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2024-05-16

1. 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中直、市、县(市)、区局属自收自支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企业单位中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含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合同〉制干部、聘用的经营管理技术人员),均参加养老保险。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后,用政府法定的养老保险金和退职金的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给予的生活保障。第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按本单位统筹项目的月离退休费的40%提取;
  (二)按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8%提取;
  (三)在职职工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提取,由单位代为缴纳。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第五条 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其离退休、退职后,养老保险金、退职金按下列项目支付:
  (一)按国家和我市规定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按国家和我市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各种物价和福利性补贴;
  (三)丧葬补助费、遗属困难补助费和抚恤费。
  未列入支付项目的其它离退休费用,由所在单位仍按原发放渠道解决。第六条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单项核算。各单位必须于每月十日前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缴到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按月拨付养老保险金,暂由原单位发放。第七条 各单位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收取的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获得的利息及收缴到的滞纳金等,均转入养老保险基金账下。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 市人事局为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政策的制定、贯彻实施、解释宣传、检查指导并负责认定投保单位及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的审核。市人寿保险公司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承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转等业务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 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和承办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在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用。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养老保险工作。对违反本办法侵害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提请其主管部门予以处分,并给予被侵害者应有的经济补偿。第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人事部门停止审核单位工资基金手册,通知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养老保险基金并按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1‰—3‰按日扣缴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养老保险金的,养老保险基金承办机构要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并予以虚报冒领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后,其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仍按原管理办法进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会同市人寿保险公司制定细则,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2.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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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后,参保人员从企业等单位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在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时,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并采用对应的2014年9月的退休补贴标准。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中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应由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认定本人唯一的劳动、人事(聘用)关系和确定唯一的养老保险关系,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清理,被清理的重复养老保险关系中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按照相关要求,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中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应由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认定本人唯一的劳动、人事(聘用)关系和唯一的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2014年9月30日前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2014年10月1日后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予以清退。

3. 辽宁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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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后,参保人员从企业等单位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在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时,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并采用对应的2014年9月的退休补贴标准。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中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应由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认定本人唯一的劳动、人事(聘用)关系和确定唯一的养老保险关系,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清理,被清理的重复养老保险关系中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按照相关要求,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中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应由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认定本人唯一的劳动、人事(聘用)关系和唯一的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2014年9月30日前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2014年10月1日后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予以清退。

辽宁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 沈阳事业单位保险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月工资准一、抚恤金计发基数及标准根据辽人发[2008]11号文件精神,抚恤金的计发标准如下:1.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2.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丧葬费计发标准根据辽宁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有关要求,丧葬费按照上一年的沈阳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三倍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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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辽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到企业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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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职工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转到企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人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由企业进入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辽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到企业怎么办理

6.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二、《沈阳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管理办法》三、《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沈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五、《沈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六、《沈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七、《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沈阳市事业保险领取

沈阳市交22个月失业保险领6个月失业金。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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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事业保险领取

8. 沈阳市事业单位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退休职工医药费报销流程和材料:一、所需材料:药费收据、底方、明细清单、社会保障卡、住院和中国诊留观需提供全额结算证明和中国诊留观证明、计划生育需提供诊断证明二、办理程序:(1)退休人员于每月1号至19号将准备好的药费单据和材料交到社保所大厅药费报销窗口;(2)社保所工作人员审查后收取符合报销条件的单据,让退休人员填写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退休人员和社保所各留存一份,并进行录机;(3)将录好的药费单据进行装订报盘,并由工作人员将药费单据和社保卡一同送去区医保中心上报;(4)将审核通过给予报销的退休人员的社保卡取回并让个人签字领取:(5)将审查不符合报销条件的药费单据和社保卡取回并向退休人员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不予报销的原因,退休人员补齐后重新报送医保中心;(6)对于单位给予二次报销的退休人员在其报销的药费达到退休医保存折后,本人前来登记并由工作人员去区医保中心打印《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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