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简介

2024-05-13

1.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简介

1984年,为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竞争,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原国家计委启动了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自1984年至1997年为国家重点实验室起步阶段,相继建成155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992年—1998年,为加强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的国防工业的发展,考虑到国防科技科学研究与应用开发的大量资金需求和保密性要求,国防科工委决定启动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原国防领域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陆续自动转为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划归国防科工委管辖。国防科工委此后相继审核增设了两批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使得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总数达到55个,其中位于高等院校的35个,位于研究所的20个。2008年国家体制改革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解放军总装备部共同建设和管理。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简介

2.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组织

1、实验室主任: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国防科工局(原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聘任,并报国防科工局备案。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时,应将被推荐人履历表、工作表现及推荐意见一并报送国防科工局。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身体健康,任期3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2、实验室专家库:国防科工局建立重点实验室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受国防科工局委托,对重点实验室发展战略、规划、立项论证等进行审议,提出咨询建议。3、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科研年度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推动重点实验室的学术交流。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主任不得兼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一般不超过15人(联合实验室不超过20人),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聘任,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的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3.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职能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实验室根据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的需求,围绕国防科技战略目标和武器装备技术的发展趋势,开展探索性、创新性和重大关键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建立本技术领域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开放式研究平台,贯彻军民结合的方针,为推动军民两用技术的发展服务。实验室是其所依托单位组成部分,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职能

4.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机制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参加研究,鼓励重点实验室之外的课题组到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应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定期对外发布成果信息,积极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实验室应建立年度总结报告和统计信息报表制度,要保证实验室相关统计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实验室应严格经费核算制度,其正常的运行费主要从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中解决。依托单位应统筹安排重点实验室的重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实验室应当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安全保卫保密的管理,确保实验和涉密信息的安全。

5.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级别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是国防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国防科技自主创新研究,培养与吸引高水平研究人才,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与科学实验的重要基地。国防科技实验室体系由国防科技国家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三类实验室构成,分别对应科技部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其中,国家实验室是综合型的实验室,主要从事国防重大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和系统集成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是专业型的实验室,主要从事探索性、创新性和重大关键技术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学科实验室是基础型的实验室,主要从事国防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领域的新原理、新方法、新技术研究。三类实验室定位和功能不同,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当前,国家提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科工委提出建设创新型国防科技工业;我国大飞机、载人航天、探月工程和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等重大专项的陆续启动实施,为国防科技实验室创造了新的机遇。同时这些重大专项有许多重大关键技术需要突破,也对国防科技实验室提出了新的挑战。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我们将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逐步完善防科技实验室体系,从单一的重点实验室序列发展成以国家实验室为牵引、重点实验室为核心和学科实验室为基础支撑的、完整的国防科技实验室体系;二是通过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学科实验室的建设,建设一批国内领先、国际上也独具特色的大型科研设施,国防科研大平台逐步形成规模。三是吸引和汇集国内外顶尖人才,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国防科技创新团队,涌现若干大师级的科研领军人物;四是获得一批原创性的重大科研成果,推动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级别

6.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评估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督促依托单位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防科工局(原国防科工委)备案,同时抄送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原国防科工委)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专家库的作用。每年年底前确定下年度被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经评估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继续确认其资格。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7.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管理办法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是国防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国防科技自主创新研究、培养和凝聚高水平国防科技人才、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型实验研究基地。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目的是根据国防特色和新兴学科发展需求,开展国防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领域的新原理、新方法、新技术研究,培养创新型人才,支撑国防重点学科的发展。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编制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受理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立项申请,审核批准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设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第五条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以下简称学科实验室)主要依托国防科工委所属高校、共建院校、教育部所属高校以及军队院校建设。学科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依托单位应落实学科实验室建设经费,为学科实验室提供必要的运行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设立学科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支撑学科原则上是国家重点学科,对于国防科技发展急需和紧缺的学科专业,可以是省部级重点学科;(二)研究方向符合国防科技发展需求并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在科研和人才培养方面有明确的近、中、远期发展规划;(三)在所申报的研究领域内,已取得国内领先的研究成果,并具有潜在的国防应用价值;(四)具有承担高水平国防科研任务的能力和国家级国防重大基础科研任务的潜力;(五)在所申报的研究领域内,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科研团队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作风和创新氛围;(六)具备开展研究工作所必需的场所和条件,具有完备的实验室管理制度;(七)是依托单位的科研实体,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八)依托单位能够为学科实验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保证学科实验室的有效运行。第七条 申请设立学科实验室的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由申请单位填写《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立项申请书》,并由主管部门(单位)报送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所属高校申请的,直接向国防科工委上报。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立项申请书进行评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择优批复立项,批准其列入学科实验室序列,正式投入运行。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立项批复,加强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指导,为学科实验室发展提供良好环境。第十条 依托单位应根据立项批复,整合优势科技资源,改善实验室科研环境和条件,保证学科实验室必要的科研用房和仪器设备,并在运行管理方面提供必要支持。第十一条 学科实验室应根据立项批复,建设一支专业配置和年龄结构合理、具有创新活力的科研队伍,加强发展战略研究,编制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凝练研究方向,在已批复的研究领域内积极承担国防基础性科研项目,开展探索性、创新性研究工作。第十二条 学科实验室如需变更名称和调整研究方向,应在每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经主管部门(单位)报国防科工委审核批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科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学科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依托单位批准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单位)备案。第十四条 学科实验室主任负责学科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学科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身体健康。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3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第十五条 学科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科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学科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科研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推动学科实验室的学术交流。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实验室主任关于学科实验室工作的报告。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任期3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得由学科实验室主任兼任。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一般不超过10人,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3年。第十九条 学科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列入依托单位人员编制,由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流动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提出,报依托单位审核批准后聘任。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学科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二十一条 学科实验室应研究制定本实验室的发展规划,由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第二十二条 学科实验室应积极承担本领域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任务。依托单位应设立实验室基金,支持学科实验室开展创新性科研活动。第二十三条 学科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应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到学科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第二十四条 学科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学科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应注明所在学科实验室的名称。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学科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及成果的,在发表的论文、专著上均应署学科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及权属、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学科实验室应建立年度总结报告和统计信息报表制度。每年3月底前由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国防科工委。第二十六条 学科实验室应严格经费核算制度,其正常的运行费用主要从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中解决。依托单位应优先支持实验室重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每年对学科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主管部门(单位)报国防科工委。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对学科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凡正式运行两年以上的学科实验室均应参加每四年一轮的评估。连续两次不按规定参加评估的学科实验室,国防科工委不再将其列入学科实验室序列。第二十九条 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对评估优秀、合格的学科实验室,继续保持其学科实验室资格,国防科工委将结合国防学科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择优给予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学科实验室,取消其学科实验室资格。第三十条 学科实验室应加强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努力营造严谨、求实、创新、和谐的学术氛围,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第三十一条 学科实验室应当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安全保卫保密的管理,确保实验和涉密信息的安全。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管理办法

8.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介绍

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行政主管部门,实验室依托单位主要以中科院各研究所、重点大学为主体。 此外还有建在企业(中央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有利于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进一步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科技部决定通过省部共建的方式建设一批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加强中央和地方的资源集成,加大创新驱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科技部2003年前后设立了“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计划,强调区域优势、特色同国家战略结合,培育基础研究“国家队”的“预备队”,以进一步加强地方与国家在基础研究方面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