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带来的婚姻关系新变化(一)

2024-05-15

1. 《民法典》带来的婚姻关系新变化(一)

明年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是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这些新的变化,将对婚姻家庭关系带来深远影响。
  
 今天我将们先来看看《民法典》对缔结婚姻关系上的一些新变化。
  
  一、将疾病婚姻从无效转变为可撤销。 
  
 目前 《婚姻法》中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事由,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认为、该类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婚姻法》的这些规定出台后,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争议。
  
 一方面,结婚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以患有某些疾病为由就宣告婚姻无效有直接侵犯公民婚姻自由权的嫌疑。因为,患有某些疾病虽然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重大影响,但如果缔结婚姻的双方对此都已经知晓且愿意承受这些影响,如果直接用国家公权力予以干预,这就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家事自主权。
  
 另一方面,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很多以前被认为难 以治疗的疾病今天也能得到有效的治疗,今天难以治疗的疾病,说不准明天就有医学上的突破让它变得容易治疗起来。既然在医学上至今为止也并没有任何一份形成了共识的文件列出有哪些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这也容易导致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也难以衡量具体该以什么为标准。
  
 反之,如果不禁止有疾病的人结婚,则将会让婚姻变得更为容易,进而更有助于降低婚姻关系的安全系数,让婚姻当事人更为理性、更为谨慎的选择是否要踏进婚姻的殿堂。
  
 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中,立法者关注到了存在的这些问题,将疾病婚姻从无效转变为可撤销,将是否结婚的最终决定权交给当事人自己决定,前提是患病的一方在婚姻登记前要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这种新变化保护了那些存在重大疾病但又有结婚意愿的当事人享有缔结婚姻的自由,切实体现出了对公民婚姻自由的保护。
  
 看到这里可能会有人会问,到底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需要在缔结婚姻前就告知对方呢?
  
 在实务中,法官一般都会参考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06年联合做出的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来进行认定。
  
  二、放宽了请求撤销胁迫婚姻的起算时间。 
  
 目前的《婚姻法》中,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规定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则将这个起算点变更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项改变,在立法上也体现出了对受胁迫方权益更为确切的保护。
  
 三、增加 了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是《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里新增加的内容,这有利于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弥补其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
  
 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民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结婚行为中,婚姻之所以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往往是因为一方的过错所致,而信赖婚姻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是无过错的一方。赋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权,让无过错方有了可操作的救济途径,这种立法变化值得点赞。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的当事人,不适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双方在法律上只是同居者关系,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视为双方共同财产。
  
 相信《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司法实务将会对婚姻行为无效的过错认定和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民法典》带来的婚姻关系新变化(一)

2.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题


3. 最新的民法典颁布后,婚姻家庭规则将发生哪些重大变化增了哪些新的法规

法律分析:《民法典》在婚姻方面有了新的解读,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彩礼的返还,婚前财产的划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家暴以及对全职太太的保护等。1、30日离婚冷静期。《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同时,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2、三种情况下支持返还彩礼。但根据《民法典》新规,符合以下情况并查明属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彩礼返还:3、婚前父母帮买房不属夫妻个人财产4、妻子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5、离婚后子女改姓不得以此拒付抚养费6、持续性、经常性的家暴被认定为虐待7、全职妈妈离婚应得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最新的民法典颁布后,婚姻家庭规则将发生哪些重大变化增了哪些新的法规

4. 最新的民法典颁布后,婚姻家庭规则将发生哪些重大变化

法律分析:增设了收养相关的原则性条款以及亲属的相关规定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去掉了晚婚晚育的规定。目前人口结构老龄化,新增人口在减少,国家已经不鼓励晚婚晚育了。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变化。禁止结婚的情形中去掉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内容。毕竟医学在发展,而且对于所谓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没办法完全列举,不具有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疾病也不应该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不应该因身患疾病而剥夺拥有婚姻的权利。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变化。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内容。也就是说疾病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任何人都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因疾病而被剥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5. 最新的民法典颁布后,婚姻家庭规则将发生哪些重大变化?

法律分析:增设了收养相关的原则性条款以及亲属的相关规定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去掉了晚婚晚育的规定。目前人口结构老龄化,新增人口在减少,国家已经不鼓励晚婚晚育了。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变化。禁止结婚的情形中去掉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内容。毕竟医学在发展,而且对于所谓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没办法完全列举,不具有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疾病也不应该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不应该因身患疾病而剥夺拥有婚姻的权利。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变化。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内容。也就是说疾病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任何人都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因疾病而被剥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新的民法典颁布后,婚姻家庭规则将发生哪些重大变化?

6. 民法典中新增了那些关于婚姻的规定

民法典具体对婚姻中离婚作出了以下新规定1、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3、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一方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7. 最新的民法典颁布后,婚姻家庭规则将发生哪些重大变化

法律分析:增设了收养相关的原则性条款以及亲属的相关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去掉了晚婚晚育的规定。目前人口结构老龄化,新增人口在减少,国家已经不鼓励晚婚晚育了。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变化。禁止结婚的情形中去掉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内容。毕竟医学在发展,而且对于所谓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没办法完全列举,不具有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疾病也不应该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不应该因身患疾病而剥夺拥有婚姻的权利。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变化。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内容。也就是说疾病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任何人都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因疾病而被剥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新的民法典颁布后,婚姻家庭规则将发生哪些重大变化

8. 《民法典》带来的婚姻关系新变化(二)

一个家庭的维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的付出。传统家庭分工中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形式在现代中国家庭应该还是主流。
  
 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家庭都是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都有一份工作要去面对。对这类家庭而言,如果没有父母帮忙或经济条件不允许请人帮忙,则势必需要夫妻的其中一方要在家庭生活中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通常而这种负担都会落到女性的身上。
  
 做为完全承担家务劳动或对家务劳动贡献较大的一方,在客观上因为时间精力更多的倾注于家庭内部事务,导致无法在社会职业上得到的更大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万一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势必会对这付出方今后的生活水平造成巨大的影响。
  
 所以,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允许付出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补偿权利,这其实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一种补偿。在婚姻关系中如果能确立这种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和睦的亲属关系,更能体现出在公平原则下对弱势方利益的保障。
  
 在目前实行的《婚姻法》第四十条是这么规定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条规定被视为是我们国家法律层面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确立,可是这项制度落实到实践当中,被适用的空间却很少。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依据这条的规定,适用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夫妻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了分别归各自所有。
  
 这样的规定使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可操作性,使其沦为了一种只是看上去很美的制度。这条规定被一些学者认为极大地浪费了立法资源,忽视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实情况,极大地限制了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让民众对法律的期待利益和愿望落空。
  
 在即将实行的《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则是这么规定的:“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取消了家务劳动补偿需要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适用的前提条件,将家务劳动补偿扩大到了夫妻共同财产制。这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改变,让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真正成为了一项可被执行、操作的制度,体现出了立法层面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实质认可,凸显了婚姻关系中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
  
 可以预见到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势必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一个重要诉求。至于具体应当如何补偿,补偿该以什么为标准,《民法典》没有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这为今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留下了空间。
  
 很多人都认为,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数额,不宜以计算公式的方法直接规定,因为现实生活复杂多样,一刀切的计算公式也许并不科学。法官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对家庭所做的贡献、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尽量公平合理地进行裁决。
  
 面对婚姻关系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你怎么看呢?准备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