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覆矿产资源补偿

2024-05-15

1. 压覆矿产资源补偿

法律分析:煤矿企业的矿产资源压覆补偿数额依据,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内容及标准进行评估确定,然后再由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进行协商,最终签订《矿区资源压覆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压覆矿产资源补偿

2. 压覆矿产资源补偿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方式有:(一)按照矿业权人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二)按照矿业权人的直接损失加预期利润进行赔偿;(三)按照矿业权价值进行赔偿。补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

3.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流程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非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
(6)论述重要、较重要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合理性;
(7)提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评估报告。
2.评估工作方法
工作程序见图2-4。

图2-4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流程图

(1)工程用地范围的确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建设位置平面图或工程建设位置地形图及工程用地范围拐点坐标资料确定。
(2)评估区范围的确定:确定评估区范围(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产地范围)时,一般把工程分为线性工程(如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通信线路、输油(汽)管道等)和点状性工程(如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电厂、建筑群等)分别处理。原则上线性工程两侧各400 m为评估区范围;点状工程以工程边线为起点,向外扩展300 m为评估区范围。特殊工程评估区范围可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参考建设单位意见确定。确定后的评估区范围必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工作区域范围的确定:工作区域范围(即评估报告中地形地质图图面范围)确定,一般以能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所在区域的地质矿产特征为原则。线性工程评估地形地质图采用比例尺1:5万~1:10万比较合适,点状工程地形地质图采用比例尺以1:5 000~1:1 0000比较合适,图面不宜过大,以能反映工程全貌和区域地质矿产特征为宜。
(4)评估区范围内矿业权及探明资源调查:评估区范围内矿业权调查包括两方面工作。一是到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矿产管理部门了解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情况。主要了解探矿权、采矿权人、矿业权登记编号、有效期限、矿业权、位置坐标、矿种、资源储量及类型等;二是针对已了解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探矿、采矿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果。
评估区范围内探明资源量以省级国土资源厅印制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为依据,结合原矿山勘查报告进行调查。
(5)压矿范围的确定:压矿范围即工程压覆矿产资源范围。目前主要是在该范围内研究工程(地基)允许及极限变形值和工程所在区地表移动土变形的关系,参考国家煤炭工业局编制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第14条、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款等有关条款圈定压矿范围。
(6)压覆资源储量的估算:在获得了压矿范围及面积后,其他资源储量估算指标参数(如矿石工业品位、最低可采厚度、厚度、矿石品级等)和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应采用原报告指标、参数和估算方法进行,避免由于资源储量指标参数和估算方法不同而造成评估前后资源储量产生的变化。
(7)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原则:(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2)重要、较重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时必须论述其合理性(重要、较重要建设项目指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非重要矿产资源是指除重要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3)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做压覆处理。
(8)压覆矿产资源矿评估报告的编写: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及要求参照各省国土资源厅相关技术要求编写。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流程

4. 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煤矿企业的矿产资源压覆补偿数额依据,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内容及标准进行评估确定,然后再由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进行协商,最终签订《矿区资源压覆补偿协议》。
 (一)按照矿业权人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
 (二)按照矿业权人的直接损失加预期利润进行赔偿
 (三)按照矿业权价值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5. 什么是压覆矿产资源调查

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情况。我国在《矿产资源法》中明确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包括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实质上是对矿产资源的处置,所以必须得到《矿产资源法》授权部门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许可。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这是法定的职责。为此,2000年国土资源部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发布了《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权限、基本程序,用以指导全国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同时,国家通过建立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将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力配置给矿业权人,矿业权属于用益物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需要妥善处理好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双方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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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压覆矿产资源调查

6. 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规定

煤矿企业的矿产资源压覆补偿数额依据,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内容及标准进行评估确定,然后再由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进行协商,最终签订《矿区资源压覆补偿协议》。
(一)按照矿业权人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
(二)按照矿业权人的直接损失加预期利润进行赔偿
(三)按照矿业权价值进行赔偿
一、拆迁补偿标准多少
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3、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一般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二、附件工厂机器设备拆迁补偿标准
工厂要拆迁的话设备赔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予以补偿。企业面临拆迁时,转移费用除了企业所有的机械设备、各种生产资料、办公用品从一处转移到另一处时发生的转移费用外,还包括搬家损失。大企业拆迁的话,这部分转移损失将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7. 压覆矿产资源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矿产资源压覆补偿纠纷是最常见的矿业权纠纷,一方面是因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较为普遍,另一方面法律对压覆补偿标准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压覆双方认识不一、争议不断。所谓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在进行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电线路、油气管道、大型建筑物等工程建设时,压覆一定规模的矿产资源,并导致其无法开发而失去利用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压覆矿产资源怎么处理?

8. 压覆矿产资源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矿产资源压覆补偿纠纷是最常见的矿业权纠纷,一方面是因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较为普遍,另一方面法律对压覆补偿标准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压覆双方认识不一、争议不断。所谓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在进行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电线路、油气管道、大型建筑物等工程建设时,压覆一定规模的矿产资源,并导致其无法开发而失去利用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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