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4-05-15

1.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2013年4月2日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为您做了如下详细解答:

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为国泰君安是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所以不能成为基金托管单位。

希望我们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让您满意!
回答人员:国泰君安证券客户经理 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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