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立办事处

2024-04-29

1. 如何设立办事处

企业设立办事处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是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其货物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  三、是办事处作为独立的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事宜。

如何设立办事处

2. 设立办事处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公司要在外地设立办事处,按设立公司分支机构的程序到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在拟成立办事处的当地工商所办理先到当地工商所领表,填表,提供第一条所列资料,完备后交工商所,工商所审核无误后交费,合理合法的2周内审批下来。设立办事处需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办事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公司的企业章程复印件;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公司的股东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5、办事处的住所证明文件,如果是租用的,提供房租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6、公司对办事处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文件;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3. 设立办事处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1、是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
2、是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
3、是办事处作为独立的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事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设立办事处需要什么手续

4. 设立办事处需要什么手续

有些企业因为业务发展的需要会设立办事处,那么设立办事处需要什么手续?公司设立办事处的三种情况?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有些企业因为业务发展的需要会设立办事处,那么设立办事处需要什么手续?公司设立办事处的三种情况?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一、设立办事处需要什么手续(一)申请报告;      (二)母公司营业执照(需加盖公章)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工商局的同意函;      (三)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四)负责人简历、照片、身份证、暂住证等;      (五)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七)工商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二、公司设立办事处的三种情况(一)是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其货物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      (三)是办事处作为独立的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事宜。三、设立办事处需要登记吗办事处的工商注册登记已经取消,如果不从事经营活动,无须注册。如果从事经营活动,就要办理分公司注册登记。      (一)办事处与分公司不同,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办事处、代表处是不能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的,是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商业贸易合同进行营利性的贸易、投资活动,否则其签订的营利性协议是无效的。其职责仅仅是联络、了解分析市场行情、参与商务谈判。      (二)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从增值税上看,办事处由于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当地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5. 设立办事处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
1、是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
2、是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
3、是办事处作为独立的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设立办事处需要什么手续?

6. 设立办事处需要什么手续

(一)申请报告;
(二)母公司营业执照(需加盖公章)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工商局的同意函;
(三)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四)负责人简历、照片、身份证、暂住证等;
(五)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七)工商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一、公司设立办事处的三种情况
(一)是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其货物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
(三)是办事处作为独立的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事宜。
二、设立办事处需要登记吗
办事处的工商注册登记已经取消,如果不从事经营活动,无须注册。如果从事经营活动,就要办理分公司注册登记。
(一)办事处与分公司不同,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办事处、代表处是不能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的,是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商业贸易合同进行营利性的贸易、投资活动,否则其签订的营利性协议是无效的。其职责仅仅是联络、了解分析市场行情、参与商务谈判。
(二)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从增值税上看,办事处由于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当地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7. 如何设立办事处及设立办事处的意义

  以在北京设立办事处为例说明:外商代表处既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如下简称“代表处”),是指外国的公司、机构,根据中国的规例在中国设立的联络机构。其日常的运作必须遵守中国的法例,包括注册登记规例、税例、劳工法例以及其他相关的监管规例。代表处仅为办事处登记,不为企业法人,也非有限公司,其所有的民事责任由派出的外国公司(即总机构)承担;代表处并非一个完整的营业机构,只是总机构派驻中国的一个协助或对中国贸易配套的单位。
  设立外资代表处是一种成本低而能有效地进入中国市场的方法。它提供一个更能了解中国市场的机会。透过进行各种市场研究,外资代表处能掌握各种有用的资料,如消费行为模式、市场需求、市场习俗、地方法律及法规、经营成本等。同时,外资代表处亦可监察其它合资企业及其运作情形,并与业务伙伴及客户建立联系。在中国大陆营商,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外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目前,任何国家/地区的外国公司,均可以在中国的中等以上城市设立代表处。
  重要提示:外资代表处是不可收费或提供可直接获得收入的服务或签订有关合约。虽然法律不允许外资代表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外资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外资代表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外资代表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北京代表处的优势
  办理手续简单快速,由于具体营运不同于实体公司,它没有十分严格资金投入方面的要求;在跟进管理方面也相对简单。
  北京代表处设立的意义
  北京作为中国主要的对外贸易和国际交流中心,现如今在建设上取得了辉煌成就,造就了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对一些刚刚进入中国试探市场的外资企业,设立代表处(或称办事处)是一个最好的解决办法。外资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是一个代表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所以,办事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例如,它不能签订任何购买、销售合同,也不能接受服务所得的收入,不能开发票、向境外汇款。但是办事处可以开立银行账户、拥有工作人员来实现其业务联络的目的。其公司总部可以与办事处的客户及供货商签订合同,但只能以公司总部的名义,不能以代表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但是,总部的很多业务可以通过代表处联系沟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如何设立办事处及设立办事处的意义

8. 如何设立公司办事处

【设立办事处流程】公司设立办事处的程序
 
  公司设立办事处的程序
 
  企业设立办事处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是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其货物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
 
  三、是办事处作为独立的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事宜。
 
  设立办事处可以为企业节税
 
  比如:某公司经营原油及油品的销售,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4年1月~6月,该公司在异地某市设置了临时性办事处。该办事处在2004年1月~6月,接到总公司拨来货物500吨,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拨入价160万元,在经营地就地采购原油10000吨,购进价9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1月~6月盈利100万元(注:总公司2003年经税务部门认定亏损200万元;上述进价及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格)。
 
  该办事处2004年1月~6月收入按上述三种涉税处理办法,应纳税额度为:1.作为办事处机构缴税。公司拨来货物有合法经营手续,应向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应缴纳税额为:(200-160)×17%=6.8(万元)。
 
  1)办事处在经营地所采购货物超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
 
  应缴纳税额为:1000×6%=60(万元)。两者共计应缴纳增值税额为66.8万元。
 
  2)按分支机构缴税。
 
  在经营地应纳税额为:〔(1000-900)+(200-160)〕×17%=23.8(万元)。
 
  100万元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弥补总公司的上一年度亏损。两者共计应缴纳税额为23.8万元。
 
  3)按独立核算企业缴税。
 
  应缴增值税为:〔(1000-900)+(200-160)〕×17%=23.8(万元)。
 
  应缴所得税为:100×33%=33(万元)。两者共计应缴纳税额为5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