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伤残保险给付多少

2024-05-13

1. 伤残军人伤残保险给付多少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标准表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护理费一级因战226807644因公219607644因病212404584二级因战205207644因公194407644因病187204584三级因战180006108因公169206108因病158404584四级因战147606108因公133206108因病122404584五级因战11520因公10080因病9360六级因战9000因公8520因病7200七级因战6840因公6210八级因战4320因公3960九级因战3600因公2880十级因战2520因公2160伤残军人伤残等级评定:由省级部门统一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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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伤残保险给付多少

2. 伤残军人保险补偿

一、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二、七级至十级残疾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关于部队评残标准补偿金,军人因工伤评残九级,在复原的时候,部队会进行赔偿。 包括9个月的本人 工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五十三条 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民兵执行战备勤务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因执行国防勤务伤亡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 什么叫军人伤残保险金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的问题:军人伤残保险金和抚恤金不是一样的!军人意外伤害保险是2011年底有军委干部部推出的一项全军军人部队、个人(当然个人比率较小的)双方交款德一项商业保险,其只对2012年以后受伤致残的官兵有效,而且是在退役时一次性保险公司赔偿。而抚恤金是我军历史上一直所有的,2005年以前在职的领取一年一度的保健金,无业、农村等在乡每月领取与保健金等同金额的抚恤金。2004年10起统一为领取民政部标准的抚恤金。前者是商业一次性的赔偿,后者是只要你没有刑事犯罪等法定不能领取抚恤金以外,一辈子可以领取得伤残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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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军人伤残保险金

4. 什么是军人伤残保险金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的问题:军人伤残保险金和抚恤金不是一样的!军人意外伤害保险是2011年底有军委干部部推出的一项全军军人部队、个人(当然个人比率较小的)双方交款德一项商业保险,其只对2012年以后受伤致残的官兵有效,而且是在退役时一次性保险公司赔偿。而抚恤金是我军历史上一直所有的,2005年以前在职的领取一年一度的保健金,无业、农村等在乡每月领取与保健金等同金额的抚恤金。2004年10起统一为领取民政部标准的抚恤金。前者是商业一次性的赔偿,后者是只要你没有刑事犯罪等法定不能领取抚恤金以外,一辈子可以领取得伤残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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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我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实行市、县(市)分级、单独统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参加医疗费统筹的,个人不缴纳医疗统筹费。2004 年黄石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统筹费,按每人每年7000 元的标准筹集。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行政单位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年的缴费标准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和其所在单位按财政拨款与单位自筹经费的比例共同负担;原属财政拨款的单位,整体转移为不属于财政供给的,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由所在单位缴纳;破产企业二等乙级以上革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应从有效资产变现中按当年筹资标准一次性提取10 年医疗统筹费。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规定进行管理。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持《医疗证》和专用病历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6. 军人伤残附加保险金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发布时间:2013-6-1414:05:02来源:管理员文字〖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第四条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第五条军队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伤亡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个人缴纳;(二)中央财政拨入;(三)军队调剂安排;(四)基金运营收益;(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渠道。第七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每人每月按不超过全军军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办法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审定。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保险费。第八条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每年向国家申请。军队调剂安排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列入年度预算。第九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核算与运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运营收益全部纳入伤亡保险基金管理。第十条各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必须上缴全军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得自行使用。第十一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专门用于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十二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组织实施。第三章保险受益人第十三条军人死亡保险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未指定特定受益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军人伤残保险受益人为军人本人。第四章保险给付第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给付金额,以全军干部月平均工资收人为计算单位。具体数额,由总后勤部根据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第十六条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72个月;(二)因公牺牲的,48个月。第十七条军人伤残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因战致残的,特等42个月,一等36个月,二等甲30个月,二等乙24个月,三等甲18个月,三等乙12个月;(二)因公致残的,特等36个月,一等30个月,二等24个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个月,三等乙6个月;(三)因病致残的,一等24个月,二等甲18个月,二等乙12个月。第十八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未曾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利率由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第十九条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予给付伤亡保险金:(一)惧怕执行作战和其他可能发生危险的任务而自残或者自杀;(二)犯罪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三)酗酒或者其他蓄意违纪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给付保险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办理。第二十一条军人伤残后己领取保险金,因残情加重提高伤残等级的,按提高的伤残等级标准补齐差额;再次致残的,按新的残情评定等级,发放伤残保险金。第二十二条军人因战、因公失踪并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的,受益人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死亡保险金。第五章伤亡性质认定与评残第二十三条军人伤亡性质认定,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军人伤残、病残等级评定,依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执行。第二十五条军人伤残评定工作,依照《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军人保险机构对伤亡性质认定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军人保险机构。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证件或者擅自更改伤亡性质、伤残等级骗取伤亡保险金的;(二)不按照规定存储,划拨,结算和运营伤亡保险金的;(三)虚报冒领伤亡保险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伤亡保险金的;(五)贪污、挪用伤亡保险金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妨害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伤亡保险办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伤亡保险办法,由武警总部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附:总后通知调整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解放军报》2006年9月18日电总后勤部日前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从9月1日起,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4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暂按干部职务等级和士官军衔级别确定。我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原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这次下发的《通知》规定,正师职(专业技术4-6级,正局级)的月标准为30元,以下按职务等级依次递减,排职(专业技术14级,办事员)为12元;六级士官的月标准为20元,以下按军衔等级依次递减,一级士官为8元。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逐月记入个人账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只积累不消费”,即军人在服役期间享受军队的公费医疗,退役后将保险金移交地方或发给本人,以满足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为保证六级以上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通知》规定,在2006年9月1日前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且已退还个人缴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从10月起负责为其重新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每月按规定数额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在9月1日后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不再退还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每月按规定数额继续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并记入个人账户。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保险金给付手续。《通知》还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作出规范:士官考取军队院校后,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应将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军队院校财务部门。执行供给制学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续建后予以冻结;执行士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按规定续建和管理,本人按规定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毕业时,军队院校财务部门将其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批准转业、复员暂未离队仍在军队领取工资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继续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被取消军官、文职干部身份或士官资格,改按义务兵退伍,以及被开除军籍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给付。义务兵被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不享受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军队军以上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暂不参加退役医疗保险。义务兵享受退役医疗保险,但不缴纳保险金。军人退出现役时,由有关部门将保险金移交地方,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接轨;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金发给本人。如军人牺牲或病故,保险金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军人伤亡保险政策制度作出调整内容摘要:四总部修订颁发军人伤亡保险规定总后同时颁发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总后勤部同时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以下简称《附加规定》),共5章26条,对军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法做出调整改革。取消个人缴费,较大幅度提高军人伤亡保险补偿水平中国军网据解放军报北京9月5日电安发亮、记者范炬炜报道: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前修订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军人伤亡保险政策制度作出调整。《规定》共9章39条,主要明确和规范了以下事项:取消个人缴费规定,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归并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按照军人死亡保险金补偿水平略高于地方其他社会成员的原则,参照工伤保险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确定因公牺牲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突出对残疾军人工资收入损失的补偿,残疾保险金标准按照本人月工资收入和相应月数计算确定,较大幅度提高军人伤亡保险补偿水平;形成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动态化、规范化调整机制。总后勤部同时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以下简称《附加规定》),共5章26条,对军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法做出调整改革。《附加规定》强调,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遵循岗位风险越大、补偿水平越高的原则。购买军人伤亡附加保险所需经费纳入军费预算安排,军人不缴纳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费。总后财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全军部队坚持以军事斗争准备为龙头,不断提高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军事训练、科研试验、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任务重、风险大。《规定》的颁发,充分体现了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对全军广大官兵的关心爱护,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激发广大官兵战斗精神,更好地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都具有重要意义。关于《附加规定》,这位负责人介绍说:通俗地讲,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就是对非战争时期被认定为因战、因公、因病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在享受伤亡保险的基础上,根据其岗位风险程度不同,采取购买商业保险的办法,再给予一定的伤亡附加保险金。军人职业岗位不同,风险也不同,特别是航天、航空、航海、科研试验等特种岗位,在岗位训练和执行任务过程中,面临更大风险,付出更多奉献与牺牲。军队建立伤亡附加保险,建立差异化保险补偿机制,体现了军队特殊岗位的风险特点,对激励官兵在高风险岗位建功立业,有效保障军队完成急难险重任务,进一步增强部队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和《附加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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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伤残军人保险补偿标准

附【四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作者:四总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第四条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第五条军队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伤亡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个人缴纳;(二)中央财政拨入;(三)军队调剂安排;(四)基金运营收益;(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渠道。第七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每人每月按不超过全军军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办法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审定。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保险费。第八条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每年向国家申请。军队调剂安排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列入年度预算。第九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核算与运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运营收益全部纳入伤亡保险基金管理。第十条各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必须上缴全军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得自行使用。第十一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专门用于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十二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组织实施。第三章保险受益人第十三条军人死亡保险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未指定特定受益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军人伤残保险受益人为军人本人。第四章保险给付第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给付金额,以全军干部月平均工资收人为计算单位。具体数额,由总后勤部根据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第十六条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72个月;(二)因公牺牲的,48个月。第十六条军人伤残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因战致残的,特等42个月,一等36个月,二等甲30个月,二等乙24个月,三等甲18个月,三等乙12个月;(二)因公致残的,特等36个月,一等30个月,二等24个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个月,三等乙6个月;(三)因病致残的,一等24个月,二等甲18个月,二等乙12个月。第十八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未曾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利率由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第十九条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予给付伤亡保险金:(一)惧怕执行作战和其他可能发生危险的任务而自残或者自杀;(二)犯罪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三)酗酒或者其他蓄意违纪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给付保险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办理。第二十一条军人伤残后己领取保险金,因残情加重提高伤残等级的,按提高的伤残等级标准补齐差额;再次致残的,按新的残情评定等级,发放伤残保险金。第二十二条军人因战、因公失踪并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的,受益人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死亡保险金。第五章伤亡性质认定与评残第二十三条军人伤亡性质认定,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军人伤残、病残等级评定,依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执行。第二十五条军人伤残评定工作,依照《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军人保险机构对伤亡性质认定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军人保险机构。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证件或者擅自更改伤亡性质、伤残等级骗取伤亡保险金的;(二)不按照规定存储,划拨,结算和运营伤亡保险金的;(三)虚报冒领伤亡保险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伤亡保险金的;(五)贪污、挪用伤亡保险金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妨害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伤亡保险办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伤亡保险办法,由武警总部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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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保险补偿标准

8. 军人伤残保险怎么申请

附【四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作者:四总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第四条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第五条军队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伤亡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个人缴纳;(二)中央财政拨入;(三)军队调剂安排;(四)基金运营收益;(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渠道。第七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每人每月按不超过全军军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办法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审定。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保险费。第八条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每年向国家申请。军队调剂安排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列入年度预算。第九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核算与运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运营收益全部纳入伤亡保险基金管理。第十条各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必须上缴全军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得自行使用。第十一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专门用于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十二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组织实施。第三章保险受益人第十三条军人死亡保险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未指定特定受益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军人伤残保险受益人为军人本人。第四章保险给付第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给付金额,以全军干部月平均工资收人为计算单位。具体数额,由总后勤部根据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第十六条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72个月;(二)因公牺牲的,48个月。第十六条军人伤残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因战致残的,特等42个月,一等36个月,二等甲30个月,二等乙24个月,三等甲18个月,三等乙12个月;(二)因公致残的,特等36个月,一等30个月,二等24个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个月,三等乙6个月;(三)因病致残的,一等24个月,二等甲18个月,二等乙12个月。第十八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未曾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利率由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第十九条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予给付伤亡保险金:(一)惧怕执行作战和其他可能发生危险的任务而自残或者自杀;(二)犯罪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三)酗酒或者其他蓄意违纪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给付保险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办理。第二十一条军人伤残后己领取保险金,因残情加重提高伤残等级的,按提高的伤残等级标准补齐差额;再次致残的,按新的残情评定等级,发放伤残保险金。第二十二条军人因战、因公失踪并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的,受益人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死亡保险金。第五章伤亡性质认定与评残第二十三条军人伤亡性质认定,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军人伤残、病残等级评定,依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执行。第二十五条军人伤残评定工作,依照《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军人保险机构对伤亡性质认定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军人保险机构。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证件或者擅自更改伤亡性质、伤残等级骗取伤亡保险金的;(二)不按照规定存储,划拨,结算和运营伤亡保险金的;(三)虚报冒领伤亡保险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伤亡保险金的;(五)贪污、挪用伤亡保险金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妨害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伤亡保险办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伤亡保险办法,由武警总部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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