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靠什么在混业经营中夺回竞争优势

2024-05-13

1. 信托业靠什么在混业经营中夺回竞争优势

  在证监会推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改向社会征求意见等系列新政面前,以资产管理为核心业务的信托公司将日渐失去对信托这一制度安排所产生的专属红利,信托公司正面临大资管混业背景下空前激烈的分业竞争。
  在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修订办法中,面向高净值客户的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将对信托公司业务产生冲击。前者的投向将在一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基础上,扩充到允许投资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这个业务的投向与目前信托公司的资金池业务相重合,但券商在研究和渠道方面比信托占有优势。
  对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而言,修改建议中明确指出,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单一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共同商定投资范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与证券公司风险匹配,其实质是放开证券公司从事类似信托公司的单一类业务(即信托公司的通道类业务),但证券公司在风险计提净资本比例上比信托公司低,因此会比信托公司要求更低的信托通道费率。这对目前信托行业将形成较大的冲击。
  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将从今天起执行,对信托公司产生冲击的也是两类业务:一类是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直接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无需设立专业子公司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含信托受益权,相当于新规后的基金公司可直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高收益信托受益计划,其投资范围与目前信托的资金池投向类似; 另一类是基金公司通过成立专业子公司,建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该规定相当于发行类似融资类的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直接争夺属于信托专属的信托计划涉及的业务,直接抢食信托公司业务。据了解,各基金公司眼下正纷纷准备成立专业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招商基金已在深圳前海筹备注册成立专业子公司,来自基金公司的竞争已进入实质操作层面。
  多面夹击下,给信托带来好日子的制度红利正逐步衰退,信托业竞争环境严峻。为了在未来全方位提高产品创新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客户开发能力,争取获得在竞争中的比较优势,提高自身能力、凸显比较优势已迫在眉睫。眼下最要紧的,是进一步拓宽信托产品的涉及面,发挥自身的产品优势。毕竟,信托公司在选择产品所涉及的交易对手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和大量现实积累,突出产品的设计和选择优势,将使信托公司具备较强的比较优势。此外,需尽快将过去偶然的、单一的项目合作模式转变成与融资企业的战略合作伙伴式的合作模式,为融资企业提供一揽子融资计划,满足企业不同层面的融资需求。由于证券、基金也可投资信托公司信托受益权以提高收益率,信托公司资金池业务优势已不复存在,因此必须在研发和专业投资管理能力方面有实质性的提高,才可能赢得投资上的优势。信托公司未来面临的只是竞争对手增多,并不意味着信托业务的取消,所以,只要加大创新力度,还有生存空间,为此必须进一步扩充像遗产信托、医疗信托等新型领域。在未来资产管理业务趋同化的大潮下,行业内存在同业竞争,行业之间也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信托公司如能利用现阶段的优势“高筑墙、广积粮”,占据人才资源高地,在未来的资产管理行业的爆发期便能赢得先机和胜算。
  总之,从目前证券、基金的创新业务的开展情况看,信托公司的主要竞争来自证券公司的单一信托的通道业务争夺和基金公司专业子公司的集合信托竞争,信托未来遇到的情况可能是单一业务的通道费率急剧下滑和集合类产品竞争对手的成倍增加,大资管时代的来临,必然加剧现金管理类业务的竞争。不过,换一个角度来看,现阶段信托公司所面临的竞争在短期内并不会构成实质性的威胁,毕竟证券和基金的主业不在于此,新试点也只是从结构安排的角度来促进业务的开展。因此,信托公司理应专注于做好自身的事情,切勿盲目扩张,一切通过提高自身能力去应对未来竞争。

信托业靠什么在混业经营中夺回竞争优势

2. 信托制模式的优劣势有哪些

信托公司作为营业性的信托机构,其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能够将广泛的社会资金,通过特定的规则(信托制度)和载体(具体信托业务形态)转化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所需的投资资本。 其次,在目前的制度架构之下,信托产品是一种标准的金融产品,不但信托财产的保管职能由银行专司,而且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活动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且在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之下。这个特点与合伙制模式的缺点恰恰形成鲜明对照。 再次,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进行了重新定位,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一种符合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非债权融资信托,既符合信托行业的功能定位,又能体现出信托制度优势,发挥信托公司运作领域广泛、手段灵活的业务特点,必然成为信托公司重点拓展的业务领域。 缺点是: 信托资金往往是一次性募集,但是PE业务运作时需要根据每个具体项目投资进行资金的分阶段投入,信托募集资金可能出现暂时闲置现象。 从国外看,PE业务的开展可以采用投资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等多种模式。 中国PE可行的公司制度模式实际上只有三种: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模式。 中国在目前的阶段,发展信托模式的PE更具优势,以信托模式作为PE的组织载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且现有法规齐全。

3. 信托制模式的优劣势有哪些

信托公司作为营业性的信托机构,其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能够将广泛的社会资金,通过特定的规则(信托制度)和载体(具体信托业务形态)转化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所需的投资资本。 其次,在目前的制度架构之下,信托产品是一种标准的金融产品,不但信托财产的保管职能由银行专司,而且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活动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且在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之下。这个特点与合伙制模式的缺点恰恰形成鲜明对照。 再次,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进行了重新定位,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一种符合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非债权融资信托,既符合信托行业的功能定位,又能体现出信托制度优势,发挥信托公司运作领域广泛、手段灵活的业务特点,必然成为信托公司重点拓展的业务领域。 缺点是: 信托资金往往是一次性募集,但是PE业务运作时需要根据每个具体项目投资进行资金的分阶段投入,信托募集资金可能出现暂时闲置现象。 从国外看,PE业务的开展可以采用投资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等多种模式。 中国PE可行的公司制度模式实际上只有三种: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模式。 中国在目前的阶段,发展信托模式的PE更具优势,以信托模式作为PE的组织载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且现有法规齐全。

信托制模式的优劣势有哪些

4. 证券投资信托的发展障碍

信托公司要发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相比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存在不少障碍:首先,由于单个计划有份额限制(不超过200份信托合同),即使产品标准化,规模也无法做大,运营成本高;其次,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经营主体多元化,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都可以经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而且在我国监管模式是机构监管而不是功能监管,以上机构分属不同监管机构监管,对同—类业务监管标准不一,造成竞争起点的不公平和政策信息的不对等;最后,私募基金的生存土壤是衍生工具发达,投资市场深度、广度足够,靠金融工程技术和杠杆取胜。在投资工具缺乏,投资市场发育不全的当前市场环境中,无法发挥私募的投资管理优势,难以形成有别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核心竞争力。信托计划由于迄今仍被限制在私募,对波动率大的权益类信托计划在营销上存在很大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