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权表决的介绍

2024-04-29

1. 加权表决的介绍

是指根据一定标准给予国际组织成员国以不同票数或不等值的投票权的一种表决制度。是与一国一票的制度相反的。在这种表决制中,分配表决权所依据的标准包括成员国的人口、对组织的出资金额、贡献、责任、利害关系等。主要适用于国际经济组织中。

加权表决的介绍

2. 加权表决的种类

到目前为止,国际组织所采用的加权表决制主要有以下种类: 六十年代以后成立的机构,尽管由于新成员国增加,比重有所变动,但上述原则并未改变。如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其常设机构贸易及发展理事会由会议选举的五十五个会员国组成。1972年经大会核准理事国名额增至六十八国,二十九席选自甲类(发展中)国家,二十一席选自乙类(发达)国家,十一席选自丙类(拉丁美洲)国家,七席选自丁类(社会主义)国家。选举时不仅顾及公允地域分配,且注意主要贸易国家经常保有代表,所定席位分法是高度发展国家与低度发展国家的实质代表权大致相同。根据1965年联大决议而成立的联合国发展署,其董事会三十七个董事国中十七个由经济较发达国家担任,十九个由发展中国家担任,另一董事国则由区域分配集团轮流推选国家担任。1971年该发展署经大会决议扩大为四十八个董事国后,二十七席由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及南斯拉夫担任,二十一席由经济较发达国家担任。这种安排使技术开发协助的主要捐助国与主要受益国大致保持平均份量。在联合国机构中,依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任何会员国不得享有一票以上的投票权。但也有一些变通的规定:托管理事会席位由管理国家与非管理国家平均分配,各占一半。前一类国家为当然理事国,无需选举。军事参谋委员会完全由大国的参谋总长组成。最为人所熟知的是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与众不同的地位:在世界政治舞台上影响最大的五大国不仅占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而且在安理会的投票中享有特殊权利:否决权。

3. 加权表决的评价

国际组织中的加权表决制,与传统的国际社会公认的一国一票表决制明显不同。加权表决制可以说,源于国内法上的股份公司的概念。股份公司的产生是欧洲一些国家对殖民地国家的商业活动,特别是进出口贸易不断发展的结果,是集资经营,共担风险的法律形式逐渐完善的产物。〔12〕股份公司的最大特征是全部资本分为股份,不仅股东的出资以此为计算单位,而且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股利的分配也是以股份为标准来确定的〔13〕。股东在其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与出资股份成正比。这种规则主要是从股东在公司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出发的。股份是股东在公司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依股份来确定表决权是国内公司法上的一项原则。国内法律原则演变为类似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是国内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中的“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这一规则,演变为国际法中条约法的“约定必须遵守原则”。国内法中契约关系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的规定。古代罗马是资本主义商品关系发展的摇篮,而契约关系是商品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一种合议,与此相适应,罗马法规定“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14〕即契约必须遵守。在国际法上,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15国际法上的条约与国内法中契约其不同点是:前者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后者为自然人或法人。相同点是两者都在一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也正是由于这一共同点,使:“约定必须遵守”这一国内法原则适用到国际法中。显然,国内公司法上的原则,为加权表决制的形成或确立提供了某种依据。比较国内股份公司和国际经济组织可以发现两者确有共同点:它们均为经济组织,都以参加人出资为本组织运转的基础,而出资人的出资对组织宗旨实现,决议的实施起重要作用,出资大的风险就大。考虑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加权表决制是有其一定合理性的。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国在基金中的份额完全根据各特定国家在整个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般主要考虑的因素为国民收入、外汇储备和平均进出口额等〔16〕;份额多少与投票权成正比。鉴于经济组织基本特征是以盈利为其根本目标,这就意味着经济组织运转结果:无非是盈利或亏损。盈利对份额多的国家可以得到多的收益,亏损时份额多的国家受到亏损也大。但国内股份公司与国际经济组织毕竟有如下的很大差别:1.主体不同,前者是自然人或法人,后者主要是国家,而且是享有平等主权的国家。2.目标不完全相同,前者以盈利为目的,后者强调成员国之间合作,最终目标是维持一种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组织中主体平等性及目的合作性,要求这些组织遵循主权平等原则。这正是一些采用加权制的国际经济组织又都规定各成员国拥有相同的基本票的原因。然而又必须看到,传统的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原则与国际社会的客观现状并不完全吻和。各国在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导致它们在国际社会所起的作用则不尽相同。加权制实际上是对国际社会各成员的真实情况的一种反映。国家之间完全平等只是国际社会中一种理想境界,而“国际法的主要目标在于建立一个与其说是合乎正义的,不如说是有秩序的国际关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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