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是干什么的

2024-05-15

1. 中关村是干什么的

中关村原名“中官屯”、“中官坟”或“中官村”,是明清时期太监的养老院,因太监别称“中官”而得名。

中关村是干什么的

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07)

一、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重点奖励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科技发展重点领域中取得的技术成果、采取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研究开发并在本市实施应用的技术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形成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技术成果等。”二、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其中行业领域专家比例不少于50%。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三年。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三、第八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研究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

  (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七)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同本市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八)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科普作品。”四、第十一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总数为150项左右。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5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其余为三等奖。一等奖奖金20万元,二等奖奖金10万元,三等奖奖金5万元。

  对于完成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授予重大科技创新奖。有关重大科技创新奖的评审事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五、第十二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6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成果,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六、第十三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推荐:

  (一)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

  (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七、第十四条修改为:“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和评价指标实行无记名打分,对候选项目按平均分数排序,提出奖励项目的初审结果。”八、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奖励项目有异议的进行复审,并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的重点,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出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十、第十六条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由市人事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十一、第二十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推荐。”十二、第二十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规定,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涉及当年申报奖励项目或者与申报奖励项目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好处?

  国家在政策上有照顾

  而且根据地区划分每个地方具体政策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以北京为例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均可享受《若干政策》中的各项政策。高新技术骨干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认定,由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试验区管委会组成的认定小组负责。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急需的外省市具有学士学位并且成绩突出者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申请;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的企业,可向试验区管委会申请,由区、县人事局或试验区管委会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或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在京工作满三年的,由用人单位推荐,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由市科干局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试验区管委会、海淀区政府组成中关村科技园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社会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有关社会化评审工作。海淀区人事局负责咨询、指导和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申报及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它管理工作。

  四、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制定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评审奖励办法并组成评审小组。受奖人员由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或市试验区管委会推荐,经评审小组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荣誉称号。

  五、由市科委会同市经委、市教委、市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求,每年拟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有关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实施。 六、留学人员在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过程中,可向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申请经费支持,所需经费从科技、技改项目支出。

  留学人员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鼓励与优先发展范围的企业,注册资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可享受企业所在试验区、区县工业小区、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优惠政策。按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鼓励与优先发展范围的企业,按《若干政策》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完成人,以奖励和股权收益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可提交其与项目单位签定的以奖励和股权收益入资协议或入资企业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

  八、由市体改委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工商局和市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新试点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在试验区内先行试点,再向全市逐步推行。

  九、政府设立的技术创新资金,主要用于追加和扩大担保资金规模、引导社会资金设立风险投资公司以及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政府资金投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试验区管委会落实。

  十、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完成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委办或区县政府向市政府推荐,市体改委受理。经市体改委和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推荐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后,由市体改委报市政府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或区县财政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它类型的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费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报市或区县财政局审核,其它类型的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核准后,可一次在管理费用中列支;50万元以上的费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市或区县财政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按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期限,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它性质的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提前摊入管理费用。

  十三、对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高新技术企业进口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用设备,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向试验区管委会申报,试验区外的企业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主管部门申报,由市计委、市经委按其项目性质分别确定后,到北京海关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有关手续。

  十四、高新技术企业自办或与大学、研究机构以及各类企业合办的研究开发机构,可申报市科委、市经委的各类科技计划,纳入计划的项目可取得科技经费支持。

  十五、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从该项目产品实现第一次销售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返还。项目所在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凭所得税入库税票复印件及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证书办理返还手续。其中,市属企业在市财政局办理,区县属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计算公式为:应返还税款的数额=(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额-年初欠交额)*(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产品销售收入/全部产品销售收入)。

  十六、由市科委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进行认定并定期复核。对经认定的孵化基地及其孵化项目在基地内生产经营所交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增值税地方留成收入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从1999年起,三年内予以先征后返,返还资金建立“创业基金”,用于新办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担保或匹配。各孵化机构凭市科委的批准文件、入库税票复印件办理返还手续。其中,市属企业在市财政局办理,区县属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

  十七、经市科委认定的技术交易市场从1999年起三年内,每年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凭入库税票复印件办理所得税返还手续。其中,市属企业在市财政局办理,区县属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

  十八、在试验区内注册、经营期限已满十年的高新技术企业,从1999年起四年内,每年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持市试验区管委会审定证明及当年和上年度所得税入库税票复印件办理所得税返还手续。其中,市属企业在市财政局办理,区县属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

  十九、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和新产品销售收入当年达到产品销售收入4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从1999年起三年内,每年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凭高新技术骨干企业证书、当年和上年度所得税入库税票复印件办理所得税新增部分返还手续。其中,市属企业在市财政局办理,区县属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新产品目录由市科委、市经委共同发布。

  二十、软件和系统集成企业认定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制定。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由市试验区管委会认定;在试验区外的企业,分别由市科委、市经委认定。经认定的企业自1999年起三年内,每年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凭当年和上年度所得税入库税票复印件办理所得税新增部分返还手续。其中,市属企业在市财政局办理,区县属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计算公式为:应返还税款的数额=(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额-年初欠交额)*(软件和系统集成销售收入/全部产品销售收入)。

  二十一、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于科研和生产的固定资产项目,属于《北京市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所列项目以及列入国家及市级计划项目或经认定的其它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科技计划证书认定后,办理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手续。

  二十二、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试验区管委会定期发布本市技术含量高、较为成熟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对于目录中的产品,政府所属各部门要优先购买和使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定期发布高新技术产品招标目录,有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投标。

  二十三、凡在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并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前,到市计委、市房地局办理减免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和“四源费”的手续。但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须全额补交所减免费用。

  二十四、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科研、生产、销售用房应交纳的房产税,从1999年起五年内,企业每年凭当年房产税入库税票复印件办理房产税返还手续。中央在京企业及市属企业在市财政局办理,区县属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计算公式为:应返还税款的数额=(当年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本年实际缴纳的房产税-期初欠交税)。

  二十五、原为事业法人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转制为企业法人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从1999年起到2003年止,每年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凭当年营业税、所得税入库税票复印件办理营业税、所得税返还手续。其中,市属企业在市财政局办理,区县属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市科委 市试验区管委会 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上面这个已经比较老,由于不知道你是什么地区我也就不乱贴别的文章了

  建议你可以到google上搜索  “地区名+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很多省市的开发区都有各自不同的政策方法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好处?

4. 中关村的由来?

提起中关村,人们立刻会联想到高科技,然而几十年前这里却还是一片荒凉的坟场,大多是太监的坟墓。因明清时期称太监为“中官”,所以这里被叫做“中官坟”。 
也有一说认为从明朝开始,太监多在此建庙宇和养老的庄园,也因当时人称太监为“中官”,故称此地为“中官村”,中关村正式得名是在解放后。
解放后选择这里建中国科学院,觉得“中官”二字不好,才在北师大校长陈垣先生的提议下改名为“中关村”。

扩展资料:
中关村的历史发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起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的“中关村电子一条街”。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关村的发展建设,国务院先后5次做出重要决定。1988年5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这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前身。
1999年6月,国务院批复要求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这是中国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我国创新能力和综合国力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2005年8月,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支持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8条决定。
2009年3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求把中关村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载体,掀开了中关村发展新的篇章。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又批复同意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中关村示范区今后十年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思路。2011年,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把北京中关村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建设,中关村已经聚集以联想、百度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 ,形成了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能源环保、新材料、先进制造、航空航天为代表,以研发和服务为主要形态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形成了“一区多园”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成为首都跨行政区的高端产业功能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关村

5. 十五届三中全会发展小城镇是推进我国城镇化的重要途径 为什么提

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是我国新世纪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同工业化和经济发展速度相比仍处于较低状态,与发达国家也有相当大的差距.要使全国的城镇化水平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十五届三中全会发展小城镇是推进我国城镇化的重要途径 为什么提

6. 北京市科委创业基金 和 企业消化吸收与在创新专项基金 还有没有

1. 目前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科学事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科委共同研究制定了《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支收支、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给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国家根据科技事业发展计划和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状况、承担国家科技任务情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对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 (一)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单位,以及国家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二)对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八条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 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内容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 第十条 预算编制要求 在科学事业单位负责人主持下,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可以报请财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 入 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评ㄍ蹲适找妗⒗⑹?入、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 第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单位承担科研课题(项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收入。 1技术转让收入, 即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 2技术咨询收入, 即单位提供专业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智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分析测试、标准配方、标准审定、分析化验、摄像制图等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 即单位接受委托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取得的收入。 5技术承包收入, 即单位承包工程中的技术合同项目和技术引进中的消化吸收项目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科学事业单位上述五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包括: (一)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即单位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不包括试制产品)和经销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工程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四)租赁收入,即单位出租、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经营收入,即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第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 (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单位应当加强帐户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收入流失。 (五)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单位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同一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 应当按用途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在统一的会计帐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为加强支出管理,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科学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应以研究室、业务部、课题组等为核算单位,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为基本核算对象,进行多层次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开支划分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直接支出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内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计入各课题、项目和产品等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实验厂、 中试车间以及其他生产经营部门,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参照执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因规模较少或者承担的科研试验和研制任务较重,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应当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产科目中。 第二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自行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二)单位应当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安排各项支出。 (三)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 结余是科学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 ,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按照规定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 ,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业务费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五)其它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 产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科学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等。 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产成品和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发生的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对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进度情况及时结算或结转。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财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报废和转让的固定资产, 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或者贵重的设备,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拥有的、 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利。 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计入事业支出。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科学事业单位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单位利用实物、 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外单位投入的要求回报的投资,应当用于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签订投资协议或者合同,明确投资者、受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责任、 权利和利益。  第八章 负 债 管 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科学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一)借入款项,即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借入的款项。(二)合同预收款项,即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外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制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后,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和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三)应付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四)暂存款项,即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性质的款项。(五)应缴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而未缴的款项。包括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三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要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缴。 第九章 财 务 清 算 第四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 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 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仅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和划转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 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的情况,是国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 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科研事业发展的影响,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 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收入计划完成率、总收入增长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率、专用基金增长率等。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科协和地方科协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 非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下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 (二)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十条 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1. 目前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科学事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科委共同研究制定了《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支收支、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给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国家根据科技事业发展计划和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状况、承担国家科技任务情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对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 (一)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单位,以及国家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二)对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八条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 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内容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 第十条 预算编制要求 在科学事业单位负责人主持下,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可以报请财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 入 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评ㄍ蹲适找妗⒗⑹?入、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 第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单位承担科研课题(项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收入。 1技术转让收入, 即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 2技术咨询收入, 即单位提供专业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智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分析测试、标准配方、标准审定、分析化验、摄像制图等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 即单位接受委托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取得的收入。 5技术承包收入, 即单位承包工程中的技术合同项目和技术引进中的消化吸收项目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

7. 关于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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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近年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总的看来,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三部分:一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二是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三是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了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对有关政策作一介绍。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
  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成立于1988年,对设立在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即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实行以下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上述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试验区内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但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
  (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批准成立之后,国务院于1991年又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这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园等。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高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1.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 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 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 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5.有50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
  9.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进行考核,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开发区办公室按上述规定条件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经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或者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的剩余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再享受上述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另外,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对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
  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故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形式,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的优惠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征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是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鼓励。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集成电路企业的特殊优惠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需要说明的是,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附: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 [1991]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6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113号)
  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字[87]第0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 25号)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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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

8. 市科技局是干什么的,工作范围是什么

工作范围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创新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牵头拟订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建设国家重要的科技中心、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全市科技创新发展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高新技术产业、都市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及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统筹科研诚信建设;推进全市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组织实施全市创新调查和科研报告制度;拟订全市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平台等建设,推动产业功能区及科技园区创新能力建设。
4、负责科技金融服务工作,牵头拟订科技金融政策措施,推动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组织拟订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负责编制市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及其他科技专项经费的预、决算并监督管理使用情况。
5、负责拟订全市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发展,促进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负责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6、拟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
7、负责组织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究提出促进政产学研用协调、产学研结合的政策建议,负责技术市场管理、建设,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工作,指导科技中介组织建设,推进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和服务工作。
8、负责拟定引进国外智力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吸引国外专家来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建立外国顶尖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高端外国人才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出国人员培训工作。

9、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科技宣传工作;负责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提出相关建议,拟订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
10、负责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拟订国际科技合作、区域合作和校院地合作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国际、港澳台地区和市域外的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区(市)县、市级部门的科技工作;负责科学技术引进,统筹推进科技招商工作,促进科技资源在蓉聚集。
1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12、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3、职能转变。围绕建设国家重要的科技中心,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
扩展资料
科技局内设机构有
1、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办落实;负责文电办理和秘书事务。负责来往文电的收发、签批和保存。负责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文件保密工作。负责综合性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工作汇报、领导讲话、文件起草和机关文件的审核。
2、发展计划科:组织编制全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五年规划。组织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发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
3、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研究提出全市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研究拟订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全市工业科技进步和全市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
4、机关党委:负责制订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党建和群团工作规划,负责政治理论教育,协助局党组组织中心组的学习。
5、科技成果转化与管理科:拟订全市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草案。研究拟订科技成果管理、评审和奖励的政策和制度,督促、检查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6、科技人才开发与国际合作科:统筹科技人才工作,研究提出有利于科技人才成长和创新的政策,负责科技人才数据库建设与管理,研究全市科技管理干部业务培训和党政干部科技知识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7、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贯彻执行离退休政策,落实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
8、纪检组、监察办公室:监督、检查局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省、市政府决定、命令等情况;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对局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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