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这三个在商业银行中的作用

2024-05-16

1.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这三个在商业银行中的作用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 开行政法[1996]240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分行、各代表处: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已经行务会讨论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的抵押、质押担保行为,明确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开发银行有权按借款合同、抵押协议的约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开发银行为抵押权人。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等有关费用。
  第四条 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本规定第十条所列财产移交由开发银行占管,以该财产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开发银行有权按借款合同、质押协议的约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开发银行为质权人。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押权等有关费用。
  第五条 抵押、质押担保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开发银行各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贷款抵押、质押担保业务;政策法规局负责对该项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抵押物、质物的选择

  第七条 抵押人、出质人对其提供的抵押物、质物应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
  第八条 开发银行接受下列价值确实可靠、易于出售、法律允许转让、能够变现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房屋、林木及其他的建筑物;
  (二)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定着物;
  以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着物设定抵押的,应当连同该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连同该地上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着物一并抵押;
  (三)机器、设备,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
  (四)依法允许抵押的,并经开发银行认可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九条 开发银行不接受下列财产为抵押物: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文物;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四)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使用中的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五)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
  (六)海关监管的财产或者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
  (七)租用或者代保管、代销的财产,尚未付清款项的财产;
  (八)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无地上定着物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九)生活福利设施等不能强制执行或者处分的财产;
  (十)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
  (十一)开发银行认为不宜作为抵押物的其他财产。
  第十条 开发银行接受下列动产、权利为质物;
  (一)依法允许转让的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股票;
  (三)开发银行认可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动产或者权利。
  第十一条 开发银行不接受下列动产、权利为质物:
  (一)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
  (二)未履行法定登记手续的动产或者权利;
  (三)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不可转让的动产或者权利。
第三章 抵押权、质押权的设定

  第十二条 办理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时,抵押人、出质人应向开发银行提交以下需要审查的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抵押人、出质人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
  (二)抵押物或者质物清单以及证明抵押人、出质人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权属的文件;
  (三)抵押物的保险单;
  (四)开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抵押人、出质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开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交经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财产权属凭证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的,该公司须向开发银行提交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意抵押的正式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未设董事会的,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批准);股东一方以其在该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须向开发银行提交其他股东已同意的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 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押权的,抵押人或者出质人须向开发银行提交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者质押的正式文件,抵押人、出质人为全体共有人;以按份共有财产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押权的,仅限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所有的份额,抵押人或者出质人须向开发银行提交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有权处分该份额的正式文件。
  第十六条 抵押人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土地使用证;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建筑物产权证。
  抵押人以特许进口的物资设定抵押权时,须持有合法的证明文件,并经批准机关和海关认可。
  第十七条 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并向开发银行提交为保证执行抵押协议与承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已经出质的动产、权利,未经开发银行同意,出质人不得使其消灭或者变更。
  第十九条 抵押人以若干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该抵押权为不可分的担保物权。
  第二十条 贷款本息未偿清前,抵押人请求对已抵押给开发银行的抵押物的抵押价值以外再设定抵押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对抵押人的书面请求进行认真研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以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设定抵押的,经开发银行书面同意后,可将其权利让与他人,转让金须提存或者用于提前偿还担保贷款。
  第二十二条 出质人以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出质的,信贷业务部门须书面通知有关签发银行或者签发单位不得对其挂失,待签发银行或者签发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方可同意设定质押权。
第四章 抵押物、质物的审查和估价

  第二十三条 信贷业务部门接到抵押人提交的抵押物、质物清单后,应根据抵押物、质物合法性、实际价值、风险程度、变现能力、使用年限、功能状况、评估的技术条件等因素,按本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抵押物、质物进行认真审查、决定是否接受抵押或者质押:
  (一)抵押物、质物符合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范围,并能够流通、转让和变现;
  (二)抵押物、质物为抵押人、出质人所有或者享有依法处分权,产权证书真实有效,共有财产已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如对财产权属有异议,应办理公证;
  (三)抵押物未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或者先行全额抵押;
  如抵押物已全额抵押,则抵押物价值大于原担保的贷款余额部分足以清偿担保的贷款本息,且原抵押权人已书面同意;
  (四)抵押物、质物价值足以清偿担保的贷款本息;
  (五)对抵押物进行实地审查;抵押物的存在及存在的状况应与抵押物产权证书所指向的财产标的的存在及存在的状况相符合;
  (六)抵押物已办妥保险。
  第二十四条 在选定抵押物、质物并验证抵押物、质物的产权、使用权证明后,信贷业务部门要做好抵押物、质物的价值估价工作。抵押物、质物的价值由抵押人、出质人估价或者抵押人、出质人委托开发银行指定或者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估价,信贷业务部门审核确认:
  (一)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按扣除已提折旧并考虑完好程度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机关规定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标准和方法确定;
  (三)各类有价证券的价值,以该种有价证券的面值金额确定,股票可按设定抵押日当地证券市场买卖平均成交价计算的金额确定;
  (四)进口设备(含旧设备)的价值按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估价确定;
  (五)其他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估价,并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第五章 抵押、质押率和抵押、质押期限

  第二十五条 抵押率是指贷款本金与抵押物作价现额之比。质押率是指贷款本金与质物作价现额之比。
  抵押率、质押率应根据抵押人、出质人的资信程度、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借款期限、借款风险、折旧率、抵押物的磨损程度、市场价格变化以及抵押物、质物估价的可信度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开发银行根据抵押物、质物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抵押率、质押率:
  (一)建筑物、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根据该不动产的地点、建筑年限、类型、实用性和实用价值以及流动性确定,一般不得超过70%;
  (二)机器、设备等动产,一般不得超过50%;
  (三)有价证券根据其易售性和证券发行单位的信用等级确定,其中国库券、金融债券和部分信誉高、价值稳定、风险小、易于转让的企业债券,一般不得超过90%;
  (四)股票,一般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七条 抵押期限、质押期限应约定为:从抵押协议、质押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时止。
第六章 抵押、质押协议和抵押物、质物登记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出质人设定抵押权、质押权时,抵押人、出质人须与开发银行签订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抵押协议、质押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担保的贷款种类、金额和借款期限;抵押、质押期限;担保的范围;抵押物、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质物移交的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条 抵押人以本规定所列财产设定抵押的,须在抵押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到以下机构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协议自抵押财产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机构登记;
  (二)以城市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
  (三)以林木抵押的,在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在运输工具发证机关登记;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在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六)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在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登记。
  第三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须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凭证以及登记文件正本交由开发银行占管。
  第三十二条 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和使用。抵押人须妥善保管抵押物,对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和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况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开发银行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须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协议自股票登记之日起生效。
  出质人以汇票、存款票、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押协议自有效权利凭证交由开发银行占管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以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协议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质押期间,出质人须将质物及其权利凭证交由开发银行占管。开发银行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设定抵押前,抵押人须将抵押物按开发银行确定的险别到开发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并要求:
  (一)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抵押物的保险期限应长于借款期限1-3个月;
  (二)抵押期间,保险单须载明开发银行为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开发银行占管;
  (三)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者撤销抵押物保险,如保险中断,开发银行商抵押人后,可代为投保,有关费有由抵押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开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办理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公证。
第七章 抵押物、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抵押或者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人或者出质人须及时告知开发银行,信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借款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取得联系,提出对抵押物、质物的处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政策法规局: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偿清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二)抵押人、出质人被宣告解散或者破产;
  (三)抵押人、出质人擅自处分抵押物、质物;
  (四)抵押人、出质人变更企业管理和经营体制,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有偿转让、停业整顿、破产以及其他引起贷款债权债务关系变化和影响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履行的行为;
  (五)抵押协议、质押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发生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情况时,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保证、抵押、质押,并与新老债务人重新办理借款合同等手续。
  发生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况时,开发银行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
  第四十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因意外毁损、灭失,保险公司免赔或者依法不予赔偿或者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开发银行的款项时,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重新选择抵押物或者采取其他担保方式,抵押人不提供的,开发银行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
  第四十一条 抵押期间,未经开发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再次抵押、重大改装增补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因此造成开发银行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 以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出质的,其载明的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借款合同履行期的,开发银行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存,并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
  第四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开发银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抵押协议、质押协议的约定采取拍卖、转让、兑现、贴现、折价抵债等方式处分抵押物、质物。
  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物、质物后,价值超过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超过部分由开发银行退还抵押人、出质人;价值低于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四十五条 抵押人、出质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被宣告解散和破产,抵押物、质物不得列入解散、破产清算范围,开发银行有权单独处分抵押物、质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办理抵押、质押所需公证、登记、估价、保险、运输、仓储、保管等必要费用,由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外汇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管理在有关规定未颁布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6年8月2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 发布日期:1996年08月02日 实施日期:1996年08月02日 (中央法规) 声明:
  1.本人是文盲,以上内容文字均不认识,也看不懂是什么意思。
  2.此事与本人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本着“看贴(虽然看不懂)回贴,利人利己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顺便赚1个工分。
  3. 本人在此留言均为网络上复制,并不代表本人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4. 如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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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本人谢绝任何跨省追捕行为,如有需要请直接联系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或法人代表。
  7. 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人所有。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这三个在商业银行中的作用

2. 银行贷款担保问题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什么是质押贷款担保业务

质押贷款,包含 货物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商标权质押等。货物质押很好理解,你把货存在监管方,监管方和银行合作(或监管方自己具备贷款资质),给你放款(货物在质押期间,是可以流动的)。楼主可以参考宇商融资贷款,和工商银行合作项目,一般1-2星期能放款,利率也很低。扩展资料: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可作为质押的质物包括: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与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个人储蓄存单出质的,应提供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停止支付证明。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银行书面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以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以动产、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业承兑汇票、仓单、提单等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以其他动产或权利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贷款程序1、签定认购书:客户与已和银行签约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认购书,并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首期购房款;2、办理申请:客户到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按揭申请手续,包括交验个人资料、交纳各项费用、填写法律文件;3、贷款审查:律师事务所对客户申请进行初审,之后由银行进行审批;若审查不合格,退回客户资料和所收取的费用;4、其他法律手续:律师事务所代办保险、公证及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备案;5、贷款的发放:银行将贷款款项划至开发商账户,并通知客户开始供楼。

什么是质押贷款担保业务

4. 适用质押担保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适用质押担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条款;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请问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是留置权人,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是留置物。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二、民法典质押股权可以处置吗?
质权人不可以擅自处置。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三、什么是动产质押合同该如何订立
动产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订立的书面合同。
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首先,合同的主体就是动产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其次,动产质押合同的标的也就是动产质押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质物必须是动产。另外,动产质押合同的形式,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5. 进行质押担保时要注意什么?

一、进行 质押 担保时要注意什么?    在使用质押担保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 强制执行 的财物。   (2)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 履行 债务 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 要约 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 赔偿金 、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 民事责任 。   (5)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主 合同当事人 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 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动物作为动产出质时,对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饲料费等。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的费用等。   质押担保的范围,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 担保法 关于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不超过主债务范围,而又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在近几年中,公民和企业也会出现需要资金的情况,那么也可以向银行或者公民 抵押 自身的财务来获取资金,那么在进行质押担保时,也是需要向债权人提供自身拥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证明,同时也要抵押人也要在期限内,及时足额的清偿债务,否则也会受到处罚。

进行质押担保时要注意什么?

6. 适用质押担保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适用质押担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条款;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7. 进行质押担保时要注意什么

进行质押担保时要注意什么
法律分析:
进行质押担保时需要注意的有:一、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二、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三、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进行质押担保时要注意什么

8. 质押贷款算不算担保

质押是算担保的。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担保还包括抵押、留置、定金等方式。而质押是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来担保债务的履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