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基金协议

2024-05-14

1. 代持基金协议

  代持基金协议
  代持协议
  
  本代持协议(“本协议”)由以下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1)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
  
  (2)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
  
  鉴于
  (A) 天津达晨创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基金”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
  在天津市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B) 甲方在达晨基金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的实
  际出资额的百分比是其认缴出资额的   %。甲方保证该出资额为个人出资甲方的配偶亦确认
  甲方的实际出资额是人民币   万元。
  (C) 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具体数额以甲方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受让甲
  方在“达晨基金”认缴出资额中的    万元(简称“代持财产”)。乙方的实际出资额的百分比是甲方
  认缴达晨基金总出资额的  %。
  (D) 甲乙双方希望达成本协议以明确甲方代表乙方并为其利益持有代持财产乙方为代持财产的
  受益所有人。
  (E) 甲乙双方协商以甲方名义作为“达晨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在所有投资决策前甲乙双方必
  须充分沟通并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的收益及损失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担。
  为此考虑到各方在本协议中所做出的共同承诺及其他在此确认已收到的有益且有价值的对价
  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1. 代持委托
  1.1 乙方特此委托及授权甲方以甲方自身的名义代表乙方以乙方认为合适可行的方式持有代持财
  产并采取必要或可取的措施来保持对代持财产的所有权。甲方同意并接受该等委托和授权。
  1.2 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是代持财产的唯一受益所有人甲方对任何代持财产不享有任何受益性利
  益或所有权所有由代持财产的所有权产生的权利及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达晨基金”的每年
  分红、利润和清算或出售代持财产所得收益的权利)属于乙方。甲方承诺将遵照乙方关于代持
  财产的指示行事但乙方应承担根据该等指示作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支出。
  1.3 除非获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应同意对任何股东协议有关之文件做出变更或终止或
  放弃其在该等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权益。
  1.4 甲方发出或收到任何与股东协议的履行或代持财产有关的任何通知、协议或文件时应及时向
  乙方提供一份复印件并在乙方要求时提供该等通知、协议或文件的原件供参阅。
  1.5 乙方在看过并认可任何与股东协议的履行或代持财产有关的任何通知、协议或文件后及时通
  知甲方甲方可以采取必要的行动以及签署所有文件(包括股东协议)只要该等行为、文书以
  及文件是为以甲方名义认缴“达晨基金”出资额或取得代持财产所合理需要的或是为了使乙方
  更好地享有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代持财产或由其产生的任何权利和/或利益。
  2. 甲方代持委托的终止

代持基金协议

2. 什么是代持


3. 私募基金可以代持吗

	私募基金是可以代持的。所谓的“股份代持协议”就是股东将自己的股份以其他股东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同时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确认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未登记的股东,这种现象被称为股份代持,双方的股份确认协议就是“股份代持协议”。
	对代持股份的,目前的公司法规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当初产生代持股份的现象主要是在改制时突破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规定,帮助职工拥有单位股份,故而采取了“职工持股会”类型的代持方式,但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规定说明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私募基金可以代持吗

4. 私募基金可以代持吗

私募基金是可以代持的。所谓的“股份代持协议”就是股东将自己的股份以其他股东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同时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确认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未登记的股东,这种现象被称为股份代持,双方的股份确认协议就是“股份代持协议”。
一、什么是指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而实现的。股票转让是指股票所有人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也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区别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实际上就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关系。内部关系上:投资权益的归属人是隐名股东,若涉及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利益问题时,以合同约定(代持股协议)为准并兼顾实际出资的原则;外部关系上:显名股东才是合法的公司股东;名义股东若处分其名下的股份,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也是有效的,实际出资人不得主张行为无效。
三、股东转让股份该按什么规定处理?
股东转让股份该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需协商达成一致;
2、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
3、其他股东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4、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股份转让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股份转让一般包括股份回购和并购。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5. 私募基金可以代持吗?

所谓的“股份代持协议”就是股东将自己的股份以其他股东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同时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确认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未登记的股东,这种现象被称为股份代持,双方的股份确认协议就是“股份代持协议”。也就是说私募基金是可以代持的。
对代持股份的,目前的公司法规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当初产生代持股份的现象主要是在改制时突破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规定,帮助职工拥有单位股份,故而采取了“职工持股会”类型的代持方式,但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目前有部分技术性的私营公司也参考“干股”形式,对中层管理员及重要技术骨干采用代持股份的利益捆绑模式。
一、私募基金
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F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二、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
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所以,找别人代持股份。
(二)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份。
(三)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别人代持股份。
(四)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股东,就私下出资请别人代持股份。
三、代持产生的风险
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协议书。如果代持股协议书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协议会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在签订合同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样对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就会产生如下的风险:
(一)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三)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四)对那些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代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私募基金可以代持吗?

6. 私募基金可以代持吗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是可以代持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 私募基金代持是否合法

私募基金可以代持,所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私募基金代持是合法的。所谓的“股份代持协议”就是股东将自己的股份以其他股东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同时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确认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未登记的股东,这种现象被称为股份代持,双方的股份确认协议就是“股份代持协议”。对代持股份的,目前的公司法规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当初产生代持股份的现象主要是在改制时突破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规定,帮助职工拥有单位股份,故而采取了“职工持股会”类型的代持方式,但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私募基金代持是否合法

8. 私募基金代持是否合法

私募基金可以代持,所 签订的协议 只要不 违反法律规定 ,那么私募基金代持是合法的。 所谓的“ 股份代持协议 ”就是股东将自己的股份以其他股东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同时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确认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未登记的股东,这种现象被称为股份代持,双方的股份确认协议就是“股份代持协议”。对代持股份的,目前的公司法规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当初产生代持股份的现象主要是在改制时突破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规定,帮助职工拥有单位股份,故而采取了“职工持股会”类型的代持方式,但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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