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矿业权价值的因素

2024-04-28

1. 影响矿业权价值的因素

影响矿业权价值的因素主要有: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和可替代程度、矿产品的供求状况、矿床自然丰度和地理位置、科技进步、资本化率和社会平均利润率等几个方面。一般来说,资源本身稀缺、资源可替代程度低、矿产品的需求大于供给、矿床自然丰度低、地理位置偏僻、探采选工艺难度较大、社会平均利润率低的资源的矿业权的价值要高,反之价值要低。

影响矿业权价值的因素

2. 矿业权价格的形成机制

价格机制是指价格在市场经济中所具有的使经济体系达到均衡的机理和调节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供给、需求和价格是相互作用的,供求的数量对比决定了价格的高低及其变动;反过来,价格的变化又使供求的数量发生变化。在供不应求时,较高的价格总是引导生产者增加供给、消费者减少需求。较低的价格总是引导生产者减少供给、消费者增加需求,直至供求的数量均衡。由于这种互动关系的存在,在自由企业制度中,价格机制就解决了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完全的竞争市场是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但是,现实经济活动中,总是存在着若干垄断因素和政府的某种干预,使价格机制的作用受到限制,形成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矿业权市场就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因此,存在多种价格形成形式。
1.成本和利润原则定价
矿业权价格完全按其发生的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确定。当然这种成本和利润是指平均数,不是每个企业实际发生数。这种成本利润定价广泛用于探采结合的矿山企业之中。我国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其矿业权核算就是依据这个原则确定的。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油气勘探,是指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及其他相关活动。”“油气勘探支出包括钻井勘探支出和非钻井勘探支出。”
钻井勘探支出完成后,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形成固定资产;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非钻井勘探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围绕取得矿业权所发生的支出,都是按照油气企业规定的内部价格(或预算定额)形成的。这些内部价格含有法定的利润,所以被称为成本利润定价。这种定价方法在固体矿产的探采结合中也被广泛应用。
2.市场形成价格
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转让矿业权。这种做法在省级以下的矿业权交易中相当普通。有的省政府规定:
(1)凡申请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必须经矿权交易机构委托符合条件的评估单位对矿业权价款进行评估后,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
(2)凡属地质矿产情况简单,可直接进行开采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3)凡属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未依法办理延续登记、矿业权人主动放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矿产地为矿业权灭失。矿业权灭失的矿产地再次进行矿业权出让的,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转让矿业权,出让或转让主体都需要提出底价。凡国家出资的矿业权,其底价的确定必须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规定的机构批准。而受让主体在出价和报价前,也需要根据已经获取的地质资料反复论证,确定最高认购价,只是出让主体的底价和受让主体的报价互不“见面”,通过市场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协议。一般是出价最高者竞得。这种竞争方式,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仅使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主体获得最高的收益,也使矿产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利用,从而在国家层面上实现了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3.供求双方协议定价
这种定价方式通常是供求双方在一对一的情况进行协商,不需要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甚至根本不需要第三方参与,完全凭借双方的意愿。
山东省地矿局四勘院出让东招铁矿,经协商,按每年产出的铁矿石每吨28元收取矿业权价款。这样做有如下好处:①双方都愿意接受,出让方可以每年有收入,受让方可以减轻一次性付款的压力。②对矿业权探明的可采储量,无需单独评估、测算,而是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多开多收,少开少收。但每年铁矿石的产量在合同中有要求。③出让方还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受让方将矿业权占有后不履行合同,由保险公司支付矿业权价款。担保费为价款的2.2%。这种价格形成机制比较合理。
该地勘院在出价购买矿业权时,除了正常评估而外,在成交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①当前市场上矿产品价格。这是个决定性的因素,如果市场价位高居不下,最能加速矿业权的成交。②开采的自然条件。主要指地理、地质条件,开发的难易程度。③人文环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包括已有政策、可能要改变的政策;当地民众的态度、土地赔偿的要求。④矿业权形成过程的耗费。也就是矿业权的真实成本。⑤矿业权使用之后预期的经济收入。对这5项综合考虑之后,可以得出价款的大概数。根据他们的经验,在一般的金属矿,矿业权价款要占矿产品价格的10%~15%。这也是矿业权价格形成的依据。
4.具有期权性质的定价这种定价方式也属于双方协议,但既不评估价款,也不商定价格,而是在探矿权勘查成功之后,事先约定双方所占的股权比例,合股进行开采。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就曾采用这种方式对外提供探矿权。具体做法是:先确定一个可供进一步工作的矿产地,招引愿意继续工作的出资者。这个出资主体通过认真审查研究已提供的地质资料,认为该矿产地值得进一步工作,于是决定与他们合作。需要商定3个条件:
(1)出资者要拿出多少资金进行投入,才能达到可供开采的程度,以及大致所需要的时间。
(2)勘查成功之后,从开采投入开始,双方各自的股权比例,包括为开采而进行投资的比例。
(3)如果勘查失败,没有形成可供开发的矿产资源,矿业权提供者和出资者各负其责,各自承担风险损失。
上述3条,如果具体化,就形成一种矿业权价格。比如,约定出资者投入60万元的勘探费,而勘探成功后的分成比例是4:6,矿业权提供者为4(40%股权),出资者为6。那么原来的矿业权价款就相当于40万元。这种定价方法既简便又实用,可以应用于那些没有结束勘探过程的各种探矿权。应用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出资者一方对即将开展工作的矿业权的判断;同时决定用于合作的矿业权的勘探程度,程度越高,矿业权原来所有者应得的股权比例越高。
5.政府定价
这是在一级市场上政府占有垄断地位所发生的定价,即政府作为矿业权的供给者,直接施加给矿业权的需求者。这种定价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就具体的矿业权,一矿一定,其所定的价款(或价格)只适用于特定的矿业权。比如,某省政府为招商引进某大型企业集团而特批给的矿业权(带有优惠性质)就这样定价。目的是为该集团继续向该省投资创造条件;另一种是制定矿业权价款的政府定价,规定单位资源储量价格。贵州省规定,采矿权单位资源储量价格为1,探矿权按工作程度的高低进行调整,工作程度越低,系数越小。具体价格如表3-2、表3-3所示。
表3-2 贵州省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


注:地热、矿泉水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开采量计算资源储量;其他矿产资源储量按矿石量计。
表3-3 贵州省探矿权价款调整系数


3. 简述矿产资源价格的主要影响因素有哪些

商品的价值由C+V十M构成,C+V是在生产过程中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和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M是劳动者为社会创造价值。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矿产品,因此对于矿产品来说,其价格的决定因素是矿产品的价值。在矿产品价值不变的情况,还有很多因素能够影响矿产品的价格,比如成本、供需关系、政治、经济、金融、政策、市场竞争、产品替代等因素。 
    1.成本 
    对矿产品价格而言,成本是一个关键因素。矿产品生产企业的销售价以成本为最低界限,只有价格高于成本,企业才能获得一定利润。产品的价格是按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来制定的。就同类矿产品市场价格而言,主要的是受社会平均成本影响。根据统计资料显示,矿产品的成本在其出厂价格中平均约占70%,这就是说,成本是影响价格的最主要因素[1]。 
    几百年以前,铝制品极为稀有,皇家贵族用之以彰显身份的高贵,而现在铝制品已进人普通百姓的生活。其原因就在于过去铝制品生产成本非常高,造成价格昂贵,现在由于技术进步,其生产成本大大降低,使价格可为大部分人所接受。 
    2.供需关系 
    矿产品价格受矿产品供给与需求相互关系的影响。当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大于供给时,价格会上涨;当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小于供给时,价格会下跌。反过来,价格变动影响市场供应总量,价格高供应量下降,价格低供应量增长。美国原油库存数据一直是国际原油价格的风向标,库存下降,原油价格上涨;库存增加,原油价格则下跌。 
    我国2008年初煤价的快速上涨是由于市场需求大于市场供给造成的,而2008年7月以后煤价的下跌就是由于市场需求小于供给而引起的。 
    3.政治 
    地缘政治的稳定性和政府干预都会影响矿产品的价格。地缘政治稳定,矿产品价格比较平稳;地缘政治不稳定,尤其是战争,会导致矿产品价格快速上升。政府为了维护经济秩序,或为了其他目的,可能通过立法或者其他途径对企业的价格策略进行干预。政府的干预包括规定毛利率,规定最高、最低限价,限制价格的浮动幅度或者规定价格变动的审批手续,实行价格补贴等。例如,中东地缘政治危机促使原油价格一路走高。 
    4.经济 
    经济发展和资本投人也会对矿产品价格产生影响。在经济发展平稳增长时期,矿产品价格总体呈增长态势;当经济出现波动时,矿产品价格会随之下跌。热钱、基金和投机商对矿产品的炒作会在短期内拉高其价格。比如2008年上半年国际原油价格高速增长,资本的炒作是主因。目前,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投资者大举购买黄金,使国际金价持续攀升。
    5.金融 
    金融对矿产品价格的影响非常直接。金融稳定,矿产品价格稳定;金融动荡,矿产品价格下滑。最明显的例子就是2008年9月开始的国际金融风暴,各类矿产品价格急剧下跌。近几年,美元的持续贬值导致矿产品价格不断上扬。 
    6.政策 
    政策对矿产品价格的影响表现在许多方面。国家的价格政策、进出口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等都会直接影响矿产品的价格。例如,2006年底世界主要锡生产国印度尼西亚宣布对锡出口进行限制,导致锡期货价暴涨。 
    7.市场竞争  
    市场竞争也是影响价格制定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讲,矿产品的价格与竞争度成反向关系。竞争越激烈,价格越低;反之,越缺乏竞争,价格越高[2]。根据竞争的程度不同,企业定价策略会有所不同。按照市场竞争程度,可以分为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与完全垄断3种情况。 
    (1)完全竞争:所谓完全竞争也称自由竞争,它是一种理想化了的极端情况。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矿产品都是同质的,不存在质量与功能上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不能对矿产品价格进行影响。 
    (2)不完全竞争:它介于完全竞争与完全垄断之间,是现实中存在的典型的市场竞争状况。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最少有两个以上买者或卖者,少数买者或卖者对价格和交易数量起着较大的影响作用,买卖各方获得的市场信息是不充分的,他们的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他们提供的同类矿产品有差异,因此,他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竞争。 
    (3)完全垄断:它是完全竞争的反面,是指一种矿产品的供应完全由独家控制,形成独占市场。在完全垄断竞争情况下,交易的数量与价格由垄断者单方面决定。完全垄断在现实中也很少见[3]。 
    8.产品替代 
    替代产品的出现将会大大抑制或降低矿产品的价格,但由于每一种矿产品都有各自的特性,即使出现替代产品,也只能替代其部分功能,而且往往替代产品的生产成本比较高而难以推广,因此产品替代对矿产品价格的影响在短期内不明显。例如,新型能源已经开发了很长一段时间,而且应用也比较广,但对常规能源的价格几乎没有影响。 
    综上所述,矿产品价格的变化是各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各种因素对矿产品价格的影响程度差别较大,因此在分析矿产品价格时最重要的是明确分析当时的外部环境,从而抓住影响矿产品价格的最主要因素进行深人透彻的剖析,进而得出准确的结论。

简述矿产资源价格的主要影响因素有哪些

4. 矿业权价值的概念和矿业权价值的构成

矿业权价值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使用矿业权,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的或支付的货币量。
矿业权价值分为:市场(实现)价值和评估价值。
不同的类型矿业权价值的构成不同:
市场(实现)价值: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实现的价值
评估价值:是评估师根据资料,市场条件,自身经验等等计算出来的价值,是一种预测价值。又分为价款评估(从国家手里买矿,其价值内涵是矿业权勘查开发中取得 的合理收益的一部分)和非价款评估(私人买卖,贷款等,其价值因评估目的不同而不同)。

5. 矿业权"评估结果与实际成交价格"之间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

书面解释是:矿业权评估结果只是为某种评估目的出具的价值参考意见,不代表最终成交价格。分几种情况说一下吧:
一级市场:就是政府出让矿业权的情况,这时是价款评估,一般来说最终价款和评估结果是一致的,也有部分溢价的情况,这一般是矿权人已经持有矿业权而需要补缴价款的情况。出让方式有拍卖、挂牌的方式,这种情况下,评估结果的目的是为确定起拍价、保底价提供参考意见,比如评估结果是500万,那政府确定起拍价是500万(或者高一点、低一点),但最终拍卖成交的结果可能是2000万,这就是不一样的地方。
二级市场:一般是转让、作价、抵押等目的。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交易双方对矿业权价值已经有一个基本的共识,而矿业权评估是一个验证和证明的工作,如果按矿业权实际情况评出的结果和双方的共识差不多,那就证明了这个交易的可靠性,但具体成交结果以交易双方协商结果为准。
交流 ererhuang 126 com

矿业权"评估结果与实际成交价格"之间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

6. 资源资产评估简述矿产资源价格的主要影响因素有哪些

商品的价值由C+V十M构成,C+V是在生产过程中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和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M是劳动者为社会创造价值。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矿产品,因此对于矿产品来说,其价格的决定因素是矿产品的价值。在矿产品价值不变的情况,还有很多因素能够影响矿产品的价格,比如成本、供需关系、政治、经济、金融、政策、市场竞争、产品替代等因素。 
    1.成本 
    对矿产品价格而言,成本是一个关键因素。矿产品生产企业的销售价以成本为最低界限,只有价格高于成本,企业才能获得一定利润。产品的价格是按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来制定的。就同类矿产品市场价格而言,主要的是受社会平均成本影响。根据统计资料显示,矿产品的成本在其出厂价格中平均约占70%,这就是说,成本是影响价格的最主要因素[1]。 
    几百年以前,铝制品极为稀有,皇家贵族用之以彰显身份的高贵,而现在铝制品已进人普通百姓的生活。其原因就在于过去铝制品生产成本非常高,造成价格昂贵,现在由于技术进步,其生产成本大大降低,使价格可为大部分人所接受。 
    2.供需关系 
    矿产品价格受矿产品供给与需求相互关系的影响。当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大于供给时,价格会上涨;当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小于供给时,价格会下跌。反过来,价格变动影响市场供应总量,价格高供应量下降,价格低供应量增长。美国原油库存数据一直是国际原油价格的风向标,库存下降,原油价格上涨;库存增加,原油价格则下跌。 
    我国2008年初煤价的快速上涨是由于市场需求大于市场供给造成的,而2008年7月以后煤价的下跌就是由于市场需求小于供给而引起的。 
    3.政治 
    地缘政治的稳定性和政府干预都会影响矿产品的价格。地缘政治稳定,矿产品价格比较平稳;地缘政治不稳定,尤其是战争,会导致矿产品价格快速上升。政府为了维护经济秩序,或为了其他目的,可能通过立法或者其他途径对企业的价格策略进行干预。政府的干预包括规定毛利率,规定最高、最低限价,限制价格的浮动幅度或者规定价格变动的审批手续,实行价格补贴等。例如,中东地缘政治危机促使原油价格一路走高。 
    4.经济 
    经济发展和资本投人也会对矿产品价格产生影响。在经济发展平稳增长时期,矿产品价格总体呈增长态势;当经济出现波动时,矿产品价格会随之下跌。热钱、基金和投机商对矿产品的炒作会在短期内拉高其价格。比如2008年上半年国际原油价格高速增长,资本的炒作是主因。目前,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投资者大举购买黄金,使国际金价持续攀升。
    5.金融 
    金融对矿产品价格的影响非常直接。金融稳定,矿产品价格稳定;金融动荡,矿产品价格下滑。最明显的例子就是2008年9月开始的国际金融风暴,各类矿产品价格急剧下跌。近几年,美元的持续贬值导致矿产品价格不断上扬。 
    6.政策 
    政策对矿产品价格的影响表现在许多方面。国家的价格政策、进出口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等都会直接影响矿产品的价格。例如,2006年底世界主要锡生产国印度尼西亚宣布对锡出口进行限制,导致锡期货价暴涨。 
    7.市场竞争  
    市场竞争也是影响价格制定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讲,矿产品的价格与竞争度成反向关系。竞争越激烈,价格越低;反之,越缺乏竞争,价格越高[2]。根据竞争的程度不同,企业定价策略会有所不同。按照市场竞争程度,可以分为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与完全垄断3种情况。 
    (1)完全竞争:所谓完全竞争也称自由竞争,它是一种理想化了的极端情况。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矿产品都是同质的,不存在质量与功能上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不能对矿产品价格进行影响。 
    (2)不完全竞争:它介于完全竞争与完全垄断之间,是现实中存在的典型的市场竞争状况。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最少有两个以上买者或卖者,少数买者或卖者对价格和交易数量起着较大的影响作用,买卖各方获得的市场信息是不充分的,他们的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他们提供的同类矿产品有差异,因此,他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竞争。 
    (3)完全垄断:它是完全竞争的反面,是指一种矿产品的供应完全由独家控制,形成独占市场。在完全垄断竞争情况下,交易的数量与价格由垄断者单方面决定。完全垄断在现实中也很少见[3]。 
    8.产品替代 
    替代产品的出现将会大大抑制或降低矿产品的价格,但由于每一种矿产品都有各自的特性,即使出现替代产品,也只能替代其部分功能,而且往往替代产品的生产成本比较高而难以推广,因此产品替代对矿产品价格的影响在短期内不明显。例如,新型能源已经开发了很长一段时间,而且应用也比较广,但对常规能源的价格几乎没有影响。 
    综上所述,矿产品价格的变化是各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各种因素对矿产品价格的影响程度差别较大,因此在分析矿产品价格时最重要的是明确分析当时的外部环境,从而抓住影响矿产品价格的最主要因素进行深人透彻的剖析,进而得出准确的结论。

7. 矿业权价值的概念

矿业权价值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使用矿业权,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的或支付的货币量。与矿业权价值有关的概念有矿业权价格和矿业权价款。
(1)矿业权价格:是矿业权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在矿业权市场中买卖矿业权的交易额。一般而言,应由交易双方议定。
(2)矿业权价款: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矿业权价款是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出让给他人,或者矿业权人将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转让给他人,按国家规定享受让人收取的款项。

矿业权价值的概念

8. 矿业权价款的内涵及其相关关系

1.价格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作用
价格是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中心,具有激励生产、引导生产和合理配置稀缺资源的作用。在自由经济制度中,它可以解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已经推行和现在正在推行价格改革,目的是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机制,改变过去长期实行的价格管制。经过30多年的努力,可以说,现在我国大部分商品的价格已经放开,但少数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程度仍很低,价格形成和调节机制仍不完善,价格改革有待深化。在这种形势下,围绕矿产资源价格的研究具有特殊重要意义。抓住这个核心问题,既可以为宏观调整矿产资源、合理配置矿产资源,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又可以在矿产资源微观运行中,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激励最大限度地节约矿产资源。
2.价格的本质及其基本成因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与货币交换的比例。而对什么是价值,马克思主义和西方经济学存在着不同观点:一个是劳动价值论;一个是效用价值论。但对构成价格的基本因素,即根据什么制定价格,却可以找到共同点,那就是以下3点:
(1)成本。产品成本是影响定价的主要因素,产品价格应当补偿企业为此而付出的成本。产品制造成本是产品价格货币表现的主要部分,是企业定价的最低经济线。此外,政府的税费、中间商的毛利、企业的期间费用等,也都是商品定价不可缺少的因素。
(2)需求。在市场经济体系下,从根本上说,商品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因为供给者的成本和利润定价只是一个出厂价,而市场上需求者认可的才是最终成交价。一般来说,产品的需求量与价格成反比,当价格提高时,需求量会减少;当价格下降时,需求量会增加。
(3)竞争。如果把成本定价看成价格的下限,把需求定价看成价格的上限,那么竞争状态将会帮助企业在这两个界线中确定一个具体价格。市场的竞争状态可以分为3种状况:①自由竞争状况,即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决定自己认定的价格;②高度垄断状况,即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少数掌控产品供给或需求的垄断集团;③不完全竞争状况,是自由竞争和高度垄断之间的一种复杂状态,即在市场上既有垄断的一面,又有竞争的一面。矿业权市场属于第三种状况,既有政府和矿业的垄断,又有广泛的社会竞争。要针对这个特点研究矿业权价格。
3.矿业权价款的特定含义
矿业权价款本质上就是矿业权价格,但是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时,利用通常的价格原理,赋予政府出让的矿业权特定的价格含义,即“矿业权价款”制度。该制度的具体含义源于1998年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它们规定,对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接着,1999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具体界定了矿业权价款的准确概念:“探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由此我们可以明确,矿业权价款的财产属性是投资形成的,不是自然资源的产权收益。同时明确了它的3个条件:①在价值形态上来源于“国家出资”;②在实物形态上由“矿产地”构成;③在实现环节上通过“出让”收取。
结论是,矿业权价款是一种投资权益,不是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权益,它的确立当时主要是针对我国处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投入了大量地勘费用,发现了许多矿产地和形成了有价值的地质资料的环境。其中有些矿产地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被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发展要利用这些矿产地,要利用,国家就必须收取价款以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4.矿业权价款内含的发展
由于矿业权供求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来矿业权价款制度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政府管理矿业权的需要。它既难以有效地维护国家的利益,也难以应对社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于是从多方面对矿业权价款的内涵加以发展,加以突破:
(1)突破了“国家出资”的限定,就是对国家没有出资的矿业权,也要收取价款。国土资源部206年《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把矿产资源分成3类,其中对第二类和第三类矿产的矿业权明确提出无论是否经过“国家出资”,一律通过“招拍挂”收取价款。
(2)突破了“矿产地”的限定。本来国家对矿产地是有明确的界定的,但在各级政府出让的矿业权、收取的价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根本不具备矿产地的法定条件,甚至有些“空白地”,也用来作为探矿权有价出让。
(3)突破了“出让”的限定。许多地方收取的价款,该矿业权并没有发生“出让”,只是根据“全面有偿化”的要求收取。也就是说,对过去国家出资探明的探矿权,或者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现在仍有剩余资源储量的,经评估后,使用主体仍要向国家缴纳价款。
(4)突破了价款形成机制。原规定的矿业权价款形成是“经评估确定”,2003年国土资源部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由市场供求双方确定矿业权价款,评估只是一个必要程序。自此,原来的“评估”价不再是价款形成的主要方式。
(5)突破了“被动”出让,实行主动出击。就是对本来不具备矿业权的区块,用财政出资,直接立项,开展以寻找矿产资源为目的的矿产勘查,形成矿业权之后招标出让。
这些发展、突破,实际上回归了矿业权价款就是矿业权价格的固有含义,同时适应了矿产资源形势的变化,应当肯定。
5.矿业权价款的物质内容
矿业权价款作为矿业权价格,是需求者以货币形态换取自己所需求的使用价值,通过这个使用价值实现自己的期望。这个使用价值就是具体表现在对矿产资源勘查权的使用和对矿产资源开采权的使用及其对开采出来的矿产品的处置。由此我们可以明确,矿业权价款所获得的物质内容是矿产资源的勘查权和开采权,而不是矿产资源本身。限定这个勘查权和开采权最重要的条件是两个:一是勘查、开采的时间;二是勘查、开采的范围。在这两个限定条件范围内,矿业权人勘查和开采的速度和规模可以自主决定,只是对勘查投入有一个最低要求。
但是,人们在受让和使用矿业权时,并不是为使用而使用,而是追求一种利益,这种利益需要借助一种实物形态才能实现;同时,人们出让或购买矿业权时,单凭勘查、开采的时间和范围也无法计价,必须借助于可以产生效益的实物来评估其价格。这个实物形态就是矿产资源储量。所以,矿产资源储量是计算矿业权价格的基本参照物。然而,这个参照物并没有因为矿业权的流转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转移的只是它的使用权。通过使用可以使矿产资源储量增加或减少,在采矿权的使用中,减少的矿产资源储量转化成矿产品。这时,也只有这时,矿产资源储量的实物形态才转化为价值形态,形成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在这之前,只要矿产资源储量还存在于地下,它就是所有者——国家的。这个所有权不能随着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而改变。矿业权的流转不是矿产资源储量的流转,而是矿产资源使用权的流转。
6.矿业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资产
矿业权是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这个使用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由于大多数矿产资源具有隐蔽性,它的价值必须借助于探矿权加以显现、采矿权加以实现,而且矿业权在运作中创造了自己的价值。这就是说,矿业权的价值是伴随着矿产资源所有权产权价值而同时显现的,两者共同构成了矿产资源资产价值。进而明确了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是由矿业权价值和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共同构成的。两者的构成关系,可参照本书前述内容。
7.矿业权价款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区别
在矿业权价款的实践中,常常把矿业权价款当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特别是矿业权价款的计价依据,也是以矿产资源储量为实物形态。有些沉积型矿产更以每吨矿产资源储量为单价实行出让,加重了收取矿业权价款就是出让资源的认识。而对此,交易双方都未解释清楚,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共识。但是,在理论上这种认识并不准确。矿业权价款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是有重要区别的(表3-1)。
表3-1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价款的区别


注:关于非投资形成的矿业权,主要包括无须勘查的矿种矿业权、规划区矿业权、主体灭失的矿业权和存在级差收益的勘查区块等。
表3-1中未列矿业权使用费。笔者认为该费用应当属于矿地租金,按面积和占用时间计收,不属于矿产资源有偿和矿业权有偿范围。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