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04-29

1. 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增长,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3>7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理顺粮油价格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1992>117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专项用于保护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资金。第三条 从1994年1月1日起,省和各市地、县(市、区)都要建立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各市地、县(市、区)如何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由市人民政府、行署确定。第四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市地、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筹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主要由省级财政从省级节约的粮食补贴、粮食专项补贴和其他资金解决。市地、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是粮价放开后地方财政对粮食企业减少的财政补贴和省下拨的粮食专项补贴以及地方的其他资金,各市地、县(市、区)政府必须认真落实。第五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具体执行。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按收购保护价收购和按最高限价销售及抛售原国家定购粮食、地方储备粮食时所发生的价差支出,以及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支出。各市地要认真落实省对市地下达的粮食储备任务。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由各级承担相应的粮食风险责任。第六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列专户管理,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支持,并对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第七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预算中增设“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地方)。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列省级预算,市地、县(市、区)级粮食风险基金列同级预算。如资金有节余,应全部用于解决历年挂帐,没有历年挂帐的,结转下年滚动使用。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下达。第八条 建立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大力发展农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确保粮食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第九条 各市地、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建立和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经委、省粮食局、省农业厅和省审计厅备案。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专项用于保护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资金。
第三条 从1993粮食年度起,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各地(市)、县如何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由财政部负责筹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筹集。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是粮食购销同价后中央财政在三年内减少下来的粮食加价款,具体数额由国务院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是粮食价格放开后,地方财政对粮食企业减少的亏损补贴以及地方的其他资金,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具体执行。中央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按国务院确定的收购保护价收购与按最高限价销售及抛售(指为平抑市场粮价或处理陈次粮,以低于收购价出售)国家专项储备粮食时所发生的价差支出。动用中央粮食风险基金须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购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内贸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另行研究确定。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购保护价收购与按最高限价销售及抛售原国家定购粮食、地方储备粮食时所发生的价差支出,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支出。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主管部门列专户管理。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由财政部会同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管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粮食厅(局)管理,同级计委、经委、农业、物价等部门给予积极配合支持,并对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预算中增设“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分中央、地方),中央粮食风险基金列中央预算,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列省级预算。如预算有节余,结转下年滚动使用。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下达。
第八条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国务院大力发展农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确保粮食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经贸委、内贸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 为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3.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我国为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进行通知,接下来我带大家了解一下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中央财政对各省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并适当增加了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2、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各省要按政策筹集粮食风险基金,要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粮食风险基金拨付有那些?粮食风险基金对购销企业进行按季拨付,且补贴资金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4、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在中央政策指导下,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5、粮食风险基金超支弥补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中央财政对各省超支不补,结余留用。6、粮食风险基金的月报、年报制度各省财政厅负责编报粮食风险基金月报。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于次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局。总结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 法律依据:《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开设、资金到位、拨付、清算、使用管理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系统内资金划拨和柜台监督。第四条地方县级(含县)以上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均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包括代理机构,下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4.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我国为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进行通知,接下来我带大家了解一下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中央财政对各省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并适当增加了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2、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各省要按政策筹集粮食风险基金,要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粮食风险基金拨付有那些?粮食风险基金对购销企业进行按季拨付,且补贴资金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4、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在中央政策指导下,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5、粮食风险基金超支弥补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中央财政对各省超支不补,结余留用。6、粮食风险基金的月报、年报制度各省财政厅负责编报粮食风险基金月报。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于次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局。总结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法律依据:《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开设、资金到位、拨付、清算、使用管理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系统内资金划拨和柜台监督。第四条地方县级(含县)以上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均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包括代理机构,下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发[1994]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是各级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从1994粮食年度起,省和各市地、县(市、区)必须建立足够的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第四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地方储备粮食和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对以种粮为主、既缺粮又缺钱的农民,因吃返销粮的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给予补助。原来由扶贫经费、社会优抚救济经费等开支的事项,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根据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确定。第五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由省级财政从省级节余的粮食补贴、粮食专项补贴和其他资金构成。
  市地、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由省下拨的中央补助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构成,两项资金的配备比例原则上为1∶1。各地自筹的资金来源主要有粮食价格放开后地方财政节余的补贴和地方财政预算已安排的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及其他预算资金。具体到各市地、县(市、区)的资金配备比例,地方筹资渠道,不一刀切,以达到需要的资金规模为标准。第六条 各市地要组织财政、经委、物价、粮食、农业等部门认真测算,按照第四条用途要求测算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根据各地测算的规模,两项资金的配备比例,确定各地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各地实际筹措资金总额不得少于最低规模,除省下拨中央补助资金外,缺额部分全部由各地自筹。最低规模所需资金必须在今年内全部到位,以后年度随使用随补充,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省下拨的中央补助资金和各地自筹资金必须同时到位,如各地自筹部分不能及时到位,省下拨的中央补助部分也相应减少。第七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专户管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粮食局、经委、农业厅负责管理。市地、县(市、区)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地财政局会同物价局、粮食局、经委、农业局负责管理。第八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财政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应摆在优先位置。当年结余的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可以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制定下达。第九条 政府通过储备和吞吐粮食的办法,实施对粮食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收购价格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粮食企业要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经营。经营这部分粮食所需利息、费用,由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代垫,粮食销售后,粮食企业必须如数归还代垫的资金。当粮食销售价格过高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部门抛售粮食,使过高的销售价格回落到合理的水平,一旦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价差部分由地方粮食风险基金支付。抛售市地、县(市、区)储备的粮食,由市地、县(市、区)级粮食风险基金支付;抛售省级储备粮食,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支付。第十条 落实好对吃返销粮农民的补助。
  补助对象:真正从事种粮而又吃返销粮的农民。对种植经济作物或从事其他行业的农民,不予补助。
  补助标准:对吃返销粮的农民,补返销粮新销价与原销价的差价部分。
  补贴办法:吃返销粮的农户可以凭购粮本按原销价从粮食部门买粮,由财政与粮食部门统一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给农民的补助款。第十一条 各地要把建立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同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粮食风险基金只用于企业执行政府的政策性职能所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第十二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经委、财政厅、物价局、粮食局、农业厅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