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6

1.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棉花生产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2号文件规定,决定设立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对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的来源,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每年按棉花实际收购量,每担皮棉由财政部补贴0.62元,专项拨付给农业部。第三条 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研究、选育、扩繁以及推广棉花优良品种和病虫害防治两大方面。具体使用范围包括:选育高产优质抗病虫的新品种;泡沫酸脱绒、包衣棉种的推广应用;优良品种的提纯复壮和繁育、推广;引进和开发农药新品种、种衣剂的新剂型和施药器械;棉花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乡级统防统治体系建设及设备购置。第四条 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项目,采取无偿拨款、贷款贴息、周转金等不同的资金使用方式。各项资金的比例和金额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商定。从每年安排的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中提取1%作为本项目管理费。第五条 财政部商贸金融司负责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当年棉花预计收购量和收购进度,对农业部预拨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
  (二)会同农业部对审定的项目拨款;
  (三)审批农业部上报的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四)会同农业部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资金的请款;
  (二)会同财政部按审定的项目拨款;
  (三)负责项目周转资金的合同管理和资金回收;
  (四)负责项目资金管理费的管理;
  (五)负责向财政部编报年度项目资金决算,并会同财政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农业部农业司负责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用于农垦的项目由农业部农垦局报农业司统筹安排。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农业部农业司负责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指南,下发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垦等主管部门及有关农业科研、教育单位;
  (二)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垦等主管部门及有关农业科研、教育单位根据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结合本地区情况于每年2月底以前,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分别报送农业部农业司、农垦局;
  (三)农业部农业司根据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年度总体规划、棉花生产发展方向和各地的立项申请提出重点建设项目;组织专家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综合平衡,择定中标项目,并将审定的项目报财务司,财务司负责拨付项目资金,签定周转金使用合同书。第八条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垦等主管教育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项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每年末需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农业部财务司。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农业部财务司。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供销社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办法

供销社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整合财力资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公平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指:上级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改革安置专项资金、“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等),上级社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社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使用执行。
 
   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克服重资金、轻管理,重使用、轻效益的思想,不要只管要钱,不注重管理,只顾花钱,不考虑效益。
 
   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明确使用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
 
   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必须按《招标法》规定,公开招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按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正确反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并做到“十个不准”:
 
   (一)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
 
   (二)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业务招待费;
 
   (三)不准把财政专项资金作为盈利分配;
 
   (四)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外出旅游和考察;
 
   (五)不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未经检查验收的项目;
 
   (六)不准弄虚作假编制项目,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七)不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专项资金的用途;
 
   (八)不准截留、挪用、侵占财政专项资金;
 
   (九)不准贪脏、私分财政专项资金和贿赂、索取好处;
 
   (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和不合规定的单位徇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八、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加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力度。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主体,履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一旦发生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