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

2024-05-16

1. 上海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

法律分析:医疗纠纷是由于患者或家属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双方发生矛盾,医患双方对诊疗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而这时如果院方不能对这种分歧给病患方满意的答复或病人方面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时,就必须经过行政,甚至是诉讼手段才能解决。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上海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

2. 上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调解吗

上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调解,医患纠纷调处规定是必须要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来进行处理,针对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目前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级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贯彻实施政府的卫生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处理解决医疗纠纷是由其职责所决定的,当医疗机构和患者单独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协商解决。国务院颁布的《医患事故处理条例》,把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经程序,即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先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否则不得提起诉讼,使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节成为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一、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由司法部门牵头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市、县都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市、县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民政局登记,属于社会组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人员、异地医学专家、律师组成,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异地医学专家库,按专业随机选择异地医学专家做医疗纠纷医学鉴定,确保医疗纠纷医学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与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洽谈医疗责任保险事宜,并组织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明确重点环节的处置办法。改进患者病历填写办法,政府要求医疗机构实施新的患者病历填写办法,即医生填写患者病历应一式两份,一份病历由医院保存,另一份由患者或患者家属保存。同时,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受理条件,医疗纠纷调解时限,患者或患者家属权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及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义务,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违约责任的处罚等,都必须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二、医患调解委员会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1、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
2、符合调解受理条件的,在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填写《医疗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不符合调解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
3、确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1名助理调解员参加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保险公司理赔员参加调解。
4、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调换。
5、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情节、要求和理由,并调查核实,研究确定调解方案。
6、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室进行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7、在查明纠纷事实的基础上,帮助、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明确责任、分清是非,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协商解决意见。
8、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9、对调解医患纠纷调解成功的,进行回访,督促履行协议。
10、调解医疗纠纷自受理调解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长30个工作日;在调解时限内调解不成的应下达调解不成告知书,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延期到期仍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自愿终止调解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医调委递交自愿终止调解书,终止调解视为调解不成。

3. 上海市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上海市医疗纠纷鉴定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一般统一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2、医学会认为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鉴定必要的,可以另外组织鉴定。
3、医学会的选择由诉讼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不限于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进行。
4、医疗用品的质量鉴定由其他专业机构进行。
一、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支持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法院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二、医疗鉴定不受理的情况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不会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不但医疗事故鉴定如此规定,就连法院受理案件也是同一案件不再受理的原则。这不但是一个法律实务原则,也是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工作规定。
3、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4、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5、如果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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