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河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024-05-14

1. 2016河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二、河南省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式(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三、河南省拆迁非居民房屋的补偿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16河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 河南省土地征收区片补偿新标准2015年1月

河南省土地征收区片补偿标准
可以参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标准是有规定的。
不过,在法律的规定下,近些年征地补偿金额一般为: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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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河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

一般在三四万元/亩到十几万元/亩之间。政府征收土地,要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执行。征地区片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公布一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土地征收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河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

4. 河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年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一、河南征地补偿标准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河南省年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三、河南省年拆迁非居民房屋的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随着广大媒体和网络的传播,越来越多的小伙伴开始关注征地补偿了。做为被征收的人最关心的是能赔多少钱。每个地区的赔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有的地方赔偿的比较多,有的地方赔偿的相对于少一点,这个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决定的,大家不要对比,没有可比性。

5. 河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一、河南征地补偿标准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河南省年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三、河南省年拆迁非居民房屋的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随着广大媒体和网络的传播,越来越多的小伙伴开始关注征地补偿了。做为被征收的人最关心的是能赔多少钱。每个地区的赔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有的地方赔偿的比较多,有的地方赔偿的相对于少一点,这个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决定的,大家不要对比,没有可比性。

河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6. 河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河南征地补偿标准(一) 征地补偿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7. 2018年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解读

 2018年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解读
   驻马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驻马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的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房管、财政、审计、公安、信访维稳、法院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改革、房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区级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在征收计划、政策法规、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统一。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备房屋征收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接受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被征收人的监督。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九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符合相关条件,确需征收房屋的各类征收项目,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所在区位、范围、被征收人的户数及项目建设等基本情况;
  (二)市发改委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批准文件及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材料;
  (三)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和项目范围内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相关材料;
  (四)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市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应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结合财政、监察、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市政府应组织纪检监察、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财政、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认定;市国土部门负责对征收范围内土地权属的调查认定与勘界;市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用途及面积的核实;其它部门根据职责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条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预评估价格和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依据、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和房屋征收面积、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采取召开听证会、收集书面意见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公众代表一般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政府代表、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情况复杂,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设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政府作出书面的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办理。
  第三章征收评估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参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业务。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权属等相关资料,并协助实地查勘。
  被征收人拒绝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的,房屋征收评估价格按规划、土地、房管部门作出的合法权属文件结合房屋征收区域内被征收相似房屋的价值评估。未经登记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或规划、土地、房管部门认定作为评估依据。被征收人承担不协助实地查勘的不利后果。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送达评估结果。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房地产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的复核评估申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由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四章征收补偿
  第二十三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政府的保障性住房,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优先进行安置。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作出征收决定时已经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二)没有房屋所有权关系证明的;
  (三)暂时无法考证房屋合法所有权人的;
  (四)房屋所有权有纠纷尚未依法解决或正在诉讼的;
  (五)其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公安、教育、房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征收人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房屋所有权登记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搬迁拆除
  第三十三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四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房屋拆除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六层以下(含六层)多层房屋及20米以下构筑物的拆除,要求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其它房屋及构筑物的拆除或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拆除施工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尘降噪,保持环境清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为加强市人民政府对区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实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备案制度。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必须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失误的,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28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驻马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驻政〔2004〕42号)同时废止。
   

2018年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解读

8. 河南省征地房屋补偿新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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