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金会管理条例

2024-04-29

1. 广东省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对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奖励等方式,推动科学、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金会以及不用基金会名称但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独立进行活动。第五条 本省市级(地级市,以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人民银行、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会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六条 设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宗旨;
  (二)有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
  (三)有基金会章程、组织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会址。第七条 设立基金会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同级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登记注册,并报省主管部门和省人民银行备案。
  设立全省性或者跨市活动的基金会,应当报省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并向省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登记注册。
  未经登记注册的,不得进行活动。第八条 申请批准设立基金会应当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报批申请书;
  (二)基金会章程;
  (三)会址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及领导成员的基本情况;
  (五)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六)注册基金证明文件。第九条 基金会申请登记注册除向主管部门提交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和人民银行的审查批准文件。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主要事项:
  (一)名称和会址;
  (二)宗旨和活动范围;
  (三)基金及其增值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
  (四)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
  (五)领导成员产生的方式和职权范围;
  (六)财务会计制度;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基金会的终止程序;
  (九)其他必要事项。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章程设立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
  现职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但可以受聘担任荣誉职务。有特殊情况需要兼任基金会领导成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
  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
  监督机构对基金的筹集、增值及其使用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依靠社会力量的支持筹集基金:
  (一)接受境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接受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友好团体及人士的捐赠;
  (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资助。
  禁止任何形式的摊派,禁止任何人收受回扣。第十三条 基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增值:
  (一)购买国家债券;
  (二)存入金融机构获息;
  (三)委托有关机构投资;
  (四)购买股票,但购买股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20%,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第十四条 基金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基金及其增值资金用于违背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活动;
  (二)直接的经营活动;
  (三)危害国家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四)以有奖博彩形式扩充基金。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将基金的筹集、增值、使用情况向基金会发起单位、会员及捐赠者通报,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并接受其检查、监督。
  基金会管理费用及其工作人员工资,参照行政机关经费和工资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基金会可以开立外汇存款帐户。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对接受资助者使用基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基金的,基金会有权停止、减少资助或者收回基金。第十八条 基金会变更名称、合并或者解散应当向原审批和登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发表公告。

广东省基金会管理条例

2. 广州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统筹范围及对象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广州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含未参加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全民带集体的混岗人员),都必须参加退休基金统筹。第二条 统筹项目
  参照国家对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的规定,统筹如下项目:
  1.退休费(含退职费)。
  2.离休费(即原基本工资和按国家及省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
  3.副食品价格补贴。
  4.粮差补贴。
  5.离、退休、退职职工生活补贴费(按国家规定十七元标准)。
  6.因工残废护理费。
  7.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和救济费。
  8.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高的退休金。
  9.按省政府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费(一九五二年、一九五六年前参加工作增发15%和10%退休费)。
  10.广州市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十元)。
  11.主要副食品、粮油价格补贴(二十元四角四分)。
  12.生活困难补贴(五元)。
  13.肉菜补贴(六)。
  退休职工医疗费和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开支费用(如建房费、安家补助费等)不列入统筹,仍由原单位支付。第三条 离休、退休、退职条件及待遇
  集体单位的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条件及待遇,均按中组发[1982]11号文《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发[1978]104号文《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劳动人事部人险[1983]3号文《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办理。第四条 退休基金的征集和支付
  退休基金的统筹,以“以支定筹,略有积累”为原则。提取比例计算,以一九八七年市属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退休费总额(九项),一九八八年发给在职固定职工、退休职工二十元四角四分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退休职工五元生活困难补贴、十元广州市生活补贴、六元肉菜补贴等退休费用之和为基数计提23.5%的退休统筹基金,企业在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退休统筹基金的缴纳和支付,实行“定额计提,定额拨付,先提后付”。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委托开户银行以“托收无承付”和“委托付款”方式按月进行收缴和发放,半年结算。
  退休基金必须按时如数缴纳,逾期不交的,按日加以0.5%的滞纳金;少报工资总额的,除补交退休基金外,另加收退休基金补交额的5%处罚金。滞纳金和处罚金全部转入退休基金。第五条 退休基金的管理
  退休基金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退休基金以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的帐户存入银行,专款专用。退休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同城居民个人储蓄日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退休基金。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建立退休基金手册,按月核实各单位应征集和发放金额,记入退休基金手册。各单位凭退休基金手册,按月到指定的开户银行缴交提取,并由银行监督支付。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从退休基金统筹总额提取5%的积累金,作后备调剂金。提取0.5%的管理费,作为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第六条 退休审批手续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严格职工退休、退职的审批手续。提前退休的,要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市劳动局批准。未经批准而提前退休的职工,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有权拒付退休费用。第七条 参加统筹的单位如发生歇业情况时,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其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费;如出现并、分的情况时,由所归属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转移手续。第八条 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必须将退休基金列入租赁、承包基数内。租赁、承包者应对本企业的退休基金统筹承担责任,按规定缴纳退休基金和发放退休金。第九条 因亏损等原因缴纳退休基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批准,可缓期缴交,但一次缓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订本区、县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3. 广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是广东省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细则。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工用之于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提供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的正面清单,加强工会经费服务职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法律依据:《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广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4.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切实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工资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支出的专用资金。工资基金管理的目的,是落实工资总额计划,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分工,人事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并纳入人事计划管理的运行轨道。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应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管理对象是该范围内的全部职工(包括计划外用工)的工资。第五条 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第六条 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是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工资总额计划和进行工资基金管理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人事部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后,要尽快将计划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编制的全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时,由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部门负责调剂。调剂不了的,可按计划管理程序报批,由上级人事部门负责调整,在上级未批准前,原计划不得突破。第七条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于每年年初下达。在计划未下达前,为了便于工资基金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可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不合理部分,增加合理部分,先行核定所属基层单位第一季度工资总额初步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待国家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在全年工资总额中统一核算。第八条 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由人事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和下达工资总额计划,并作为包干限额指标,不得突破。第九条 人事部门在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时,要考察基层单位编制情况。计划下达后,由于编制变动需要增、减职工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在调整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后,方可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第十条 调整工资增资指标,是工资总额计划的组成部分,每年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工资政策和时间安排,专项下达。调整工资增资指标下达后,要相应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人事部门可结合调整工资工作,统筹安排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审批。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每年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报送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各基层单位每季度分月提取的工资总额合计数,不得超过本季度计划使用数,否则,银行一律拒付。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如有节余,可结转到下季度使用,但不允许提前支取下季度的工资基金。第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地区的具体规定,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或建立工资基金专户管理登记簿(卡片)。设立工资基金专户的,基层单位所有用于工资支出的资金必须存储在工资基金专户中,合理安排使用;设立工资基金专户管理登记簿(卡片)的,对上级下达给基层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和基层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以及每次支取的工资要逐项登记。第十三条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的管理体制,中央直属驻京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直接办理审批手续有困难的,可委托地、市、县人事部门办理。中央、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每年应及时将国家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分解下达到各基层单位,并抄送基层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和开户银行。
  工资工作按系统管理的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可直接审批基层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如有困难,也可按上述办法,委托基层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办理。
  中央直属驻北京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其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第十四条 要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国家规定的政策之外自行决定增加工资。对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增加的工资不得核认,应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5.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配合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合理地组织经济收入,有效地使用资金,推动事业单位发展事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事业单位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 又能够经济自立的, 财政部门不再拨给事业经费,应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一) 按照国家规定,纳税后留用的纯收入,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职工福利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20%,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25%,后备基金的比例占5%左右。各事业单位情况不同,四项基金的比例可有差别,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二) 按照国家规定纳税。纳税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
(三) 在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中,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进行自费工资改革,今后应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工资脱钩。
(四)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制度,提取基金的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要加强成本管理,加强经济责任制。各项收费标准要服从国家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经济上不能自立或不能完全自立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原则上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由财政部门根据这些单位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核拨经费。
(一) 对能够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在其经济自立前,其经济收入可以留用顶抵一部分经费预算。
(二) 对有经济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
(三) 对有经济收入的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入、定额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四) 对没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 由财政部核拨经费, 实行预算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五) 上述单位通过增收节支结余的经费,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六) 对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在一九八五年进行工资改革的,按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增加 工资所需要的经费,由单位自己负
担全部或一部分。自费负担多少,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第四条 事业单位自费工资改革和发放的奖金,均应在单位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发放奖金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依法缴纳奖金税。第五条 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规定。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在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并接受银行对其工资其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各种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第八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6. 有谁知道《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文件的具体内容或下载地址???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说明
  (在职职工)


  一、主要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发[2007]56号)
  2、《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87号)
  二、政策要点
  1、实施对象: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按工作人员2006年6月30日在聘的岗位进行套改。
  2006年7月1日起至本次工资改革实施前变动了岗位的人员,先按2006年6月30日的岗位进行套改,再按岗位变动的规定重新确定工资。
  2006年7月1日起至本次工资改革实施前调出人员,由医院按规定套改工资。
  2006年7月1日起至本次工资改革实施前调入人员,不参加医院的工资改革,由医院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改革后的工资水平确定。
  2、新的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份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工勤岗位分技工岗位和普工岗位,技工岗位设5个等级。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岗位,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岗位,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员级对应十三级岗位。因医院未完成岗位设置,暂按以下办法执行:正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副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中级执行十级岗位工资,助理级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员级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工资标准为:一级2800元,四级1420元,七级930元,十级680元,十二级590元,十三级550元。
  管理岗位:正局级执行三级职员工资,副局级执行四级职员工资,正处级执行五级职员工资,副处级执行六级职员工资,正科级执行七级职员工资,副科级执行八级职员工资,科员执行九级职员工资,办事员执行十级职员工资。工资标准为:三级1640元,四级1305元,五级1045元,六级850元,七级720元,八级640元,九级590元,十级550元。
  工勤岗位:高级工执行三级岗位工资,中级工执行四级岗位工资,初级工执行五级岗位工资。工资标准为:三级615元,四级575元,五级545元,普工540元。
  岗位变动的,从变动岗位的下月起执行新聘任岗位的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考核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3)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月均年终奖仍保留,全年的数额相当于三个月的工资)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的比例统一按30%计算。我院原执行的是40%的比例,高出的10%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出台前暂予保留,名称为“活工资保留”,活工资保留 = 套改前工资 ×(4÷6-3÷7)。
  (4)津贴补贴
  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我省不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
  特殊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中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三、2007月7月工资发放说明
  1、工资单项目的变化
  取消的项目:工资、活工资
  新增的项目: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活工资保留
  其他项目名称不变。
  原享受护士10%的职工,工资套改后仍有10%的增额,已在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中上浮了10%。
  2、工资单数额的变化
  与上一月份工资单相比数额有变的工资单项目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活工资保留、地区补、月均年终奖。
  晋升职务的人员除上述项目外,岗位津补贴(岗位津贴、岗位奖励金、岗位补贴)、教津贴、奖节支(奖励工资、节支奖)也有变化。
  3、2007年7月全面兑现工资改革后的新工资,并从2006年7月起补发工资套改的增资款。工资制度改革的补发项目共有三项,放在工资单中的补工资、工作奖、节日费项目中,故工资改革的补发数应为补工资+工作奖+节日费。
  (1)补工资项目中的数额对应工资单附件《工资制度改革补发工资明细表》中右下角的补发合计,为工资套改增资款、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增资款、晋升职务增资三笔款项的合计。
  (2)工作奖项目中的数额为年终双薪的增资款,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套改增资额,因该项目与考勤挂钩,部份非全勤的职工有扣减。
  (3)节日费项目中的数额为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后、晋升职务后月均年终奖的增资款,等于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月增资×3÷12+晋升职务后月增资×3÷12。


  人事科
  2007-07-06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说明
  (离退休职工)


  一、主要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发[2007]57号)
  2、《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87号)
  二、政策要点
  1、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办法是:
  (1)离休人员增资额:副厅940元,正处670元,副处490元,科级及以下350元;正高990元,副高540元,中级及以下350元。
  (2)退休人员增资额:厅级750元,处级450元,科级275元,科员及以下180元;正高700元,副高400元,中级275元,初级180元;高级工以下技工及普工180元。
  注:93工改前退休的无职务人员增资额: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180元,20-29年的,220元;30年以上的,270元。大专学历的,在上述标准加20元;本科学历的,在上述标准上加40元。93工改前退休的有职务人员,按对应职务增加的退休费如低于无职务人员的,按无职务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2、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先按在职人员套改工资,从退休的下月起按新工资退休。
  三、2007月7月工资发放说明
  1、工资单项目的变化
  取消的项目:工资、活工资
  新增的项目: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活工资保留。岗位工资对应原工资单的工资,薪级工资对应原工资单的活工资。
  其他项目名称不变。
  2、工资发放说明
  (1)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职工,原工资结构不变,岗位工资相当于原工资,薪级工资相当于原活工资,在原工资数额的基础上直接加上离退休人员增资款。增资款放在工资单中的“增资款”项目中。并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增资款,放在工资单中的“补工资”项目中。
  (2)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职工,套改为新的工资结构和数额后再计发离退休费。并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增资款,放在工资单中的“补工资”中。


  人事科
  2007-07-06

7.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201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最新消息尽管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基本养老金要实行全国统筹,2011年公布的“十二五”规划也明确提出了“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的目标,但最终未能如期实现。2016年公布的“十三五”规划继续提出要实现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全国统筹,但截至目前,全国统筹方案仍未出台。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国务院《关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以下简称养老金中央调剂制度)。中央调剂制度终于要出台了?这是不是说全国统筹有望了?为什么大家对养老金并轨这么期待呢,小编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养老金双轨制相信大家就了解为什么大家这么盼望并轨了。双轨制,顾名思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一个养老金制度;企业工作人员实行一个养老金制度。按现行的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可以拿到退休前工资的90%左右的退休金,而企业职工每月拿到的退休金大概是在职每月工资的60%,从金额总数上来看这里的差距是巨大的,由此可见双轨制对作出同等贡献的企业职工严重不公。机关事业单位丰厚的养老退休金也严重影响着人才的合理流动,由于公职人员一旦中途离职就会失去一大笔养老金,就导致公职队伍能进不能出,此外,随着老龄化加速,老年人口日益增长,双轨制也给我国财政造成巨大负担。所以,双轨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从2010年就一直有风声了,但是截至到今天还没有明文出台。也就是说国家已经提出并轨政策了,但是地方却一直没有动静。而此次出台的国务院《关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明确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中央调剂制度的出台将对均衡调节各地养老金发展发挥积极作用,虽然基于各种现实原因,我国养老金全国统筹一时还难以实现,但是中央调剂制度的出台将推动各地市养老金并轨的进程。由于当前国内还缺乏统一的基本养老金信息系统,且各地养老金统筹层次不一,碎片化严重,因此短期内确实难以达到全面统筹的目标。但是应借由推进中央调剂制度的契机,探索统一管理机构、统一经办机构体制,要实现垂直管理,明确国家与各地方的负责划分,这也是为日后养老金全国统筹打下基础。更多的好消息,我们拭目以待,相信养老金并轨,促进养老金公平已经指日可待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并轨方案《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正式印发,提出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国务院在上述文件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随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各省市相继出台适用于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对缴费和待遇、改革的范围、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在此基础上,近期一些地区进一步细化了“养老金并轨”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今年9月,安徽省出台《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对参保范围、养老保险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金计发、待遇支付等作了细化。安徽省规定,机关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之和。同时,机关技术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除了安徽外,今年9月,广东省公布《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填表说明中指出,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不含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浙江、山西、云南、辽宁、黑龙江、广西等省份也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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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8. 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制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现予印发。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组成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方案。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墓本生活,制订本方案。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为建立多得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三、改革的保障措施(一)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待条件具备时,与企业职工墓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投资运营,确保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要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机关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01]13号)规定执行。(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按照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试点地区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五)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与试点省(市)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四、改革的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退休年龄计发月数40233412304222643223442204521646212472084820449199501955119052185531805417555170561645715858152591456013961132621256311764109651016693678468756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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