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4-05-13

1.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投标市场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第三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招标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第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及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或分段工程监理招标两种形式,项目法人应将招标内容和形式在招标广告或邀请函中说明。第七条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亦可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代理。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第八条 项目法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由其负责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投标。第九条 实行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工作一般应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并已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够保证分年度连续建设;
  (四)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进行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一般均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二)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选择数家监理单位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同一合同段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个别技术难度较大、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二)发布招标广告;
  (三)对招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投标邀请函;
  (五)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者勘察现场,解答其提出的问题;
  (七)接受投标者的标书;
  (八)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九)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者;
  (十)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的格式及应包含的内容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规则等,其内容应与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一致。
  (三)项目法人为监理单位提供的设施。包括交通、通讯、试验设备和办公、生活设施等的情况说明。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如需对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和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项目法人改变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通知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项目法人予以赔偿。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介绍

国家部委文件,由交通部2006年5月25日发布,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是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和《招标投标法》而制定的,共六章五十条。办法明确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的总则,对招投标活动的主体资格、活动程序、法律责任及适用范围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废止了交通部1998年12月28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5 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部 长  李盛霖二 ○○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4.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招 标

 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或者承担项目管理的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招标人可以将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作为一个标一次招标,也可以按不同专业、不同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招标人分标段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标段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有利于对招标项目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理企业合理投入等因素。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公开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二)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四)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审查法和综合评分审查法。强制性条件审查法是指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得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结论,不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具体量化评分的资格审查方法。综合评分审查法是指在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信誉要求的基础上,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监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和施工监理经验等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分值进行筛选的资格审查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三)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四)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五)必要时组织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七)公开开标。(八)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十)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十一)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二级以下公路、独立中、小桥及独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适当简化,但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要求强制性执行的规定。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独立大桥及特大桥、独立长隧道及特长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其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附属设施工程及其他等级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并可适当简化。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和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三)资格审查要求及资格审查文件格式(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四)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五)招标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六)对投标监理企业的业务能力、资质等级及交通和办公设施的要求;(七)根据招标对象是总监理机构还是驻地监理机构,提出对投标人投入现场的监理人员、监理设备的最低要求;(八)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九)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十)投标文件格式,包括商务文件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财务建议书格式等;(十一)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标准应当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或者处罚记录等诚信因素,评标办法应当注重人员素质和技术方案。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三)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四)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允许监理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联合体成员可以由两个以上监理企业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不得针对同一标段再以各自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财务建议书密封于另一个信封中。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再密封于同一信封内,成为一份投标文件。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固定标价评分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成为一份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投标文件内的任何有文字页须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5.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环境保护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监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体系。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以及行政处罚记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6.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主要监理人员等内容。投标文件中财务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在开标时不予拆封,由交通主管部门妥善保存。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的评分后,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再由评标委员会拆封参与评分的投标人的财务建议书的信封。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符合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标底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特点、要求投入的监理人员、配备的监理设备等因素。标底应当在开标时予以公布。招标人不设标底且不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的,招标人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设定投标报价上下限。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国家和交通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交通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可以使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标段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标价较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其中财务建议书的评分权值应当不超过10%。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商业贿赂。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二)开标记录情况;(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四)评标采用的标准、评标办法;(五)投标人排序;(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提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条件。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要求的金额、时间和形式提交。以保证金形式提交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四)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五)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员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8年12月28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号)同时废止。

7.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第三条 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利用外资的项目需通过国际招标及个别不宜招标的项目外,都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四条 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公路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第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领导。第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一切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当机构,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第八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经审批;
  (二)已正式列入国家或地方公路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
  (四)标书已编制完毕。第九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煤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选择数家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个别施工难度大,工期特别紧以及情况特殊的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可邀请或通过主管部门指定数家施工单位,通过协商,议定标价及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本办法进行。议标工作的有关事项由招标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和分部或分项工程招标。招标形式应在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函中说明。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承包,一般采用单价合同的形式;工程简单,工期短,投资较小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价合同。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由招标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五)组织投标者勘察工程现场,针对投标者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六)组织编制标底;
  (七)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
  (八)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与由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九)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提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者;并按项目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拟定稿(副稿);
  (十一)与中标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根据工程的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
  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第三章 招标文件及标底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履约保函格式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量计量规则、验收办法及要求。
  (三)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文件及主要图纸,工程数量清单,地质水文勘察、试验资料及特殊工程要求等。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局部修正时,招标单位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招标单位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提前通知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8.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施工规模较小; 
  (二)有特殊技术要求; 
  (三)工期特别紧。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工程施工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和合理确定工期。 
  划分标段应当有利于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和合理投入。 
  施工工期应当按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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