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法律顾问律师

2024-05-14

1. 外聘法律顾问律师

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目的是什么
1、有利于企业及时得到全面而周详的法律服务。
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以及逐渐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会越来越多地遇到各种法律问题,而且在实际的业务经营中会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包括合同纠纷、债务清偿、知识产权保护、员工劳动纠纷、行政干预等。如果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这些问题都可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得到及时的防范和化解,不必在事发急忙时有茫然无措之困。
2、为企业保驾护航,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能综合运用其掌握和积累的法律知识、经济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企业的经营模式、财务状况、市场影响、行业特点等具体情况,透彻地分析和预防法律风险,权衡多种法律解决方案的优劣利弊,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在法律风险产生之前或萌芽状态,进行有效地识别、规避和化解,大大降低了法律风险和纠纷处理的成本,有力地保障企业稳健、快速地发展。
3、有利于企业建立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具体承办合同管理、商务谈判、招标投标、改制重组、知识产权保护、工商登记、诉讼及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让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真正融入到企业管理当中去,从而杜绝了一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财经规章制度的现象发生,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有效地避免企业因法律意识不强而遭受经济损失。
4、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管理工作长期交融,其法律服务较之临时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会更加高效、优质。
企业法律顾问尤其是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长时间接触,有利于其充分、全面了解企业的状况,使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具有针对性、准确性、可靠性;法律顾问与企业的长期合作,能够使双方相互了解,在工作中实现相互配合,更有利于高效处理问题;而长期、稳定、密切的法律服务能够激发法律顾问的责任心,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为自己业务的重要部分,愿意全力以赴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5、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誉,树立企业形象。
企业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和决策者有法律意识、企业管理现代意识和前瞻意识的表现,也是一个企业成熟、稳健、规范的标志,不仅可以大大提升企业的商业形象、增强企业的商业信誉,而且会在客观上促使自己的伙伴或者对手,在进行合作或竞争时有所顾忌,不至于随意违约或者肆意采用非法手段。
6、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您最高效的投资。
有人担心请法律顾问的费用太高,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请得起员工就请得起法律顾问!”对私营中小型企业,只要求按公司聘请一名员工的平均工资待遇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即可。对一个公司而言,多一名员工与少一名员工可能影响不大,而一旦聘请了律师担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作用就大不一样了。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和价值,远远大于一名普通员工,甚至有可能仅仅因为一个合同在法律上把关得好,其带来的利益或挽回的损失就可能超过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日益重要的现代社会,一旦掉入他人合同的陷阱中,损失就大了。所以,投入少量的资金聘请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这种投资是相当划算的。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缺点
1、独资企业的优点
独资企业是企业制度序列中最初始和最古典的形态,也是民营企业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优点为:
1)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
2)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
3)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
2、独资企业的缺点
虽然独资企业有如上的优点,但它也有比较明显的缺点:
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2)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
3)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虽然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病、死,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4)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目标的差异,构成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外聘法律顾问律师

2. 法律顾问聘请依据

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目的是什么
1、有利于企业及时得到全面而周详的法律服务。
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以及逐渐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会越来越多地遇到各种法律问题,而且在实际的业务经营中会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包括合同纠纷、债务清偿、知识产权保护、员工劳动纠纷、行政干预等。如果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这些问题都可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得到及时的防范和化解,不必在事发急忙时有茫然无措之困。
2、为企业保驾护航,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能综合运用其掌握和积累的法律知识、经济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企业的经营模式、财务状况、市场影响、行业特点等具体情况,透彻地分析和预防法律风险,权衡多种法律解决方案的优劣利弊,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在法律风险产生之前或萌芽状态,进行有效地识别、规避和化解,大大降低了法律风险和纠纷处理的成本,有力地保障企业稳健、快速地发展。
3、有利于企业建立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具体承办合同管理、商务谈判、招标投标、改制重组、知识产权保护、工商登记、诉讼及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让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真正融入到企业管理当中去,从而杜绝了一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财经规章制度的现象发生,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有效地避免企业因法律意识不强而遭受经济损失。
4、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管理工作长期交融,其法律服务较之临时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会更加高效、优质。
企业法律顾问尤其是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长时间接触,有利于其充分、全面了解企业的状况,使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具有针对性、准确性、可靠性;法律顾问与企业的长期合作,能够使双方相互了解,在工作中实现相互配合,更有利于高效处理问题;而长期、稳定、密切的法律服务能够激发法律顾问的责任心,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为自己业务的重要部分,愿意全力以赴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5、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誉,树立企业形象。
企业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和决策者有法律意识、企业管理现代意识和前瞻意识的表现,也是一个企业成熟、稳健、规范的标志,不仅可以大大提升企业的商业形象、增强企业的商业信誉,而且会在客观上促使自己的伙伴或者对手,在进行合作或竞争时有所顾忌,不至于随意违约或者肆意采用非法手段。
6、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您最高效的投资。
有人担心请法律顾问的费用太高,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请得起员工就请得起法律顾问!”对私营中小型企业,只要求按公司聘请一名员工的平均工资待遇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即可。对一个公司而言,多一名员工与少一名员工可能影响不大,而一旦聘请了律师担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作用就大不一样了。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和价值,远远大于一名普通员工,甚至有可能仅仅因为一个合同在法律上把关得好,其带来的利益或挽回的损失就可能超过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日益重要的现代社会,一旦掉入他人合同的陷阱中,损失就大了。所以,投入少量的资金聘请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这种投资是相当划算的。
一、企业投资战略目标
企业投资战略的目标是企业总体经营战略的具体化,是企业投资决策的依据和基础。企业投资战略目标可以用财务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来表示,以期减少决策的风险和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进步之处主要在于:
1、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强调保证企业“财务总额(涵盖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尽可能大,从而使所有者、管理者、员工利益得到统一;
2、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将资源分配到边际生产率最高的领域,保证企业的行为和社会利益相一致;
3、价值最大化考虑投资收益是区分不同时期的报酬,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4、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指导下,不仅要关注投资问题,还要关心筹资和股利政策。这样才能保持合理的财务结构,减少财务风险,同时兼顾所有者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增强股票在市场上的吸引力。
企业价值最大化还要注意收益目标(通过投资取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安全目标(在追求收益的同时必须考虑风险的存在)、前景目标(投资的长期效果必须与企业的前景规划相结合,为完成企业总体战略服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3. 企业法律顾问聘请方式

关于聘请法律顾问事宜,我可以为您提供以下信息:
一、总揽式服务
该项服务适合法律事务比较多的公司、企业,您只需投入少量资金,就能将公司全年的法律事务全部解决,包括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按现行的律师收费标准计算您公司至少每年可节省50%的律师费开支,并能达到非常好的效果。该服务每年法律顾问费人民币30000元起。服务范围包括:
1、通过电话、传真、email和约见、面谈解答公司法律咨询;
2、提供适合本行业的法律法规;
3、协助公司起草、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4、协助公司起草劳动用工合同和用工手册,避免劳资纠纷;
5、起草、审查、修改公司对外经营的各类合同;
6、应邀代表公司参加各类经济谈判;
7、全年免费为公司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
8、全年为公司免费办理律师见证;
9、全年免费代理公司的诉讼、仲裁;
10、代表公司处理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如涉及调查、异地办案,由此产生的调查费、交通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等费用由公司、企业另行支付。
二、日常式服务
适合法律事务比较少的公司,每年只需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10000元,就能全年享受下列服务:
1、通过电话、传真、email和约见、面谈解答公司法律咨询;
2、提供适合本行业的法律法规;
3、协助公司起草、修改、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协助公司起草劳动用工合同和用工手册,避免劳资纠纷;
5、起草、审查、修改公司对外经营的各类合同;
6、全年免费为公司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
7、全年为公司免费办理律师见证;
8、代表公司处理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如公司涉及诉讼或仲裁,将按照现行律师收费标准给予5折优惠;如涉及调查、异地办案,由此产生的调查费、交通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公司、企业另行支付。
三、其他服务。
为加强同公司、企业的沟通,及时了解公司、企业的需求,有针对性的预测和防范公司、企业的经营风险,本律师长期为公司、企业提供法律讲座,欢迎公司、企业预约。
以上情况,仅供您在聘请企业法律顾问时作为参考。

企业法律顾问聘请方式

4.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号,一九九七年五月三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取得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按照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行。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注册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第五条企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当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而在企业辅助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称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其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或评定取得。第六条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第七条企业根据经营管理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第八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领导人负责。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领导人负责。第九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以上各项职责,企业可按目前实际情况和工作发展需要,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逐步履行。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以上职责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

5. 外聘法律顾问与内部法务的关系

外聘法律顾问和企业内部法务,两个在本质上来说目标是一致的,为所在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减少法律风险,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保驾护航。
  
 但由于两者性质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两者虽有合作但也面临着一定的竞争,这种竞争有点“内卷”都想在老板面前表现好,体现自己的存在价值,而由于法律顾问是聘用关系,其与公司老板在某种意义来说是平行的;而法务则由于是公司的内部人员,和老板存在上下级关系,由于这种属性,一般的外聘法律顾问要比企业内部法务人员在老板面前要有话语权一些,但如果是企业内部总法律顾问,则不在此讨论范围。
  
 其实,两者之间各有所长,外聘法律顾问由于其在律师事务所,常年处理不同类型企业的法律事务和各种纠纷,相对于内部法务人员来说,诉讼经验要丰富一些。而作为企业内部法务人员,要比外聘法律顾问更了解其企业所存在问题和经营状况,当企业遇到法律问题时,当初作这个决定的原因。
  
 所以,作为外聘法律顾问,如果面对企业法务的咨询或者认为其所解决的问题认为不太专业时,应当要格局放高一些,要理解其工作层面的局限性,此时则更是体现你的价值所在,应当指出其所存在的不足,并指导其如何解决类似的问题,要知道如果一个法务所处理的问题,和你一个外聘法律顾问无论从专业技能和处理技巧都一样时,企业还需要你这个外聘法律顾问吗?
  
 现实中,经常有律师评论企业法务工作的不足,认为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有所欠缺,甚至有法律顾问要求企业的其他商务人员解决问题时,要求如何规范和符合法律要求,我认为这种心态是不可取的,要求也不太可能做到,要知道企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技能是无法与专业的法律顾问相提并论的。
  
 对于一个外聘的法律顾问来说,如果你的顾问单位法务或其他商务人员,在处理合同或其他事务时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你应当首先要问自己,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你的服务是否到位,是否帮助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同时,要清楚,企业和法务是想你帮助其解决问题,而不是想听到他们的工作是如何不足的。
  
 作为一个法务来说,不管外聘法律顾问怎么评价与你的工作,你首先要虚心接受他的评价,认真向外聘法律顾问学习,通过一份合同审查意见、一件具体的诉讼代理,达到自己具体解决类似合同、诉讼案件的能力。只有你的技能得到了提升,满足于企业的需求时,你才有底气在企业立足,同时与外聘法律顾问平等对待。
  
 外聘法律顾问与企业法务最好的关系是取长补短,法律顾问不要怕教会法务而影响自己的顾问单位,相反,如果你能让法务人员得到成长,说明你法律顾问的地位更加重要.

外聘法律顾问与内部法务的关系

6.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企业法律顾问也称企业律师,是企业聘用的企业法律专业管理人员,主要从事企业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及签订、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原指经统一考试合格,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并经注册登记,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在2004年5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  经验  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监督检查 
         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第二讲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
          一、竞业禁止 
         [案 例] 庄某和尚某均为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5年10月6日,庄某和尚某又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微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6年2月7日,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董事庄某和尚某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免去庄某和尚某的董事职务,并要求庄某和尚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无线电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二人当场拒绝。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董事将32万元所得交予公司。
         [问 题] 公司的要求对不对?为什么?
         [法律链接]
          (一)竞业禁止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即不得从事相同的职业,以时间为标准,分为:
         1.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
         (1)法定禁止:《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合伙企业法》也有规定,上例中就属于此。
         (2)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适用于高经管理人员、合伙人之外的员工。
         2.员工离职以后的竞业禁止:只能用合同约定,适用于所有员工.
          (二)违反竞业禁止的处理 
         1.《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①没收违法所得;②赔偿损失;③纪律处分。
         2.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二、商业秘密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价值 
         指具有商业价值、已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专有技术、配方等,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资料、价格策略等。
         商业秘密首次由民事诉讼法在1991年提出,后由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界定。商业秘密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具有知识价值。
          (二)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和处理 
         1.侵权行为的方式有:(1)擅自使用、泄露;(2)擅自给他人使用;(3)盗窃。
         2.处理:(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1-20万元罚款。
         [投 影] 华东船院工厂诉程金才、常州常通内燃机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第三讲 合同法律实务操作 
          一、合同的订立 
          (一)主要条款:(合同法第12条) 
         (1)当事人的姓名或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除争议的办法
          (二)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 
         成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经济活动中占有一席之地,已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共识。但是今年我省采用了新的评价体系(本报做过系列报道),不少企业对成为评估重要条件的――制订和执行《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不知如何下手。为此,本版将推出此制度的参考样本中的重点内容。
          1.“法人委托书”管理制度。 
         ( 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
         (2)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2.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应收账款逾期现象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三)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3.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工程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4.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材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名片;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各类电话、BP机等通迅工具号码;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包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5.时间和地点:工作日、办公室等正式场合;禁止:休息日、夜晚,休息场所。
         6.笔墨:用自己的笔签字,禁用私章,禁用园珠笔、铅笔、纯蓝墨水。
         7.起草:亲自起起草,若他人代写,一定要写上“情况属实”再签字。
         8.形式:签字与正文之间不要有空白处,以防变造新的债权文书。
         9.字词:禁用错笔字、形近字、多音字。
         [案 例1] (错一字,大相径庭) 某建材销售公司与一钢材生产厂家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原订“货到付款”。钢材生产厂家按时把320万元的货发到了建材销售公司,随即要求销售公司及时付款。谁知销售公司不但不付款,反而拿出合同,指责钢材生产厂家不守信义。原来,合同书上写的是竟是“贷到付款”,销售公司称:只要贷款到位,保证及时付款。钢材生产厂家这才知道上当,原来当初将“贷”字错看成了“货”字。后来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合同有效,钢材生产厂家只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案 例2] (多音字,难辩是非) 某个代理商为某啤酒生产厂家代销啤酒,向厂家赊欠啤酒价值12万元,并立下了欠条,欠条上注明欠款数额和日期。到了约定的时间,厂方来催款,代理商还了部分款项后,又在欠条上写上了“还欠款捌万元两月后归还”。后隔两个月,厂方又来催款,代理商给了4万元,可厂家却讨要8万元。双方发生了纠纷,遂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厂家出示了欠条。对欠条上写的“还欠款捌万元”双方各有解释:代理商说已偿还“huan”8万元;而厂家说还hai欠款8万元。究竟是“hai”还是“huan”,双方都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法院只得给予调解,双方同意,代理商再还给厂家6万元。虽然了结了官司,可双方都觉得付了一笔冤枉钱。
         10.标点符号
         [案 例] (小标点,重似千钧) 某县苹果获得了大丰收,一时间囤积如山,急寻买主。数日后上等的苹果都有了销路,唯有一般的苹果无人问津。一日有一主顾登门订货,酒足饭饱之后签订一纸合同。合同中言明苹果一斤3只左右,但有虫斑的不要。可是执笔人却写成“苹果供货要求:每斤3只左右、有虫斑的不要。”不日,该县把苹果发往销售地,可此时些地市场苹果饱和,别说这样的小苹果,就是大苹果也无销路。这一主顾立即玩起了文字游戏,不但拒收苹果,还要索赔。他拿出合同指着顿号,把意思重新解释为“每斤3只左右和和有虫斑的都不要”。某县无奈请法律帮忙,面对这一纸合同,法院也无可奈何。某县只能自认倒霉,一车苹果白白送给这一主顾作为赔偿金。
          二、合同的履行 
         [案 例] 2001春天,木材厂与经销部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经销部供给木材厂一台天车,交货期限为2001年6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天车安装调试合同,约定由经销部负责安装调试。同年10月22日,经销部将天车安装调试完毕,木材厂遂投入使用。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木材厂对天车的质量问题用电话提出,但未向经销部提出过书面异议,并且支付了货款10万元,安装费3万元。后来木材厂以该天车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回该台天车,并要求经销部赔偿经济损失。
         [问 题] 木材厂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法律链接] 质量异议操作:
         1. 异议时间: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10天内(约定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后,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二、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还是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异议期或国家规定办检验、试验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以内提出书面异议。
         2. 异议方式: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5条的规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供方应对提供产品的质量负责。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逾期后果: 如果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木材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台天车的内在质量问题提出过书面异议,应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故驳回木材厂的诉讼请求。
          第四讲担保法律实务处理 
          一、保证 
         保证就是用人的信用担保债。[投影]
         (一)保证人的禁止范围:
         1.学校及其职能部门;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违反后果:保证无效,承担责任。
         [注意] (1)未经企业法人同意个人和下属单位职能部门不得做保证人;
         (2)学校或企业法人对无效保证不得口头或书面追认。
         [投影]华东船院诉镇江建设银行润江支行、润州乳制品厂保证案
          (二)保证时间: 
         1.合同约定:
         2.法律规定: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内。
         逾期后果: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注 意](1)保证人对超过保证期限的不要履行。
         (2)债权人不能逾期后主张保证责任。
         [案 例] 南方供销社于1998年9月6日与诚信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供销社向信用社贷款100万元,期限6个月,由白云服装厂进行连带责任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由于南方供销社经营不善,未能偿还到期贷款,但在诚信信用社于2001年3月8日送达的催款  通知  单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同时,信用社也派人到白云服装厂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白云服装厂在信用社于2001年3月28日送来的贷款催收  通知  单保证人一栏处加盖了单位财务专用章。2001年9月8日诚信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南方供销社还款、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
         [问 题] 原告的要求对不对?为什么?
         [审理结果] 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驳回原告要求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本案中,诚信信用社对南方供销社的贷款是1998年9月6日,期限6个月,即1999年3月7日,并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到2001年3月7日以后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已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南方供销社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法院依法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由于该批复是针对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这一特定情形,只涉及借款,并不涉及其他人,因此,该批复的法律效力并不适用于担保人。
          二、定金 
         指为了保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在订立合同时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其构成条件为:1.必须实际已经支付;2.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案 例] 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在1个月内向甲方提供1000吨螺纹钢,价款共600万元,甲方要支付200万元订金。后甲方按约支付了200万元订金,乙方因为货源价格不合理,1个月内未能供给甲方钢材,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双倍返还订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甲方诉至法院。

7.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四条 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取得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按照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行。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注册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第五条 企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当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未取得执业资格而在企业辅助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称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其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或评定取得。第六条 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第七条 企业根据经营管理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第八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领导人负责。
  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领导人负责。第九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以上各项职责,企业可按目前实际情况和工作发展需要,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逐步履行。
  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以上职责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权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依法成立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具体职责由其章程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四条 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和奖励。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8. 企业聘请法律顾问 制度

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作用包括有:规避风险、稳健经营;获取最大利益、避险增效;提升企业形象;规范化企业发展等。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律师中有哪些行为属于违法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律师需回避的情况有哪些
1、《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三、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代理人是否可以参与辩护
1、在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阐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及法理推断等,律师以代理词、代理意见的方式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2、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认真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相。
(2)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3)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4)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5)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6)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7)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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