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修订)

2024-05-15

1.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修订)

附件:一、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防汛抗旱工作,完善国家防灾抗灾体系,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大湖防汛抢险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防汛抗旱资金的筹集,坚持“地方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辅”的原则。各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遭受特大水旱灾害时,要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法筹集资金。首先从地方财力中安排防汛抗旱资金,地方财力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第四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第二章 特大防汛补助费使用范围第五条 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应急度汛,抗洪抢险,水毁(含震毁,下同)水利工程和设施(包括水文测报设施和防汛通讯设施,下同)修复,以及分蓄洪区群众的安全转移。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含重要支堤、分蓄洪区围堤,同下)和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
  (二)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的应急抢险;
  (三)水文测报设施;
  (四)防汛通讯设施;
  (五)国界河流境内堤防;
  (六)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
  直接承担堤防防汛任务的国有农业企业(包括农场、渔场,下同)、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辖区内的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在遭受特大洪水、风暴潮后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堤防工程修复费用超过自身随能力时,可给予适当补助。第六条 特大防汛补助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饮食补助费。参加防汛抢险和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补助。
  (二)物资材料费。应急度汛、防汛抢险及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所需物资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备、报损等费用。
  (三)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在防汛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为防汛抢险租用小型专用设备的租金和费用。
  (四)通信费。为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路、通信工具及其维修费用。
  (五)水文测报费。在防汛抢险期间,水文测报费用超过正常支出部分的费用,以及为测报洪水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的费用。
  (六)运输费。为应急度汛、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租用及控制的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
  (七)机械使用费。为应急度汛、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台班费及检修费。
  (八)其他费用。为防汛抢险耗用的电费以及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发生洪水期间开支的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第七条 特大防汛补助费中用于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修复、防汛物资材料设备集中批量购置的,可实行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后,直接负责项目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含施工单位)可以提取总和不超过安排用于该项目的特大防汛补助费3%的管理费,用于该项目的前期勘测设计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凡属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
  (一)水河流及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费用;
  (二)工矿、铁路、公路、邮电等部门和企业(不包括直接承担堤防防汛任务的国有农业企业、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的防汛抢险费用;
  (三)列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工程水毁修复及应急度汛所需经费;
  (四)城市骨干防洪工程建设所需投资;
  (五)其他应在正常防汛经费中列支的费用。第三章 特大抗旱补助费使用范围第九条 特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对遭受特大干旱灾害的地区为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费用的补助。第十条 特大抗旱补助费的开支范围具体包括:
  (一)县及县以下抗旱服务组织添置抗旱具备、简易运输工具等所发生的费用补助;
  (二)在特大干旱期间,对抗旱应急修建水源设施和提运水所发生的费用补助;
  (三)为解决特大干旱期间临时发生的农村人畜饮水困难而运送水所发生的费用补助;   
  (四)抗旱中油、电费支出超过正常支出部分的费用补助;
  (五)为抗旱进行大面积人工增雨所发生的飞行费、材料费及抗旱节水、集雨等抗旱新技术、新措施的示范、推广和应用所发生的费用补助。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修订)

2.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包括: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船、救生衣、救生圈、编织袋和麻袋等。第三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的所有权和调用处置权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动、挪用。第四条 国家防办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防汛抗旱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储单位)定点代储。二、购置与验收第五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的购置由国家防办负责,按照储备定额有计划地进行。第六条 各代储仓库在防汛物资到货后,应及时会同生产厂家代表共同进行验收,并做必要的检查和试验,发现问题要与厂方代表及时协商解决,在确认型号、规格、包装、外观质量、数量无误后方能正式入库,验收结束后要尽快向国家防办报送验收报告。第七条 国家防办根据代储单位的验收报告向生产厂家结算有关费用,如在结算后发现型号、规格、包装、外观质量、数量的问题而生产厂家不予承担责任的,由代储仓库负责。三、储存和管理第八条 国家防办负责对代储单位和代储仓库的储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国家防办每年向代储仓库支付一定数额的储备管理费,管理费包括代储仓库折旧费、占用费、代储物资保险费、代储物资维护保养费和人工费等内容。第九条 代储单位要严格执行防汛物资管理及有关法规、制度,如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防汛物资损毁、丢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条 代储仓库对中央防汛物资要专库专存,专人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并建立物资台帐和物资管理档案。第十一条 防汛物资库房要求保温、防潮、避光、通风良好,要有防火、防盗、防鼠、防污染措施。第十二条 防汛物资在库内要整齐摆放,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物质。每批(件)物品都应配有明显标签,标明品名、编号(船号)、数量、质量和生产日期,做到实物、标签、台帐相符。第十三条 存放橡皮船和橡胶救生衣(圈)的库房要求安装空调设备,室内温度保持在0~28℃,相对空气湿度不大于75%。
  橡皮船和橡胶救生衣(圈)在入库前要重新涂撒滑石粉:橡皮船船体和附件、备品一起装入外包装袋中,在货架上单只摆放;救生衣(圈)每五件一捆摆放在货架上,不得散乱堆放。第十四条 冲锋舟在入库前要将舟体清洗干净,金属件涂敷黄油,叠放不超过四条,下层舟体吊环内侧边用两根垫木(截面:120×100mm)支撑,舟与舟之间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块支垫,操舟机按保养规定养护后入专用箱存放。第十五条 抢险救生船要按内河航运规范配备驾驶人员,保持船体和机械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在非汛期进行营业性运输时,要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和大修基金。第十六条 编织袋、麻袋应按包装整齐码放,便于搬运,不得散乱堆放,下部要设有防潮垫层;编织袋要包装完好,麻袋码放时要注意通风。第十七条 各种防汛物资在每年汛前都要进行一次检查:
  1.橡皮船要逐只做8小时以上充气试验,重新涂撒滑石粉,需要进行修理的要及时安排修理,随船附件、备品要齐全、完好,并视情况更新修补胶水;
  2.充气式救生衣(圈)做4小时以上充气试验,重新涂撒滑石粉;硬质聚氨酯泡沫救生衣(圈)做外观检查;
  3.救生船、冲锋舟进行养护、检修并发动试机,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救生培训;
  4.编织袋、麻袋进行倒垛、检查,投放鼠药;
  5.防汛物资的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告国家防办。第十八条 代储单位在每年汛后要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盘库,核对帐目,做好封存工作。并就当年的物资储存、管理、出入库和库存数量等情况作出总结,于11月底报告国家防办。四、调运第十九条 代储仓库在汛期要加强值班,落实装卸、运输措施,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工作,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仓库负责人和专职保管员名单、汛期值班电话、调运措施落实情况等函报国家防办备案。第二十条 代储单位在接到国家防办的物资调拨命令后,要立即组织代储仓库发货,根据当时情况确定运输方式,若联系运输有困难,要立即电告国家防办,请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3.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提高特大防汛抗旱资金使用效果,更好地支持防汛抗旱工作,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进行防汛抗旱抗灾工作的专项资金,此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第三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坚持“国家支援为辅,地方自力更生为主”的分配原则。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需的防汛抗旱资金,要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法筹集,首先安排地方财力,地方财力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申请补助。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条 特大防汛补助费主要用于由水利部门统一管理的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及重要海堤(以下简称堤防)在遭受特大洪水和风暴潮后的抗洪抢险及水毁堤防工程修复。
  上述水利工程局部防洪能力与整体防洪要求不相适应,满足不了当年安全渡汛要求,急需采取应急渡汛措施的,中央财政可在汛前适当预拨部分特大防汛补助费。第六条 特大防汛补助费的开支范围是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后为抢险、堵口、修复堤防以及汛前采取应急渡汛措施所耗用的人工费、器材费、通信费、车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1、人工费。组织民工参加抢险、堵口修复堤防工程时发给的伙食补助。
  2、器材费。防汛抢险时所需器材的采购、运输、储备、报损等费用。防汛器材主要包括:楠竹、木料、铅丝、元钉、炸药、雷管、芦苇、麻袋、无纺布、编织袋、草袋、蒲包、石料、照明设备等。
  3、通信费。防汛抢险时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路及其维修费用和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费用。
  4、车船运输费。防汛抢险期间租用及控制的车、船租金及运输费用。
  5、机械使用费。为防汛、抢险、堵口、修复水毁堤防工程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或台班费。
  6、其他费用。为组织防汛抢险而成立的临时防汛指挥机构所需的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第七条 凡属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开支。
  1、小河流、水库、闸坝及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
  2、工矿、森工、铁路、公路、邮电以及其他部门和企业的防汛抢险费用。
  3、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工程,包括河道堤防、闸坝等工程,其水毁修复和应急渡汛所需经费应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4、城市防洪骨干工程建设所需投资。
  5、汛期临时抽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防汛抢险的费用。
  6、其他应在正常防汛费中列支的费用。第八条 特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对遭受特大干旱灾害的乡村为兴建简易抗旱设施需用材料和添置提运水工具的补助。对灾前、灾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人畜饮水设施的修扩建以及乡镇供水设施设备等,主要依靠地方财力和群众投劳集资解决,特大抗旱经费不给补助。第九条 特大抗旱补助费的开支范围是:
  1、水利部门组建的县(区、乡)抗旱服务组织添置抗旱设备设施所需费用。抗旱设备设施包括柴油机、汽油机、抽水机泵及其附加设备等。
  2、抗旱服务组织进行抗旱服务时所需的简易运输工具包括机械动力和畜力等的购置费补助。
  3、抗旱中油、电费支出超过正常支出部分的补助。
  4、为抗旱进行大面积人工降雨的材料费补助。第十条 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抗旱补助费中列支。
  1、应由“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中开支的费用。
  2、为抗旱工作提供数据资料而设的墒情测报点及其仪器设备费用。
  3、印发抗旱材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
  4、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机构费用。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类力量兴办抗旱服务组织,原则是谁投资、谁受益、产权归谁所有。对农村集体兴办的抗旱服务组织,特大抗旱经费可酌情给予有偿或无偿补助。第十二条 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中央财政给予特大防旱补助费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委托财政、水利两厅(局)联合向财政、水利两部申报。
  报告或请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水旱灾情、抗灾措施、地方自筹防汛抗旱资金落实情况及申请补助金额。
  应急渡汛工程所需补助的申请,要说明具体工程项目和自筹资金情况。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4.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颁布信息

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水利部对1999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和2001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财农〔2001〕30号)进行了合并修改。现将修订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财政部 水利部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5.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于2011年9月8日由财政部、水利部以财农〔2011〕328号印发。该《办法》包括总则、补助费使用范围、补助费申报分配、监督管理、附则5章16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财农〔2001〕30号)同时废止。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6.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防汛抗旱救灾需要的物资,首先由地方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自行解决。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并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调用中央物资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国家防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中央物资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法律依据:《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中央物资用于大江大河(湖)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的需要。

7.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防汛抗旱救灾需要的物资,首先由地方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自行解决。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并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调用中央物资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国家防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中央物资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法律依据:《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中央物资用于大江大河(湖)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的需要。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8.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以及抗旱的专项补助资金。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风暴潮、冰凌、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灾害以及严重旱灾。第三条 在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防汛抗旱资金投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要积极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筹集防汛抗旱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费。第四条 补助费的分配使用管理,要体现防汛抗旱应急机制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防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补助费使用范围第五条 补助费用于特大防汛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防汛抗洪抢险,应急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水毁修复,水文测报设施设备修复,防汛通讯设施修复,抢险应急物资及设备购置,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具体开支范围:(一)伙食费。参加现场防汛抗洪抢险和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费用。(二)物资材料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及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所需物资材料的购置费用。(三)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在防汛抗洪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水上救生、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为防汛抗洪抢险租用专用设备的费用。(四)通信费。防汛抗洪抢险、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路、通信工具及其维修的费用。(五)水文测报费。防汛抗洪抢险期间水文、雨量测报费用,以及为测报洪水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的费用。(六)运输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租用及调用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七)机械使用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台班费及检修费和租用费。(八)中央防汛物资储备费用。水利部购置、补充、更新中央防汛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九)其他费用。防汛抗洪抢险耗用的电费和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发生特大洪水期间开支的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一)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费用;(二)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及应急度汛所需经费;(三)其他应在预算中安排的经常性防汛业务经费。第六条 补助费用于特大抗旱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具体开支范围:(一)抗旱设备添置费。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灌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抗旱设备发生的费用。(二)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费。因抗旱需要应急修建的泵站、拦河坝、输水渠道、水井、塘坝、集雨设施等费用。(三)抗旱用油用电费。抗旱期间,采取提水、输水、运水等措施而产生的油、电费用。(四)抗旱设施应急维修费。抗旱期间,抗旱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发生的费用。(五)旱情信息测报费。抗旱期间临时设置的旱情信息测报点及测报费用;(六)中央抗旱物资储备费用。水利部购置、补充、更新中央抗旱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七)其他费用。抗旱新技术新产品示范、推广费用。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抗旱补助费中列支:(一)正常的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设施的修建费用;(二)印发抗旱资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三)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机构费用。 补助费申报分配第七条 各省(区、市)申请补助费,由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部、水利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补助费,由兵团财务、水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主送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直属垦区申请补助费,由农业部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主送财政部、水利部。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申请补助费,由水利部向财政部申报。第八条 补助费综合下列水旱灾情相关因素分配:(一)洪涝成灾面积;(二)水利工程设施水毁损失情况;(三)农作物受旱成灾面积及待播耕地缺墒缺水面积;(四)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牲畜数量;(五)地方(部门)防汛抗旱投入与财力状况。第九条 分配给各省(区、市)的补助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第八条相关因素商定,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分配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的补助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第八条相关因素商定,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并抄送相关部门。分配给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的补助费,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水利部,并抄送相关部门。第十条 中央财政拨付给各省(区、市)的补助费,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第八条相关因素商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下达预算。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要加强对补助费购置的防汛抗旱物资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管理。补助费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补助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加强对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要加强对本部门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水利部要加强对本部门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及经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附 则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财农〔200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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