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2004修正)

2024-05-16

1. 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下级法律援助机构接受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等合法途径筹集资金,作为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充。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向法律援助人员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第六条 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对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第八条 法律援助的对象:
  (一)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第九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支付劳动报酬;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和赔偿的;
  (五)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请求人身侵权赔偿;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事项;
  (八)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第十条 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等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就业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受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受理。第十二条 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明、证据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代为申请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代理权资格证明和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律服务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服务机构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确定,但法律服务机构自愿提供法律援助的除外。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法律援助申请认为证明不完备或者不清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查证,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2004修正)

2.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的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等。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进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的司法所负责本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法律保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第六条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可以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二)涉及虐待、遗弃或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

  (三)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第七条 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的经济困难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市(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现状、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和法律援助的供求等因素提出,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年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下列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免于审查: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居民;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四)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

  (六)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人员;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八)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和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九)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十)途经本省因突发事件或者特殊情况需要援助的人员。第十条 法律援助采取下列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诉讼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五)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公证证明、司法鉴定。第十一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二)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第十二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

  (二)提供合法、真实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三)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二)发现受援人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不履行义务严重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终止法律援助。

3.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四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自治区财政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贴资金,对经济困难的市、县(市、区)给予补贴。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所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支持和鼓励具有法律业务知识和专业特长的人员注册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实施法律援助活动受法律保护。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法律援助形式、对象和范围第八条 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是:
  (一)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二)民事诉讼代理;
  (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四)仲裁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办理公证证明;
  (七)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济困难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无其他收入,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失业保险的;
  (二)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四)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五)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六)其他因经济困难确需法律援助的。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需要扩大受援人范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第十条 公民有下列需要代理事项之一,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经济补偿金的;
  (六)请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用地膜、农机具等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
  (九)其他确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4. 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按规定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第三条 青岛市及各区(市)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区(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指导。第四条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协助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免收或减收调查取证过程中的相关服务费用。第六条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依法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第七条 当事人在本市辖区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明,事由发生在本市辖区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而本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
  (四)因工受伤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
  (五)盲、聋、哑等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
  (六)请求国家赔偿;
  (七)办理(二)、(三)项的公证事项;
  (八)其他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为其提供辩护的;
  (二)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等残疾人或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十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和仲裁处理;
  (四)非诉讼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律师提供辩护的,由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受理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证明和证据材料。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其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公证法律援助申请,由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和有关公证处共同审查决定。
  对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律师提供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后三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指派承办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回复指定的人民法院。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不完备或不清楚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受理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对当事人实施法律援助。

5. 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第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法律援助条例

6. 关于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申请法律援助应带哪些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
  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受援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法律援助范围
  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7. 关于法律援助

1、时间上还来得及,但要抓紧,是否能批准就要看司法局了。你是深圳的,你就要到被申请人所在的区司法局去申请援助。
2、法律援助一般都是针对弱势群体,付不起代理费而由援助律师提供的一种帮助。所以你要申请援助,就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劳动仲裁是免费的,代理费也不是很贵,应该就在1~2千元左右,案情简单的还可以再便宜点。而且,你只要提供了仲裁所需的证据材料,不请代理人也没有什么问题的。在劳动仲裁中,涉及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据要由用人单位来提供的。你只要把关键的证据提供给仲裁庭就可以了。

关于法律援助

8. 法律援助法规定

法律解析:法律援助案件申请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 代理 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 国家赔偿 的; (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 抚恤金 、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 赡养费 、 抚养费 、 扶养 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因 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七)因 交通事故 、 工伤事故 、 医疗事故 、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法律、 法规 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三、 农民工 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 工伤 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四、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 刑事诉讼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 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 律师 的; (二) 公诉 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辩护人 的; (三)公诉案件自提起公诉之日起,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五) 自诉案件 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六、 公诉人 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七、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死刑 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 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 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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