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质押标的的判断

2024-05-13

1. 关于股权质押标的的判断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像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股权质押在我国的合法的,通过对有价值的股权的抵押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流,并进行合法的投资或者生产经营。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质押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其可以运用股权质押的标准,如果超过股权质押的标准的,则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公司股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股权质押的操作。
一、股权质押的比例最大不得超过多少?
股权质押的比例最大不得超过60%,股权质押是股东个体将所持有股票抵押给金融机构如券商、银行等以获得资金的融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抵押自己的股票借钱。如果不还钱,金融机构就有权把被抵押的股票处置掉。通过证券公司抵押股份的是场内质押,在交易所内完成股份交收,通过券商以外的金融机构质押股份的叫场外质押。
金融机构为了保证自己不赔钱,借出去的资金肯定低于被抵押股票的市值。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股权质押的抵押率不能超过60%,在实际操作中,这个比例一般只有40%-50%,也就是1个亿市值的股票大概只能借个5000万不到。钱借出去了,兜里的股票如果跌了,市值比借出去的钱还要少,金融机构还是不干的。

关于股权质押标的的判断

2.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注:孔*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页。)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一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内涵
关于股权的内容,传统公司理论一般将股权区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自益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出资)转让权;共益权不外乎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权已无存身之地,股东权利均变成一体的自益权。
因此,有些学者主张,与其继续沿用共益权和自益权的传统分类方法,不如将股权区分为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还有学者认为股权包括财产权的内容和人身非财产权的内容。据以上对股权内容的划分,有人断言,股权质押,仅以股权中的财产权内容为质权的标的。
首先,股权从其本质来讲,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于公司,即股东的投资行为,而获取的对价的民事权利不论股东投资的直接动机如何,其最后的目的在于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换言之,股东获取股权以谋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终极关怀。既然股东因其出资所有权的转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直接实现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那么就必须在公司团体内设置一些作为保障其实现终极目的的手段的权利,股东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遂应运而生,即两者分别担当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角色。
而且,两种权利终极目的的相同性决定了两者能够必然融合成一种内在统一的权利,目的权益就成为缺乏有效保障的权利,目的权利与手段权利有机结合而形成股权。可以说,股权中的自益权与共益权或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或目的权与手段权利,只是对股权具体内容的表述。实质上这些权利均非指独立的权利,而属于股权的具体权能,正如所有权之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诸权能一样。正是由于这些所谓的权利和权能性,方使股权成为一种单一的权利而非权利的集合或总和。
因而,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其次,股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是以其全部权能做为债权的担保。在债权届期不能受到清偿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得处分作为质押物的股权以使债权人优先受偿。对股权的处分,自然是对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其结果是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如果认为股权质押的标的物仅为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股权质押权的实现也仅能处分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不可能处分未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公司事务参与权。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

3. 股权质押与司法标记的区别

区别如下:股权质押是为了贷出更多的款项作为其他用途(比如为重组控股做准备,或者增加自己现金流等用途),这是一种主动行为;司法标记是被动行为,是为了保护诉讼方的权益而标记的被诉讼方资产。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股权质押与司法标记的区别

4. 什么是股权质押的标的物?

什么叫股权质押

5. 如何判断如何判断股权的质押价格

股权质押价格计算的判断方式:
1、根据该股权工商注册登记时的出资额确定;
2、根据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数额确定;
3、根据目标公司的净利润数额确定;
4、根据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或者收益率确定;
5、根据审计、评估机构作出的价格确定。
一、银行股权质押比例限制是什么
银行股权质押比例根据股权发行公司经营情况、每股净资产值及行业性质等因素,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协商确定,最高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股权票面额的75%。
1、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质押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质物保管和处分的费用。
2、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
债务履行期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处理红股和现金股息,应委托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现金股息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二、购买公司股份要注意什么
在决定购买公司股份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具体而言:1、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2、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3、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4、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此外在签订转让协议时要注意:1、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2、如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3、为了保护受让方的权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目标公司因股权转让之前的行为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时,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三、公司收购一般有哪些流程
公司收购一般有以下流程:
1、收购意向的确定;
2、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妥善安排收购工作。如果收购方是公司,则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就股权收购形成决议。收购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董事会应当行使收购决议。该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进行收购的基本文件;
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收购本质上是目标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公司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股权。为顺利完成收购,目标公司股东必须就上述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
4、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明确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5、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双方最终就收购达成协议,并签署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的制定和签署是收购工作的核心环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何判断如何判断股权的质押价格

6. 股权质押是

法律分析: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如何认定公司股权的质押

确定公司股权质押的生效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即此时合同生效。且已经出质的股权,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何认定公司股权的质押

8. 股权质押是否等同于股权出质?

等同。股权质押和股权出质是一样的,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两者只是叫法不同。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有哪些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有:
1、在进行股权质押前,充分调查了解出质人及将质押的股权的详细情况,如果公司章程中有相关禁止股权质押的规定的,要注意查看是否符合条件;
2、股权质押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
3、依法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4、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二、股东权利出质是什么?
股权出质,顾名思义,就是将公司的股权出质出去,所谓出质,“出”指的是向外,“质”指的是质押。出质的对象是公司的股权。指的是将股权作为担保方式进行质押的行为。股权质押,很多人比较陌生,一般来说,对于估值比较高的企业,也就是企业经营状况比较良好的企业,在股东遇到资金需求的时候,可以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作为担保获取银行等金融部门的授信,获得资金。股权质押,说白了就是一种担保方式,因为股权的特殊性,股权不能进行抵押,只能设定质押。股权质押指的是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简而言之,出质人因为资金需求而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而获得资金的行为。如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则质押权人可以通过处分该质押的股权获得清偿。
三、什么叫 质押股票 ?
股票质押是一种民法上质押的形式,指的是用股权的价值来进行质押,即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以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而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对于股票质押,应该重视其质押成立的生效时间点,是不同于动产和不动产质押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