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05-14

1.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1年8月27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二、贵阳市家畜家禽防疫检疫管理办法

  (1995年6月30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三、贵阳市民办全日制中小学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3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下列41部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1.第四条修改为:“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2.第五条中的“公安、发改、住建、规划、国土、城管、工商、税务、卫计、电力、邮政、电信、金融等部门”修改为“公安、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电力、邮政、电信、金融等主管部门”。

  3.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市、区、县(市)”修改为“县级以上”;第六条中的“和人民防空主管战备部门”修改为“及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4.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规划、国土”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6.删除第十六条中的“市、区、县(市)”。

  7.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确因城市建设需要而危及、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当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补(迁)建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主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8.第三十条修改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者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第三十四条中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修改为“有关机关批评教育、依法给予处分”。

  (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中的“市、区、县(市)”修改为“县级以上”。

  3.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4.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的“产权单位”修改为“所有权人”。

  5.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劝阻,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6.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城市规划管理”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8.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中违法行为表述之后增加执法主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9.第三十八条中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修改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0.第四十条中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第三条中的“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规划”修改为“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

  2.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的指导,并根据本条例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3.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节约用水统计汇总,报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

  4.第二十%

3.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陈 晏

2018年8月13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35件政府规章:

  1.《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

  2.《贵阳市拆迁安置资金监督使用暂行规定》

  3.《贵阳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

  4.《贵阳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

  5.《贵阳市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6.《贵阳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7.《贵阳市人行地下通道管理规定》

  8.《贵阳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9.《贵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0.《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1.《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12.《贵阳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13.《贵阳市行政许可监督暂行办法》

  14.《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

  15.《贵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16.《贵阳市实施〈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

  17.《贵阳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规定》

  18.《贵阳市社区管理暂行办法》

  19.《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20.《贵阳市公路客运管理规定》

  21.《贵阳市教育督导规定》

  22.《贵阳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23.《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24.《贵阳市专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5.《贵阳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6.《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27.《贵阳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28.《贵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9.《贵阳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

  30.《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31.《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办法》

  32.《贵阳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试行)》

  33.《贵阳市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与审查决定分离办法(试行)》

  34.《贵阳市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

  35.《贵阳市超期建设工程项目处置暂行规定》

  废止的上述35件政府规章自2018年8月13日起停止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4.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周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经对本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下列32件政府规章中:有的与上位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不一致、不协调,有的已不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32件政府规章。

  1.《贵阳市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贵阳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

  3.《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4.《贵阳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5.《贵阳市客运出租汽车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6.《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7.《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8.《贵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9.《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10.《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处罚规定》

  11.《贵阳市城市出租轿车违章计价拒载监察处罚规定》

  12.《贵阳市奖励引进外资实施办法(试行)》

  13.《贵阳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14.《贵阳市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15.《贵阳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规定》

  16.《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7.《贵阳市消除火灾隐患管理规定》

  18.《贵阳市失业保险办法》

  19.《贵阳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20.《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规定(试行)》

  21.《贵阳市人才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22.《贵阳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23.《贵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24.《贵阳市投资者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25.《贵阳市农村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6.《贵阳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

  27.《贵阳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28.《贵阳市南明河环境保护和管理办法》

  29.《贵阳市市属列养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30.《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

  31.《贵阳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32.《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废止的32件政府规章自2010年12月1日起停止施行。

5.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贵阳市政府令第14号)

贵阳市政府令
(第1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文新
2013年12月4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1.《贵阳市医疗垃圾管理办法》;

  2.《贵阳市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处罚规定》;

  3.《贵阳市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4.《贵阳市金阳新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5.《贵阳市小河--孟关装备制造业生态工业园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废止的上述5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贵阳市政府令第14号)

6.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桥涵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顶进、架设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二、对《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得侵占人防工程用地,确需调整使用的,应当征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平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列支,没有收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建设单位无法解决的,由人防主管部门按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三、对《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作出下列修改

  1、删除第三条第二款中的 “农业”。

  2、将第六条中的“专业菜地的面积按城市人口人均20平方米(三厘)的标准安排”修改为“专业菜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市人口人均20平方米(三厘)的标准”。

  3、将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四、对《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下列修改

  删除第二十六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五、对《贵阳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删除第十七条第三项。

  2、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贵州省价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六、对《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在市区及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22时至晨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方可实施夜间施工作业。南明区、云岩区范围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施工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施工作业时间向附近居民公告。”

  2、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产生高噪声音响器材的,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七、对《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作出下列修改

  删除第八条第二款。八、对《贵阳市绿化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占用”修改为“征收、占用”。

  2、删除第二十六条中的“禁止将城镇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出租、出让、用作抵押。”。

  3、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采伐名胜古迹林、革命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森林以及古树名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缴树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擅自占用绿地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5、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擅自在城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或者依法拆除,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九、对《贵阳市职业教育规定》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七条修改为:“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将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城市教育费附加中每年应当划出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十、对《贵阳市城市供水规定》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供水企业应当对尚未按户设表、抄表到户的用户实行一户一表制。”十一、对《贵阳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办法》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中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中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修改为“餐饮服务许可证”。

7.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

一、废止的必要性

  为适应本市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的要求,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等部门提出:《贵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办法》、《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贵阳市二次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贵阳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因制定时间较早,有的规章所规范的内容已被新出台的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所涵盖,有的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并提出废止建议报送市法制局。市法制局依法进行审查,并与上述部门进行反复论证,认为这部分规章已完全不适应现实管理工作的需要,确有按程序废止的必要。二、废止的依据和过程

  (一)依据

  1.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所涉及的相关专业法律、法规。

  (二)过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的要求,市法制局及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召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参加的清理工作动员会,对本次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内容、工作步骤、时间进度等进行了具体安排,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对本部门所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了集中清理。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等部门对需要废止的规章提出建议报送市法制局。市法制局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经与相关部门反复研究、论证,汇总并征求了市委群工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征求意见情况,经修改形成《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草案)》,已经2013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废止《贵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办法》、《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贵阳市二次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国土资源部先后于2012年5月、2012年7月出台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省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9月1日公布施行了《贵州省生活引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上述文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分别对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操作程序、闲置土地处置操作程序和二次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范,其内容已分别完全涵盖了2002年1月1日施行的《贵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办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1992年9月1日施行的《贵阳市二次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所规范的内容。这3件政府规章已完全不适应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闲置土地处置和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等管理工作的需要,需按程序废止。

  (二)关于废止《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贵阳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一是国务院于自2005年9月1日颁布实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同时,废止了1997年8月11日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新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适用范围、外延、营业性演出主体的设立条件、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调整,而我市依据旧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定,并于2001年1月16日施行的《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的许多规定与新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已不适应我市文化演出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二是国务院自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游艺娱乐场所的概念、范围、设立条件、营业时间和营业范围、处罚种类等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1994年5月9日施行的《贵阳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大部分条款内容与上述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已不适应本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工作的需要。基于上述情况,需按程序废止这2件政府规章。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

8.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

一、《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云岩区、南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的管理工作。”二、《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

  删除第十一条。三、《贵阳市城市公厕管理规定》

  删除第十三条。四、《贵阳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

  (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工商、电力、公安、园林、消防以及城市户外灯饰设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市户外灯饰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删除第十七条。五、《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未设立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的区域,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六、《贵阳市治理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散发规定》

    第十条 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四条 第一款修改为“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各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八、《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规定》

    第四条 第二款修改为“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的出让工作。”九、《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方式,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十条修改为“凡不按规定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地点乱扔袋装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十、《贵阳市人民防空通信报警设施管理规定》

  (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电信、供电、新闻、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协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10月29日”修改为“9月18日”。十一、《贵阳市人行地下通道管理规定》

  删除第十九条。十二、《贵阳市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规定》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城管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协助做好结建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十三、《贵阳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征收、房屋产权等手续。”

  (三)删除第十七条。十四、《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第二条 修改为“凡在本市市辖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行驶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邮政车、执法专用车除外),均应当遵守本规定。”十五、《贵阳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第二款修改为“市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客运治安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客运治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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