所有为着共同目的而形成的联合或者组织起来的团体,比如经济。文化、科技、社会服务、学术团体等。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合伙企业就是指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具有合伙的一般性质,但与其他合伙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阐述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8.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如下:1、合伙企业的概念: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2、特征是: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具有盈利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