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2003)

2024-05-13

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2003)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2003)

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2005)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前款所列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本条第一款所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三、第五十五条修改为:
  “劳动保障、卫生、中医管理、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违反本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记入医疗保险信用信息系统,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重点监督检查期间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被骗取的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并修改为:
  “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该个人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六、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并修改为: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
  (二)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
  (三)将非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列入急诊、抢救项目支付的;
  (四)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进行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者挂名住院、作假病历的;
  (五)挪用他人个人帐户的;
  (六)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
  (七)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但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定点医疗机构处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2003年12月1日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修改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3. 最新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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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工资基数的2%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直接划归个人账户(即北京银行的那个医保存折),可以随时支取。但是单位缴纳的比例上交国家,只有在职工本年度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部分才能报销!

最新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4.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五条 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第六条 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第十条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5.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185号令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缴费年限的规定,参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第68号令如下:一、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要缴费满20年是模糊的年限,必须是男满25年、女满20年。权威参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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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185号令

6. 北京市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流程作者:佚名文章来源:转载点击数:2664更新时间:2006-11-20字体:【大中小】【收藏本站】【推荐】【打印】【关闭】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流程:一、提出申请凡2001年4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或退休费的,对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可申请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办理相关手续。二、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依据《处理办法》第七条);2、《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原件(不留)(适用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依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3、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携带养老保险科认定的工龄证明(依据《处理办法》第七条)。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审定标准: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2.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3.其它单位的职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定结果: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即时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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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流程作者:佚名文章来源:转载点击数:2664更新时间:2006-11-20字体:【大中小】【收藏本站】【推荐】【打印】【关闭】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流程:一、提出申请凡2001年4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或退休费的,对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可申请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办理相关手续。二、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依据《处理办法》第七条);2、《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原件(不留)(适用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依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3、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携带养老保险科认定的工龄证明(依据《处理办法》第七条)。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审定标准: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2.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3.其它单位的职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定结果: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即时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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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8. 最新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工资基数的2%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直接划归个人账户(即北京银行的那个医保存折),可以随时支取。但是单位缴纳的比例上交国家,只有在职工本年度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部分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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