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是什么意思呀?

2024-05-13

1. 国有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是什么意思呀?

国有控股是什么意思?

国有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是什么意思呀?

2. 中外合资企业是私企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我国外资企业是非常多的,外资企业来华投资的,可以与中资企业组成中外合资企业,也可以单独成立外资公司,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中外合资有没有私营企业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中外合资有私营企业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是中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组成的,所以中外合资是没有私营企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需提交哪些资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省、 市、 自治区政府批准后的三十天内,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合营企业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外方各一人)签发的申请登记书。      2.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书。属于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委托省、市、自治区审批的,须提交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批准证书。      3.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中外文副本各三份)。      4.合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外国合营者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开业合法证书。      6.合营企业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供水供电等建设条件的核准文件。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是中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组成的,所以中外合资是没有私营企业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进行法律咨询。

3. 中外合资企业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

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属于内资。
从分类学的角度讲;中外合资企业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这种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相互融合,流动发生的经济主体,在今天,已经远离传统单一经济性质划分的模式;而过渡到明晰产权关系,按有限责任人组织形式,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科学划分的范畴中。
投资者以股权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有关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由商务部批准的之外,其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负责批准。 
股权出资后,被投资企业和股权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申报股权出资之前剥离相关资产、业务或转让股权。境内外投资者不得以股权出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管理。

扩展资料: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或协议转让股份,应同时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原则批复函,股权企业可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凭原则批复函办理股权企业的备案、审批等变更手续,以及办理定向发行或协议转让手续。
在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出资被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应将批准文件分别抄送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股权出资人为境内投资者的,应抄送股权出资人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

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1. 合营企业的资本是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构成。两者之和为投资总额。⑴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上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上限则无规定。⑵合营企业的借入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达不到投资总额需要的情况下,以合营企业名义借入的资金。⑶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人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依法保持适当比例关系。2.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和工业产权。中方合营者可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现金投资由合营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实物投资一般指机器、设备、厂房、物资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投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提供有关资料。场地使用权投资时的作价应与同类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合营各方应按期缴清各自出资额。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可以转让。转让的条件。

5. 中外合资企业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

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属于内资。
从分类学的角度讲;中外合资企业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这种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相互融合,流动发生的经济主体,在今天,已经远离传统单一经济性质划分的模式;而过渡到明晰产权关系,按有限责任人组织形式,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科学划分的范畴中。
投资者以股权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有关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由商务部批准的之外,其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负责批准。 
股权出资后,被投资企业和股权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申报股权出资之前剥离相关资产、业务或转让股权。境内外投资者不得以股权出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管理。

扩展资料: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或协议转让股份,应同时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原则批复函,股权企业可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凭原则批复函办理股权企业的备案、审批等变更手续,以及办理定向发行或协议转让手续。
在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出资被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应将批准文件分别抄送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股权出资人为境内投资者的,应抄送股权出资人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

6. 公司是否可以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公司作为重要的企业形式,当然可以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不过具体的情况,还要看行业性质,有没什么监管要求、资质要求的限制。另,是投资设立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是向已经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没有说明,我也没有深入研究,但从理论上理解,我以为应该没有差别。

7. 中外合资企业的资本

1、合营企业的资本是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构成,两者之和为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上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上限则无规定。
(2)合营企业的借入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达不到投资总额需要的情况下,以合营企业名义借入的资金。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人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依法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2、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各方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和工业产权。中方合营者可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现金投资由合营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实物投资一般指机器、设备、厂房、物资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投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提供有关资料。场地使用权投资时的作价应与同类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合营各方应按期缴清各自出资额。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可以转让。转让的条件。
一、公司制定清算方案的法定事由
1、企业经营期满,投资各方无意继续经营;
公司经营期满,非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对经营期限并没有规定,但是其他法律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情况的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应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2、未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企业今后又没有发展前途;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的特定经营目标或解散条件,如目标无法实现或解散条件出现,则公司自动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
3、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力继续经营;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宣告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外资企业的解散需要有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并经批准机关的批准。
4、投资一方或者多方未履行企业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陷入公司僵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此种情况如公司股东对解散公司达不成一致意见,则需要通过司法机关、批准机关强制进入清算。例如《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外合资企业的资本

8. 什么是中外合资企业

一、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释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方式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为实施某一项目或共同进行某一经济活动而形成的非法人式的组织。中外合营企业一般是由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劳动力或现有厂房、设备和相应的水电设施等;外国合作才提供资金,先进设备和技术、材料等。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
1、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占有股份,但只有了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因此,不同国外的股份公司出现控股问题,谁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2、国外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国投资必须占51%以上。而我国的规定不同于外国。对外商合资企业的股份,只规定下限不少于25%,没有明文规定上限。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比例要求。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且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付息责任。
4、中外合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经济责任以各自出资额为限。
5、国外投资者所得的利润及其合法所得,必须是外汇才能汇出,这就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产品外销出口比例,在经营中强调外汇收支平衡。
三、设立合资企业的程序
设立合营企业的一般程序是:立项、洽谈、签约、审批、登记、注册。中外合资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方提出,然后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签约;审批机关自接到各项应报文件后,于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凭此批准证书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签发执照日即企业成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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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外合资企业的资本
1、合营企业的资本是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构成,两者之和为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上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上限则无规定。
(2)合营企业的借入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达不到投资总额需要的情况下,以合营企业名义借入的资金。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人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依法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2、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