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2024-05-13

1.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法律分析: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银行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银行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2.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如何办理

详细办理流程及说明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类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但境内代理银行应在本行管理系统中对该类账户做特殊标记。试点企业应当在首次办理业务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试点企业申请人民币支付业务时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有关进出口交易信息,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和进口付款说明(见附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进行贸易单证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工作。预收预付对应货物报关后,或未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试点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一)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二)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三)试点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上述资料或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3.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什么?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以人民币计价并作为支付手段的跨境结算业务以及相关的金融服务,包括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等。
对企业而言,就是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的跨境贸易和投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就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范围内,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跨境人民币相关的结算服务。
企业可办理的跨境人民币业务主要类型:货物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外商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非金融机构境外放款、全口径跨境融资、企业境外发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




跨境人民币好处
跨境人民币可以节省汇兑成本;增加资金收益;规避汇率风险;优化风险管理;降低交易费用;锁定成本收益。相对于外币可以说是好处多多、优惠多多。
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以后,制度障碍减少,贸易结算不纳入核销管理、投资结算行政审批环节减少。
业务手续简化,企业报关、结算和退(免)税不需提交核销单;资金到账快捷,企业出口收入不用先进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入账;资金使用自由,企业可按规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开展贸易和投资结算等。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什么?

4.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同时规定,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5.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银行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银行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6.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等六部门于2009年7月1日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业务范围、运作方式,试点企业的选择、清算渠道的选择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境内结算银行的业务范围:1、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2、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3、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法律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第三条 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7.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是

法律分析:2008年,上海市和广东省政府先后向国务院提出希望在当地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鉴于上海市和广东省在企业选择和政策配套等方面准备比较充分,国务院批准了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四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工作。同时,明确境外试点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法律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审核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经批准后即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是

8.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是

法律分析:增加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广东省的试点范围由4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
法律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二、增加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
三、广东省的试点范围由4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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