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货清盘的会计处理

2024-05-16

1. 对存货清盘的会计处理

存货清查会计分录:
⑴盘盈
①确认
借:原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②报批转销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⑵盘亏或毁损
①确认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增(转出)
②报批转销
i属于收发计量、核算、管理不善造成的损耗
借:原材料 (残料)
其他应收款-保险、责任人赔款
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不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损耗
借:原材料 (残料)
其他应收款-保险、责任人赔款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注:待处理财产损溢在结帐前必须将其转平。分两种情况:①如果已经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批准,转入损益等,不用披露; ②如果未经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应按上述方法结平,同时在附注中披露;如果其后批准的结果与自行处理不一致,则要调整当期报表的年初数。

对存货清盘的会计处理

2. 存货清查的账务如何处理?

1.存货清查的概述
存货清查是通过对存货的实地盘点,确定存货的实有数量,并与账面结存数核对,从而确定存货实存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2.存货清查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方登记存货的盘亏、毁损金额及盘盈的转销金额,贷方登记存货的盘盈金额及盘亏的转销金额。企业清査的各种存货损溢,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期末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核算时分两步:第一步,批准前调整为账实相符;第二步,批准后结转处理。
存货盘盈(实存>账存)
批准前: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批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存货盘亏及毁损(实存<账存)
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管理不善造成的)
批准后:
借:银行存款(残料变现)
原材料(残料入库)
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公司和过失人支付的赔款)
管理费用(管理不善或收发计量差错)
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毁损部分)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 存货清查账务处理

1、A低值易耗品笑盈盈:
(1)借:低值易耗品      15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1500.00
(2)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500.00
              贷:管理费用                1500.00
2、B原材料盘亏:
(1)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46800.00
             贷:原材料                     4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0.00
(2)借:其他应收款-×××       468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46800.00
3、C原材料毁损:
(1)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32760.00
              贷:原材料                 2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760.00
(2)借:原材料                500.00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8450.00
                营业外支出                      138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327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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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清查账务处理

4. 存货清查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存货清查主要分为盘盈和盘亏两个方面:
 
 (一)存货的盘盈,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周转材料,
 
 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即正常损失,其盘盈的存货,可冲减管理费用,按规定手续报经批准后,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二)存货的盘亏,
 
 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周转材料,
 
 库存商品等,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转账。
 
 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即正常损失,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即非正常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5. 存货清查的账务处理

库存现金的清查需要对现金进行盘点,在现金盘点时,如发生账款不符,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即“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核算。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出现盘盈状况时,在查明原因前,应记: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查出原因后,应记:(如果应支付给有关人员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如果无法查明原因,经批准后,)
借:待处理 财产损益
贷:营业外收入
二、出现盘亏状况时,正好相反,查明原因前,应记: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查出原因后,冲回,应记:
借:管理费用(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定额内损耗)
营业外支出 (剩余净损失、非常损失)
原材料或其他应收款(残料价值、赔偿收回)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存货清查的账务处理

6. 公司清算的存货如何处理

公司清算先成立清算组,有清算组处置资产负债等,最后按照程序,偿还抵押债务、支付安置职工费用、缴纳税费、无抵押债务、利润分配。库存商品应作销售处理。
企业清算,存货需要处置,企业清算后法人资格注销,法人实体已经不存在,因此,企业的存货需要处置。处置的常见方式包括:
a)退回供应商:如果供应商愿意,可以采取退回供应商的方式,退回供应商需要对方开具负数发票,企业冲减进项,对于进项有余的企业可以选择,如果没有多余进项,该方法可能需要补高额税款。
b)变价销售:对于清算企业而言,变卖处置存货是商业惯例。根据统计,一般的企业清算时,存货能够实现的变卖价格为帐面价值的30%左右。因此,企业可以将存货进行降价处理,变价销售对应的进项不需要转出。
c)用于抵债:用存货抵债也是企业清算的一种常见方式,根据评估价格,抵偿部分债务。
d)分配给股东:分给股东也属于视同销售的项目之一,如果股东可以抵扣,可以考虑用该方法,如果股东是个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处理视同销售,对方进项不能抵扣,实际上对企业不利。
一、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流程是什么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
(二)接管公司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
(三)清理公司财产
首先,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这种财产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解散时享有的股权;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次,清算组应当接管公司财产。将公司的实物和债权进行清查登记;同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确认;调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公司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最后还要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财产估价。
最后,清算组应当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财物的持有人交还其财物,如果相应的财物无法交回,则可以要求相应的持有人作价清偿;如果清算公司向外进行了投资,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收对外投资;责成相关股东交足尚未缴纳或者抽回的出资。
(四)接管公司债务
接管公司的债务分为债务的确认和登记,对债务的确认是接管债务的最重要的工作,通常情况下应当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依据,对相应的债务产生的合同进行审查,看看有无违规合同或者是非应当公司承担的债务,完成公司债务的确认后,将得到清算组确认的债务登记造册。
(五)设立清算账户
清算账户应当在清算组接管公司的同时设立,因为清算组一开始工作便会发生清算费用,公司原有的账户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条件的,不能满足清算业务的需要,因此应当及时设立清算费用账户和清算损益账户。
(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7. 财产清查时,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

1.财产清查时发现材料损失,经查明200元属于合理损耗。在没有查明原因时会计处理是先反应到“待处理财产损益”
2.你觉得应当计入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生产成本是反应企业为生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如果是生产材料最终是要转到“原材料”如果你说转到“生产成本”,生产成本和原材料属于存货范畴。存货内部一赠一减,那么等于材料没有损失一样,所以要先在“待处理财产损益”。反映。
3.你说应当反映成本中去,收入和成本要配比,原材料是合理损耗,没有卖出去发生收入所以不应当反映到成本中去。
4.发现材料短缺属于合理损耗,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合理损耗的会计处理
在没有查明原因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财产清查时,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

8. 存货库存盘亏清理,税务怎样处理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期末,需要对库存存货进行盘点,由于计量收发差错、管理不善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原因,存货可能出现盘盈、盘亏、毁损的状况,下面我们来一一介绍存货盘盈 盘亏 毁损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存货盘盈、盘亏、毁损的会计处理
  盘盈存货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盘盈时: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报批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存货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二)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只有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盘亏才作进项税额转出。
  报批后:
  借:其他应收款(赔款)
      管理费用(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
      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二、存货盘盈、盘亏、毁损的税务处理
  存货盘盈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 
  (一)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是指企业资产在盘点过程中发生的多于账面数额的资产。除了物资和现金等流动资产外,还可能包括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
  至于资产溢余收入以何种金额确认,应区分为货币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根据以上规定,盘盈的存货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计入应该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按重置成本冲减管理费用的规定不同,产生税会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首先对冲减的管理费用做纳税调增,再按公允价值调整其他收入,如果重置成本与公允价值相同,则对应纳税所得额无影响。
  存货盘亏、毁损的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第十条规定:对于正常损耗之外的存货其他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金额较小的盘亏、毁损可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对于金额较大的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具体如何操作需参考各地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如贵州国税规定:存货盘亏损失和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及存货被盗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因此,企业一般按计入管理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的损失金额进行申报扣除,对于申报通过予以税前扣除;对于税务机关认为企业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法定条件、标准的,不得税前扣除,主管地税机关会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企业不得税前扣除的原因,同时应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时应提供与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存货损失分别以存货盘亏、报废、毁损、变质、被盗损失分别提供证据。
  1.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