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新规定有哪些

2024-05-16

1.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新规定有哪些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新规定如下:
1、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仍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实施此项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并按规定用于个人医疗消费。个人账户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有的包括用人单位为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启动资金,还有随着保险年限的增加而产生的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具体如下:
1、通常被用来支付参保人的特定医疗费用,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
2、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支出;
3、定点医院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4、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新规定有哪些

2. 医保个人账户的相关法规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与指导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具体业务工作。

扩展资料2018年7月1日起,广西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个人医保账户“家庭共享”政策,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保障功能,增强互助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医疗费用负担。
广西全区范围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或住院治疗产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及健康体检的费用。其中,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既包括政策范围内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也包括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保个人账户

3. 医保个人账户的相关法规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与指导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具体业务工作。

扩展资料2018年7月1日起,广西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个人医保账户“家庭共享”政策,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保障功能,增强互助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医疗费用负担。
广西全区范围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或住院治疗产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及健康体检的费用。其中,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既包括政策范围内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也包括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保个人账户

医保个人账户的相关法规

4. 医保个人帐户是如何规定的?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金额的组成:1,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数×2%)全额划入个人账户;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数×9%)按比例(0.4%—4%)划入个人账户在职个人账户=基数×2%+基数×(0.8%~4.8%)退休职工个人账户: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110元,70岁以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100元划入。单位按比例划入部分:35周岁以下0.8%;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4.3%;35周岁(含)以上45周岁以下1%;退休人员70周岁(含)以上4.8%;45周岁(含)以上2%。拓展资料:1,医保卡使用范围: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时,可凭密码在POS机上刷卡使用,但无法提取现金或进行转帐使用。2,医保卡余额查询:参保职工可通过拨打电话进行余额查询,也可在中行储蓄所或市区定点医院、药店查询。也可以上网在社保查询系统登录查询。3,医保卡交易查询:参保职工可以到中行的储蓄所凭身份证和医保证要求打印医保卡交易记录,包括个人账户金的拨付记录和消费记录。对交易记录有疑问的,可以到中行零售业务部进行查询。4,医保卡密码:参保职工若修改密码,可拨打电话进行修改,也可持身份证到中行储蓄所进行修改。参保职工若忘记密码,可持身份证到中行储蓄所挂失原密码并更改密码。5,医保卡的保管:参保职工要妥善保管好医保卡,若不慎丢失,请立即到单位开具证明信并到医保处盖章确认,然后持身份证到中行储蓄所挂失,并办理补卡手续,7天后可领取新卡。6,注意事项:当医保卡交易次数达到60次时,参保职工必须到中行储蓄所打印交易记录,否则,会停止该卡的使用。交易记录打印完后,该卡即可继续使用。在药店100%自己承担,住院才能享受到报销比例(还得在医保范围内的)。住院在医保范围内的,根据实际花销的额度,如:花10000元报销范围在55%-65%之间。

5.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有哪些值得注意的规定?

注意的规定有很多,不能够持有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因为在《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当中有明确规定,只有并且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去看医生的,甚至去买药的,这就会导致医保基金造成损失,会被定义为是骗保行为。骗保,希望大家不要去做,毕竟会被处罚2~5倍的一个处罚,如果为此构成了违法犯罪的,还要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医保卡它并不等于全家人可以进行使用,是专卡专用的一个原则。有的人会以为一人参保那么整个家人都能够使用这个医疗保险,其实并不是如此的,现在的医疗保证基本上都是专卡专用,也就是说会录入相应人员的一个信息以及身份证号还会截取这个照片,这样在使用的时候需要进行核对的,所以并不等同于一人参保全家使用。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要及时的进行支付,相应的医保费用不要断缴。其实我们都清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是每个月都要进行储存和缴纳相应的保费的,如果我们不在一个公司工作了,公司就不会继续为我们缴纳相应的医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自己进行相应的补充。如果长时间断缴,那么就不会有这个保障的作用,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我们在使用医保卡的时候,不能够用于购买其他的物品跟医疗不相关的物品。之前有过相应的消息传出有人拿医保卡去购买一些保健品去购买一些并不是药品的一些物品,这是属于欺骗医保基金的一个问题,所以建议大家不要拿医保卡去购买其他的一个品类,要明白医保卡的个人账户中心的一个余额是专款专用的,它的用途主要是用在医疗领域。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有哪些值得注意的规定?

6. 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1、家庭共济又叫健康综合子账户,是指从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的实际结余资金中划出部分资金设定的,用于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之间健康综合保障的资金账户。(此依据《厦门市医疗保险健康账户管理办法》厦人社〔2014〕166号)2、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此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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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医保个人账户标准

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缴费比例由当地社保政策统一规定,公司和员工按不同的比例缴纳,但一定是公司占大头个人占小头,具体缴费比例您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12333统一咨询热线。

医保个人账户标准

8. 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有哪些?

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方面,有关个人账户的建立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那么,在社会医疗保险方面,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有哪些?在个人账户的建立、发放等方面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个人帐户
1、建立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医疗保险号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得提取现金。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
2、发放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职工申办个人医疗帐户结算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为职工建户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有关资料,15日内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个人帐户结算卡。及时将资金注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并按有关规定计息。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暂不发卡。
参保人员可持个人医疗帐户卡在本统筹地区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时,用现金支付。
3、转移、继承
参保人员调离本地,个人医疗帐户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帐户结存额退还本人,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4、挂失、补发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帐户卡,发生损坏,需更换新卡的,成本费由个人承担。个人帐户卡丢失的,应及时持有关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单位挂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帐户。30日内查找不到的,应自费办理新卡。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部分由职工个人现金支付。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个人帐户卡被冒用的,损失由参保人自负。
参保人凭卡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服务人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