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

2024-05-14

1. 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由 独自出资设立北京市##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类型为一人无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公司称号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称号:北京市##无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公司运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运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称号)、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工夫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称号)、出资额、出资工夫、出资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出资人)的职权:
  (一)决议公司的运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委派(延聘)执行董事和监事,决议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同意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的方案;
  (七)对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许变卦公司方式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出资人)委派或延聘发生。执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变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议公司外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许解职。经理对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掌管公司的消费运营管理任务,组织施行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施行公司年度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外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除应由执行董事决议聘任或许解职以外的担任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出资人)委派(延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反省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停止监视,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许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提出任用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初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则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作和平、特大自然灾祸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判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判决权和处置权须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预先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 出资人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该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销机关请求登记注销: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则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现,但公司经过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注销事项以公司注销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注销机关一份。
  出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

2.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本文是我精心编辑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希望能帮助到你!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xxx(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针纺织品、棉纺织品、化纤布批零兼营(以工商局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50万元人民币。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黄丽娜:认缴的出资额为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缴纳出资期限:自本章程签订之日起20年,出资方式:货币。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执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
    股东做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条 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得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光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位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3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篇3     总 则 
    一、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二、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名称和住所 
    四、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五、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注册资本
    六、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
    七、本公司的股东:xxxx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八、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xxxx以货币出资万元,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十、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十二、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十四、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十五、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六、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十七、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八、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十九、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
    二十、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二十一、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l、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二十二、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十三、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其他事项 
    二十四、本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五、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六、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xxxx有限公司
    监事委派的证明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条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经股东委派xx为本公司监事
    监事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股东签字(盖章):
    二0xx年x月x日
  ;

3. 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简单版

 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简单版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接触到章程的地方越来越多,章程是书面写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那么拟定章程真的很难吗?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简单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简单版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_______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_______。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出资人
    第十四条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第十六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兼职。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出资人盖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简单版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钟岩泉、李明雅、林海明、李跃富等四方共同出资,设立泉州市联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泉州市联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煌星大厦东区0712。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及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钟岩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66号1幢704室 350582196610122531 李明雅 福建省晋江市双沟西路51号 350582197312270549 林海明 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坊脚村振兴路31号 350582197612080552 李跃富 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梧潭村东北区70号 350582196611071019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钟岩泉:认缴出资额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缴足。
    李明雅:认缴出资额3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5%,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林海明:认缴出资额2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5%,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李跃富:认缴出资额1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简单版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

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简单版

4. 急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

XXXXX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某某) 单独出资设立 龙里龙源矿产品 有责任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 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XXXXXX 有责任限公司。第六条 住所:XXXX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 XXX 万元人民币(¥XXXX元)。 第五章  股东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出资人姓名:XXX,住址:XXXXXX,居民身份证号:XXXXX。出资额:人民币XXXX(¥XXXXX元)。出资时间:XXXX年XX月XX日。出资方式:现金独资,公司成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占100%股份。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出资人)的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聘请)执行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出资人)委派或聘请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出资人)委派(聘请),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  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决定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出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5.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有公司章程吗

法律分析: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应该制定章程,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无需公司章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有公司章程吗

6. 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有公司章程吗

法律分析:自然人独资的企业如果要建立的话是不需要有公司章程的,但是自愿设立的除外。
个人独资企业,无需公司章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7. 自然人独资的有限企业有企业章程吗

法律分析:自然人独资的企业如果要建立的话是不需要有公司章程的,但是自愿设立的除外。
个人独资企业,无需公司章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自然人独资的有限企业有企业章程吗

8.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有公司章程吗

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应该制定章程,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无需公司章程。
一、自然人独资和法人独资的区别是什么
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是一个自然人投资,是能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是一个法人投资,法人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个组织,比如一个公司,一个学校,一个社团法人等。法人是指一个具体法人资格的企业,只由一个法人企业全额投资成立的一个公司叫法人独资,也就是没有其他股东了;自然人就是指一个公民或者非公民,也就是一个人,一个人出资投资成立一个公司,也没有其他的股东。法律规定,个人独资公司只能成立一个,也就是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成立一个独资企业,不能同时投资成立两个独资企业。个人独资,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二、一人有限公司法人有哪些内容
一人有限公司法人内容:1、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不设股东会。
三、个人独资的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都是有个人成立的单位。两者的不同点在于投资主体、法律形式以及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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