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的意义

2024-05-14

1. 法律法规的意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体现国家权力,行使的行政职权和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法应该遵循的原则很多,根据不同的层次,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 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这是我国行政法的最高原则,它规定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第二类 是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也叫基本原则。这类原则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之下,产生与行政法并指 全部的行政法律规范。第三类 实行行政法的特别原则,这类原则是位于基本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局部的行政法规范。例如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被告负责举证责任。

法律法规的意义

2. 法律法规的意义和重要性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
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为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
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反者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离开了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而加强法律的强制性,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

3. 法律和法规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法律和法规的意义和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以强制方式约束人们的行为准则。
法律是指以法律条款形式颁发的行为准则。
法规是法律和规定的统称。
规定一般是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指向的特殊规定。

法律和法规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4. 法律意义、法律权利的含义

内容提要: 法权不是权利主体单方面的行为自由,而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既涉及与权利对应的义务人及义务,也涉及国家保护及救济的责任。法权有其特殊的构成。法权总是按自己的构成来回应社会的要求,社会的要求如要转化为法权,也必须适应法权的结构特点。在人权的法律保护中,法权正是以其特有结构来回应人权要求的。法权一方面需要以基本人权为自己的内容和自己的正当性根据,另一方面,法权的实现又受到经验领域条件的制约。要能确保人权的实现,法权应当是价值与现实,理性与经验的结合。  导论 在人权研究的进程中,将人权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越来越成了一种当然的要求,由此,法律在获得新的正当性根据和更丰富的社会内容的同时,也正遭遇了一种自身结构适应性与其正当性之间的紧张。法律不确认和表达人权,就将失去自己的正当性根据;法律要确认和表达所有被认为是人权的东西,又有其自身结构的局限性。  人权得到法律的确认,人权就获得了法权(本文所用"法权"一词,是指法律权利,即国家法意义上的权利)的表达形式,并得到法律调整机制的保障,这自然是人权得以实现的最有效途径,但是,法权是有其特别构成形式的,它只能以自身的结构来回应社会的要求;由此,一种以直接社会权利形式(注:"直接社会权利"指被社会正义观认可的一定自由,这种权利以道德权利或习惯权利的形式存在。启蒙思想家所提到的"天赋人权"的内容,实质就是这种直接社会权利。可参见笔者拙文: 法权的形成[J].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表现的人权或者以纯权利主张形式表现的人权,其要得到法律的确认而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必然要符合法权构成的特点。比如,作为人权一项内容的生命权在被表达为法律权利时,我们至少会问:它的主体是什么?内容是什么?当我们将生命权界定为人的生命不被任意剥夺时,我们还会进一步要求法律界定什么是"任意",还会要求法律对生命权的界定能够回答诸如堕胎或安乐死是否为对生命权的侵害等问题。又比如,我们经常提到生存权,如果将其表达为法律权利它的含义又是什么?当我没有饭吃的时候,我是否得据生存权向社会成员或政府要求食品,而谁又有义务满足我的要求?我的疾病严重需要移植器官才能保证我的生存,但我穷得不名一文,生命权是否意味社会或政府必须安排我进行器官移植并支付相关费用?这些问题都涉及到法权的构成。  人权的法律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牵涉法律和社会的多个方面,存在多种因素的制约。如果从法与社会的关联性角度作一下梳理,大致可分为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它是一个法律的价值问题,即法律的正当性问题,这一问题研究所解答的是法律的"应当";第二,它是一个规范实证的问题,即法权自身结构的问题,这一方面研究所解答的是法律规范层面的可能性;第三,它还是一个经验领域的条件问题,即在我们可感知的经验领域是否存在能够满足法律规范要求的条件,规范的要求是否能够在经验领域实现。这三个层面关联密切。法权应当承接价值上应当的东西,同时它们必须得到经验领域的条件支持,否则权利就无法实现。但是,它们也极有可能是不相应不协调的。价值上应当的东西在规范层面不一定可能构成权利;在价值上和规范构成上能够成立的东西,在经验领域不一定有条件支持。只有三者协调,人权的法律保护才是现实的。因此,对人权法律保护的探讨应当关注到这三个层面,而法权构成的分析,则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  一、法权的构成  关于什么是法权或法律权利历来有着多种多样的解释,而我国学界至今也还没有一致的界定,我国当前的法理学教课书对权利的不同表述正展现了学界在这方面的不同理解。通常,一个学科的主流学说总是在教课书中得到表达的,通过教课书来了解主流观点也就是一条捷径。在此,我们将以孙国华、沈宗灵、张文显三位教授主编的不同版本教材为例来展现这种权利界定的差异,因为这三部教材在全国的影响力是得到公认的。

5. 法律对我现实生活的指导意义是什么?

这篇文章给你看看,法律几个功能其中就有指导规范人们的价值取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审判实践中如何实现判例的价值 判例的概念最初源于英美法,英美法意义的判例是指具有造法功能并属于正式法律渊源的判例法。我们通常讲的判例应作广义理解即判例是生效判决确定的案例。我国未将造法功能的判例确定为正式法律渊源。但判例在学习、研究、指导司法、作为立法资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审判实践出发,谈谈判例的价值及如何运用的问题。
    一、判例的分类和发展

    笔者根据判例的强制性和效力将判例分为以下几类:

    1、造法功能的判例,即由判例确定的审判原则,将作为以后判案的依据,地位相当于制定法;2、司法解释功能的判例,指判例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具有司法解释的功能,补充立法之不足,地位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3、司法指导的判例,即判例对法律的适用可以作为对下级法院审判的指导,对司法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地位相当于上级法院关于法律适用对下级法院的指导意见;4、参照学习的判例,即判例对法律的适用具有参照学习的价值,但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造法功能的判例英国首创,被美国吸收和发展,成为英美国家法律渊源之一即判例法。随着英美法系国家的逐步扩大,造法功能的判例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借鉴为立法。 我国对判例的研究工作比较慎重,因为我国立法模式属于大陆法系的制定法模式,判例不具有立法意义。学者们对是否在中国确认判例法的立法地位争论不休时,审判实践中法官已开始自觉参照学习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很多法院已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参考》作为工具书使用。天津高院首创的判例指导开创了判例指导模式在中国的发展。 判例指导模式将在我国有几年的实践阶段。笔者认为由判例指导到判例作为司法解释最终到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地位,是一个发展趋势,边实践边发展,稳步前行,是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司法机构大国实现法制完备目标的一个最佳方式。 

    二、审判实践中判例的价值

    价值是客观事物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判例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法官具有学习、研究、借鉴、指导的价值。

     1、判例可供法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条文规定需要较强的抽象思维水平,对于初学者如何理解掌握,如何在头脑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判例具有帮助作用,借助判例的直观性、故事性(有情节)、分析判断性(思维过程的展示),把一个难懂的知识点表述出来,是一个较好的学习方法,融记忆、理解、应用多重优势。现在很多院校在法律教学中都开展了案例教学的课程,有的案例便是从司法实践中选取的典型案例,大多数学生都比较容易接受,通过对判例的学习,不仅加深了他们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也增强了他们的实践工作能力,一举两得。 

    2、大量的判例尤其是同类型案件是法官调查研究的良好素材。推理过程按一般到特殊和特殊到一般分为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将抽象的法律准确应用于具体的案件,是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官智力劳动的成果。将大量的判例进行分析总结,抽象出具体的法律适用原则,通过比较对同类型案件判决技术水平进行评价取长补短,从判例中发现立法之不足、法律适用的不当,总结出好的经验进行推广,以判例为基础进行思维再创造,对法官水平是一种考验和再提高,亦能培养出研究型、学者型法官,并由他们对我国法学、法律的发展做出贡献。同时,笔者认为,在立法或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立法委员会和司法解释制定者也应充分重视法官们通过案例进行调研的成果,这些案例更反映了司法实践的现状。 

    3、好的判例对法官处理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借鉴判例,是法官自觉学习他人经验、长处,弥补自己不足,对自己的判案水平进行提高的过程。好的判例有以下几方面优点:(1)法律适用准确,对难于理解的法律规定运用得恰到好处;(2)由证据到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的分析充分、合理、科学;(3)具有良好的语言、思维水平。以上三个方面,也是我们在研究他人的判例时,应重点关注、借鉴的地方。法官通过学习判例,提高自己判案水平,是一个快速提高自身能力的途径。 4、判例指导能够统一法官判案的标准。所谓判例指导是指上级法院的判决或被上级法院确定为判例指导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型案件具有指导作用,下级法院对具有相同性质、情节的案件应以上级法院确定的作为判例指导的判例为标准。判例指导制度在一些地区已开始试行。今年上半年,天津高院审判委员会就确定了一个作为判例指导意义的判例。最近,江苏高院也着手对判例指导工作进行研究。从这个意义上讲,判例指导类似于司法解释的功能,它不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但在指导司法实践中却具有重要的作用。当然,把判例指导上升为司法解释的地位,还需要一个过程和对相关制度的试行和完善阶段。 

    三、如何运用判例

    鉴于我国在判例应用上所处的阶段,结合判例的价值意义,笔者认为,运用判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准确判案,提高判案水平。生效判决对以后判案具有研究、借鉴价值,那么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尤其要重视案件质量。重视案件质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法律的适用要准确,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要能够运用法理,准确理解;二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要准确,这表现在运用证据上面,即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是无可辩驳的;三是判决书的书写要规范,语言运用准确,判决书是集中反映法官判案水平和判案结论的文书,研究判例一般也从判决书开始。因此,重视判例的运用,首先要重视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审判质量。

     2、各级法院应将本院生效判决进行汇编。法院设判例汇编小组,将不同部门的案例根据案件性质、标的、有无特殊类型等进行分类汇编成册。本院的案例,为本院学习、参照所用,为本院和上级法院提供研究资料,也可以指导下级法院判案。下级法院的判例汇编报上级法院备案,上级法院的判例汇编下发给下级法院作为学习、研究、参照的资料。对于其中一些难度较大、判决具有借鉴意义的判例,单独汇编,以便作为重点学习、研究所用。

     3、确定判例指导制度。笔者认为判例指导应由各高院根据本省实际,由高院确定作为司法指导的案例,并需要报最高院备案,下发到辖区各法院指导判案。对于确定为判例指导的案例,应经过严格的程序,首先由地方法院逐级选送,省高院研究室进行分析研究,再报省高院审委会确定。作为判例指导的判例也应分类汇编,定期印发,作为内部资料。能作为判例指导的案例,除遵照严格的程序确认,必须具有典型意义和普遍意义,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体现出法官较高的判案水平和技巧,有学习、借鉴的价值。

     4、继续加强调研,为判例上升为最高院司法解释进而再上升为法律渊源地位做准备和论证工作。对于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作为判例指导意义的判例是非常谨慎小心的,严格控制在依照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范围内。而司法解释则可以对相关规定作限制解释或扩大解释或补充解释,因此判例上升为司法解释应比照现行最高院司法解释颁布的程序进行,这项工作,主要由最高院完成。至于判例上升为法律渊源地位,笔者认为还需要一个很长的时期,而在这之前判例地位的逐步提升,要为之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5、建立判例库和判例检索系统。判例越广泛应用越需要一个能容纳更多判例、能方便检索的工具。网络能起到这一作用的。全国各级法院都应建立判例库,并相互链接,方便检索。判例库的建立,也应有统一的格式,有专人负责。现在网络上也有一些人建立的判例库,但还不够规范,也不够全面。因此,重视判例的研究工作,应从建立庞大、有序的判便库开始。

    综上所述,判例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价值,搜集判例、研究判例,整理判例,是法学研究和提升司法水平的重要方法。实践中,对判例的重视程度还有待于加强,希望广大司法工作者以及法学研究人员共同致力于该项工作。

法律对我现实生活的指导意义是什么?

6. 法对我们的现实生活有何指导意义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一、指引作用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2、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两种。这两种规范分别代表了规范性指引的两种指引形式。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如应履行合同)或不应该这样行为(如在履行合同时不应有欺诈行为);并且一般还规定,如果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消或予以制裁等)。授权性规范代表一种有选择的指引,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而且一般还规定,如果人们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 
  保护或奖励等)。
  确定性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
  二、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这里讲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定的、客观的评价准则。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此外,作为一种评价准则,与政策、道德规范等相比,法律还具有比较明确、具体的特征。
  三、教育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还具有某种教育作用。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四、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或者说,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五、强制作用法的另一个规范作用在于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规范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法的强制行为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二)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两大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一、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目的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
  法在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和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二、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作用社会公共事物则是指与阶级统治相对称的活动,在各个阶级对立的社会中,这种社会公共事物及有关法律的性质、作用和范围是很不相同的。总的来说,执行这些活动的法律大体上有以下集中:
  1、为维护人类折回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通讯以及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
  2、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
  3、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和对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的法律;
  4、有关一般文化事物的法律。
  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事物的作用这两方面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顾名思义,前一种法律的对象是阶级统治,后一种是阶级统治以外的事务。这两种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其保护的直接对象是不同的。其次,维护阶级统治的法律当然仅有利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则是剥夺和压迫;执行社会事务的法律,至少从客观上说,有利于全社会而不是仅有利于统治阶级一个阶级。再有,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那些法律,即使在不同折回制度下,往往是相似的,是可以相互借鉴的。
  三、关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的性质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争论,大体上说有一下两种观点:一种是,凡法都有阶级性,即使是那些在客观上对整个社会有利的、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也有阶级性;法的社会性与阶级性是一致的,社会性是有阶级性的社会性,法的阶级性也是有社会性的阶级性。另一种观点是:从整体上看,法是有阶级性的,但具体到各组成部分说,有的阶级性强,有的阶级性弱,有的仿佛很难看除它与阶级的联系。
  (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有四个方面:
  1、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 
  革;
  2、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
  4、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政治理论角度)
  从法学角度出发,将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维护秩序,促进建设和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
  二、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三、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即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
  四、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
  五、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
  六、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作用近20年来,我国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加深,这是经验的总结,我们必须正确理解法律的作用,注意改正对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总之,认为法律无用,可有可无,或认为法律万能,都是错误的。

7. 法律意义

法律分析:法律的秩序意义,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中起着主要作用;法律的自由意义,法律提供给个人选择的机会,法律明确行为模式,让行为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模式;法律的正义意义,正义是法律的理想或价值目标,法律通过分配权利义务,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补偿受害者以恢复正义;法律的效率意义;法律的利益意义。法律确认利益,通过平衡冲突进行社会控制,解决社会纠纷,平息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常态,促进社会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法律意义

8. 法律的重要论述

加快法治进程,已是当下国家治理的一个紧迫的课题。很自然,人们总是将目光向着打造法治政府聚焦,它是核心,是引领。同时,法治社会建设也当及时提速,它是主体,是根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是依法治国的参与者、捍卫者、推进者。无疑,公民意识的觉醒标示着社会文明的历史性进步,权利时代的到来撬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然而,检视我们身边的日常生活,打开每天手边的报章网络,我们仍然不时为诸多负面的暴力新闻所心惊,而忧虑。哪来这么多的暴戾之气、平庸之恶?知法,守法。其实,更重要的还在反省自身:我们是否真的信法?法律信仰的表达,是指人们发自内心深处的认同和自觉自愿的依归;法律信仰的实质,是它对公平正义理念的维护和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法律信仰的标识,是它深植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心灵深处;法律信仰的践行,意味着公民应当知法、守法,并更积极主动地投入法治社会的建设。法律如何才能成为全民自觉的信仰?首先,这信仰源自民主立法的参与。人民大众是立法的主体,他们的立法参与是立法正义价值的崇高体现和有效保障。现代社会是一个日益多元的社会,不同的社会群体,自有其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不同的意志主张。如何保障民众的民主权利,拓展立法的民主参与,建立通畅的表达渠道和有效的参与机制,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将那些不同的诉求、取向和主张,协调、凝聚、提升为法律规范和国家意志?我们必须清醒,扩大民众的立法参与,既是一个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过程,也是一个将法律精神潜移默化融入民众思想观念的过程。在民主立法的巨大进步中,不可否认,我国立法中依然有待彻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消除“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其次,这信仰源自法治环境的熏陶。法律信仰不是被灌输出来的,被教导出来的。人们更多地是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生发深刻的感知、与政府官员的互动中获有现实的引领。我们不能无视官场腐败对民众心态的伤害:官商勾结,巧取豪夺,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百姓由激愤而无奈而麻木;我们不能无视上访乱象对法治思维的误导:“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直接刺激访民的抗争文化和投机心理;我们不能无视行政暴力对公平正义的挑战:强征土地强拆民宅在城市化浪潮中一再上演,导致群体性事件接踵而来;我们不能无视官员雷语对法律信仰的亵渎:“我就是法!”直接挑战社会的底线和百姓的常识……权大,还是法大?我们绝不能再掉入另一个陷阱:权大,还是法大?再次,这信仰源自司法公正的彰显。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失守,社会难免陷入“以暴制暴”的困境。这也就是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毋庸讳言,民众对当下的司法状况多有不满。一些法官缺乏最起码的法律敬畏,丧失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批条子,打招呼,跑关系,权大于法,钱重于法,情过于法,甚至甘心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导致同案不同判,出现一起又一起的冤假错案。本来,走进法庭的那些弱势无助的受害者,都是把法律作为维护自身尊严和合法权益的最后一线希望,在他们的意识中都把法官想象为公正无私、惩恶扬善的拯救者形象。司法腐败,不仅严重地动摇威胁着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也极大地扭曲消解着人们的公平观念、法治意识。司法改革已经敲响鼓槌,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提升法官专业素养,落实审判独立原则,就是要努力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建设人人有责。今天的社会,已经从集体主义的遮蔽中再现个体,每一个个体的生存发展都是不可忽略的。我们已经拥有了人格的独立和发展的自由。但是,这独立有其社会的支持,这自由有其法律的边界,我们不能生活在原子化、丛林化之中。今天的社会,已经从意识形态的高扬中解放利益,每一个百姓的利益诉求都是不可置换的。但是,利益的潮水并不能漫过法律的堤坝,财富的追求也不能湮灭道德的光照,我们不能沉湎于社会欲望的极端化、暴戾化之中。今天的社会,已经从阶级斗争的极致中回归法治,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是必须保障的。依法抗争,合法维权,本来就是公民的权利和法治的践行。但是,如何在多重社会矛盾多样利益冲突中,将这种维权抗争纳入法治社会公共秩序的建构之中,更好地释放这种维权抗争对于治道变革、社会进步的良性效应,还是需要求解的问题。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文明是人民建设的,法治也是由人民推进的。这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利器,是社会价值的核心,也是我们每一个普通民众权利和力量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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