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异同点。

2024-05-17

1. 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异同点。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性质 :
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投资人: 
①投资人是自然人;②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③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合伙企业:
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出 资 
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企业事务管理 :
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但企业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企业解散后,财产清偿顺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剩余部分归投资人所有) 
①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仍有剩余,在合伙人之间按约定分配)

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异同点。

2. 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的法律制度的异同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企业性质
    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投资人
    ①投资人是自然人;②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③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出  资
    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企业事务管理
    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但企业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企业解散后,财产清偿顺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剩余部分归投资人所有)
①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仍有剩余,在合伙人之间按约定分配)

    企业解散后,企业存续期间债务的清偿责任5年后归于消灭。

公司性质: 
是依据公司的组织形式和对外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对公司进行的分类,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按照新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要件有: 
1、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但可分期缴纳(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在其中,对于一人有限公司又做了特别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在于: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设立要件有: 
1、主体。公司法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其也可分期缴纳,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 

还有其他分类如下: 
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一、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的公司分类 
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三、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四、母公司和子公司 
五、总公司和分公司 
六、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创业者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等企业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注册资本要求较高,且需经省级政府的批准,不为一般的创业者所采用。合伙和个人独资因创业者须承担无限责任,选择这两种企业形式的也相对较少。有限责任公司是绝大多数创业者所乐于采用的组织形式。 

以我国现行法律,个人创业的法律途径主要有: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合伙企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如果您从事的创业活动主要以您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零售及餐饮、理发、洗烫、花店、报刊零售等社会服务业,建议您申请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资金没有法定要求,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但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经济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要对自身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其中,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偿还,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偿还。 

如果您欲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按新《公司法》股东人数须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3万元。也可以注册为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且需要一次性交清。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商标)、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因此,您如果采用有限责任形式创业,除了其余股东出资及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您实际以现金货币作为出资可能大大低于十万元。有限公司股东须在公司名称核准后,公司营业执照颁布前而由法定验资单位对股东出资进行验证。有限责任公司本身以其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创业总有风险,如有可能建议您尽量按《公司法》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进行创业。 

如果您欲设立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法律对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没有最低限度要求和需要由法定机构强制验资的要求,但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以实物出资的,应出具实物的所有权或许可用于合伙企业投资的使用证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出具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证明;不能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有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以劳务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经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其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设立时虽无最低限度出资要求,但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风险较大。若您采用合伙形式创业,请谨慎选择合伙对象。 

此外,最近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法亦没有规定投资人出资的最低限度和须法定验资机构验资的规定,只规定须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包括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额指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数额,以及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作价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出资方式指投资人一个人财物出资,或者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个人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示的,该责任消灭。相对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更能满足资金缺乏、又不愿与人合股或合伙的个人进行创业。如您选择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创业,则尤需注意在无人帮助监督情况下加强控制企业的各类风险。

3.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也就是企业;
公司可以是个人独资的无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各方合伙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
合伙企业,一般就是有少量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4. 比较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异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且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仅限于中国公民,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的中国公民,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是否可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如果为自然人的,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再说一下各自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在申请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之分,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至少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企业的债务每个合伙人都有责任清偿而与自己出资比例无关(当然超过一定限度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还有一类合伙企业称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技能提供有偿服务的,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否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接着说设立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总则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关于投资人的要求前面已经说了,这里不再赘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是厂、店、部、中心等,但不能使用有限、股份、公司的字眼。对于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并未作最低限额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的出资人多于1个时就必须要有协调企业内部关系的规范,合伙企业就是合伙协议,公司就是章程。合伙协议的生效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两个到五十个,普通合伙企业无此规定。
  最后单独说一下出资形式。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5.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三种企业形式的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三种企业形式的不同有以下几点:
1、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相比,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条件较宽松,设立程序较简便,进入或者退出市场也较灵活;但是其公示性(主要指财务公开程度)不如公司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大于公司和合伙企业。
2、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公司是企业法人。3、组建方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投资人与企业(公司)的财产关系不同、责任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内部事务管理结构不同。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定职权和公司章程的约定管理公司事务。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资料拓展
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
国际上通常分类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独资
独资企业,西方也称“单人业主制”。它是由某个人出资创办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违法,爱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要雇多少人,贷多少款,全由业主自己决定。赚了钱,交了税,一切听从业主的分配;赔了本,欠了债,全由业主的资产来抵偿。我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很多属于此类企业。

合伙
合伙企业是由几个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它不同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企业。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协议凑合组织起来的,结构较不稳定。合伙人对整个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合伙企业不如独资企业自由,决策通常要合伙人集体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优势。
以上两类企业属自然人企业,出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点:
(1)合伙企业法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一个合伙人没有能力偿还其应分担的债务,其他合伙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还规定合伙人转让其所有权时需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有时甚至还需要修改合伙协议,因此其所有权的转让比较困难。

公司
公司企业是按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创办的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不通过发行股票,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建的公司(一般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资本无需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在出让股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往往具有股东身份,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必向社会披露,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程序比较简单,管理机构也比较简单,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三种企业形式的不同

6. 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异同点

1、公司制企业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人数以上的投资者(或股东)出资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我国目前的公司制企业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当企业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时,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所有者只参与和作出有关所有者权益或资本权益变动的理财决策,而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理财活动由经营者进行决策。又叫股份制企业,是指由1个以上投资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资组建,有独立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9-1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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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比,公司制企业的特点有( )?

【答案】ACD。
解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被划分为若干股权份额,每个份额可以单独转让,无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公司制企业容易转让所有权。
【知识点】企业组织形式

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比,公司制企业的特点有( )?

8.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三种企业形式的不同

  三者的法律形态却有以下几点区别:
  1.存在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合伙制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受合伙企业法调整;公司制企业依据公司法设立,受公司法调整。
  2.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公司是企业法人。
  3.组建方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投资人与企业(公司)的财产关系不同、责任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相对分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合伙人以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即负无限责任。
  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彻底分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负有限责任;。
  5.内部事务管理结构不同。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定职权和公司章程的约定管理公司事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检查他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
  6.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相比,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条件较宽松,设立程序较简便,进入或者退出市场也较灵活;但是其公示性(主要指财务公开程度)不如公司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大于公司和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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