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4-05-13

1. 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本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相适应,形成崇尚英雄、尊重模范、学习先进、追求文明的社会风尚。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 公民应当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规范,爱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保持社交距离,不高声喧哗,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音量;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适量点餐取餐,践行“光盘行动”;

  (四)文明、节俭办理婚丧节庆事宜,文明、绿色祭祀;

  (五)绿色低碳生活,节约能源资源;

  (六)爱护和合理使用公用设施;

  (七)规范使用、有序停放互联网租赁车辆;

  (八)爱护旅游资源,友善对待游客,积极宣传城市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

  (九)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传播正能量;

  (十)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以及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十一)其他文明行为。第十条 倡导适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十一条 鼓励积极参与济困救灾、敬老救孤、恤病助残、法律援助、文化支教、环境保护、健康指导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和其他慈善公益活动。第十二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奖励和保护。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十三条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消防救援等行政机关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违法不文明行为。第十四条 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持续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禁烟场所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不按规定倾倒垃圾;

  (三)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的便溺;

  (四)损坏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五)擅自占用、损毁、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七)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等。第十五条 在公共秩序、社会管理方面,持续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二)饲养犬只未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携带犬只出户不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三)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坏消防设施等;

  (五)进行室内装修、娱乐时产生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噪声污染;

  (六)进行户外健身、娱乐等活动时使用音响造成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污染;

  (七)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引导和推动文明行为,提高公民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各级公共财政应当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做好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对相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配合。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以及行业行为规则等社会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文明建设,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八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用语礼貌,不袒胸露背,不躺卧座椅,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文明接打电话;

  (二)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挤,不捎带,不越等待黄线;

  (三)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时站稳扶好,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

  (四)组织广场舞、文艺汇演、露天表演等文体娱乐活动和营销宣传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

  (五)文明健身,不进行甩鞭、抽陀螺等妨碍他人的危险性健身活动;

  (六)不在封闭、半封闭或者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吸烟,文明饮酒,不劝酒,不酗酒滋事;

  (七)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不随意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等物品;

  (八)不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踩踏公共绿地,不占轧公共绿地停放车辆,不折摘公共绿化植物;

  (九)严格按照养犬管理相关要求饲养犬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出户应当采取安全和卫生措施;

  (十)经营活动不扰民,不使用高音喇叭,不乱泼脏水,不乱倒污物,不在街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屠宰畜禽,不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圈地经营;

  (十一)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应当即时冲水,维护卫生清洁,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

  (十二)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时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通道;

  (十三)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公益广告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

  (十五)不在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人员发放广告、卡片等宣传品;

  (十六)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热情为他人解答问题,当他人处于伤病或者危难时,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

  (十七)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河湖、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和水城自然风貌;

  (二)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

  (三)不在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四)不向河流、湖泊、水渠等水体倾倒、抛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

  (五)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六)节约粮食、水、电、燃煤、燃油、天然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产品,践行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的生活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七)野外宿营就餐应当自行清理垃圾,不污染破坏环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