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有哪些规定

2024-05-15

1. 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有哪些规定

一、明确死刑、死缓案件二审开庭范围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抗诉案件一律应当开庭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表明对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但实践中,二审案件原则上不开庭审理,致使刑事诉讼的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没有得到贯彻,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这对确保刑事案件的质量极为不利。
《规定》对死刑和死缓上诉案件作了区分: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一律应当开庭审理;一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一般可以不开庭,但在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或具有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开庭审理。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既有利于贯彻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庭审质量,不使开庭审理流于形式。如果所有的死缓案件都一律开庭审理,势必难以集中力量解决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开庭审理问题,也难以保证开庭审理的质量与效率。
二、集中体现了控制死刑与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错。搞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是防止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
《规定》既明确了死刑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也有一些具体措施来保障庭审质量和开庭效果。如《规定》第四条,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二审开庭前要求撤回上诉的,二审法院应进行审查。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不再开庭审理,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又如《规定》第六条,对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进行了明确,二审法院应及时查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上述问题虽在刑诉法中有所规定,但较粗疏,《规定》对这些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体现了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精神。
三、明确证人应当出庭的三种情形
对案件事实、证据存有争议的死刑二审案件,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直接举证质证,是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庭审质量的关键。但从以往的情况看,证人、鉴定人出庭率非常低。
为推动证人出庭工作逐步进行,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必须出庭作证的三种情形,即: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以及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在现阶段尚不能做到所有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应对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1)一审开庭应出庭而因故没有出庭的,如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有异议,且该证言、陈述、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二审就必须出庭;(2)二审期间经审查发现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关键证据不充分,或者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没有查明,应当由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质证的;(3)二审期间发现新的证据,与一审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有重大矛盾,需要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质证的;(4)证人、鉴定人在一审时已经出庭作证、质证,但有事实或证据证明,其在一审作证时可能存在虚假、伪证的;(5)二审期间发现新的证人或作出新的鉴定结论但有关方面对此持有异议的,需要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质证的;(6)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翻供,需要证人、鉴定人到庭对质的。
四、繁简适当,重点突出,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
为突出二审开庭审理的重点,处理好开庭审理程序繁与简的关系,《规定》明确,二审法院应当全面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但在开庭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围绕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争议的问题和法院认为需要重点审查的问题进行。
《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在二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对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犯罪情节,可以不在庭审时调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也可以不再举证和质证。这些规定均体现了繁简适当、重点突出的特点,将庭审重点集中在控辩双方有争议的焦点问题上,既有利于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又可以避免庭审节奏拖沓,增强法庭对抗性。要使庭审功能真正得以发挥,关键是要在重点审与全面审之间找好平衡,既要针对上诉、抗诉理由重点审理,又不能局限于上诉、抗诉理由,而要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五、对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
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涉及多个被告人,从目前的情况看,对共同犯罪案件的每个被告人都实行开庭审理,实践中难以做到。因为开庭涉及到许多部门的协调配合,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目前司法资源十分有限的条件下,没有必要对每个被告人都实行开庭审理。
《规定》第十四条第(五)、(六)项规定:对共同犯罪中没有判处死刑且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检察院和辩护人在开庭前表示不需要进行讯问和质证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对没有被判处死刑的其他被告人的罪行,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对被告人所犯数罪中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事实清楚且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规定》将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结合起来,将开庭审理的重点放在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的犯罪和控辩双方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等方面,既能保障开庭审理的效果,又能发挥书面审理的优势,使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有机结合,做到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实现最大的公正收益。
六、疑难、复杂、重大死刑案件应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
《规定》在明确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基础上,特别要求二审法院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以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现在死刑案件最后都要由合议庭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审委会并没有亲身聆听案件的机会,势必造成“审判分离”的局面。在目前审委会工作机制还未实现从会议制向审理制转变的情况下,院长或庭长作为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亲自聆审案件,就更能够保证审委会决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根据司法实践,笔者感到《规定》还有些方面待进一步完善。比如证据开示规则需要细化,没有规定确定的举证时限、逾期提交新证据的制裁措施,也没有明确法庭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是否要经过开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证人出庭配套措施上,没有明确划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缺乏有关证人权利保障的配套规定,对证人无故不出庭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需要开庭需明确等。

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有哪些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有是什么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死刑案件的适用罪名有45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放危险物质罪
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破坏电力设备罪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5.劫持航空器罪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7.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1.生产、销售假药罪。
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3.故意杀人罪
24.故意伤害罪
25.强奸罪
26.绑架罪
27.拐卖妇女、儿童罪
28.抢劫罪
29.暴动越狱罪
30.聚众持械劫狱罪
3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34.贪污罪
35.受贿罪
36.战时违抗命令罪
37.隐瞒、谎报军情罪
38.拒传、假传军令罪
39.投降罪
40.战时临阵脱逃罪
41.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4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4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4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1999年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
         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一千零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2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一九九八〕九十七号《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适用何种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4. 二审当厅宣判死刑立即执行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多长时间枪毙

要近半年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 二审当厅宣判死刑立即执行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多长时间枪毙

1、对于刑事案件被判处死刑的,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二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由最高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七日内交付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当厅宣判死刑立即执行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多长时间枪毙

6. 二审死刑开庭审查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上诉、抗诉的理由及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2、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3、辩护人的意见以及原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
4、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6、在侦查、起诉及审判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7、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8、其他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内容;
一、死刑案证人必须出庭吗
并不是所有的死刑案证人都必须出庭,必须以上所述情形才需要出庭,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是否符合。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1、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
2、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3、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二、死刑案证人必须出庭的规定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会出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这一惯例将被打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下面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出庭,这无疑是我国司法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1、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
2、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3、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7. 死刑二审案件开庭不能重复一审程序

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个大原则,但在庭审过程中,是否需要对死刑案件所涉及的所有犯罪、所有被告人、所有事实、证据和情节都要经过当庭审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3日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为了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同时提高诉讼效率,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应当围绕第二审的功能展开,针对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的犯罪和控辩双方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以及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当庭审理,突出重点,该通过庭审解决的问题,必须开庭解决。而对于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其他审理方式来解决。
肖扬指出,死刑二审案件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判处刑罚有不同意见的基础上,其开庭审理程序不能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在保证审理程序基本完整、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可以做适当的简化,以适应二审案件开庭审判的特点。
肖扬进一步说明:“对一审判决书,法官在宣读时可以适当压缩,只宣读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理由、结论等;审判长应主要围绕上诉、抗诉理由及争议的事实、证据问题主持庭审,提示、引导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询问和质证,不必涉及无争议的事项;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提出上诉的原审被告人、特别是没有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控辩双方在庭审前表示不需要进行讯问和质证的,可以不再一一传唤出庭;另外,在举证、质证之前,控辩双方表示对第一审判决采纳的证据没有异议的,也可以仅就新的证据进行调查。”
肖扬还指出,要处理好全面审查与重点审理的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仅要对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审查,还要对判决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同时,对于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也要实行全案审查。另一方面,也要结合死刑案件的特点,着力于第二审目标的实现和救济功能的发挥,集中围绕上诉、抗诉理由和一审被判处死刑之被告人和适用死刑之罪名,在庭审中进行重点审查,在此基础上,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以提高第二审程序的整体效率。

死刑二审案件开庭不能重复一审程序

8. 二审死刑开庭审查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上诉、抗诉的理由及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2、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3、辩护人的意见以及原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
4、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6、在侦查、起诉及审判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7、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8、其他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内容;
一、死刑案证人必须出庭吗
并不是所有的死刑案证人都必须出庭,必须以上所述情形才需要出庭,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是否符合。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1、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
2、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3、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二、死刑案证人必须出庭的规定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会出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这一惯例将被打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下面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出庭,这无疑是我国司法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1、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
2、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3、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