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洪的判决

2024-04-29

1. 乔洪的判决

 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原总经理乔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0年1月15日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乔洪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洪于2000年底至2007年3月期间,利用其担任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一百余次分别收受胡某、公某、罗某某等22人的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323万余元;伙同其弟乔建华共同受贿218万余元;被告人乔洪另有折合人民币820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弟乔建华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乔洪的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乔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具有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本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案被告人乔建华亦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乔洪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6日依法对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总经理乔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乔洪的判决

2. 乔洪的公开审理

 检察院指控,乔洪为供应商、广告商、经销商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弟乔建华收受21人近百次的贿赂,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1442万余元,其中包括有经销商提供1万英镑供其子乔木到英国上学。乔洪及其辩护律师反复陈述,控方掌握的大部分事实均是乔洪主动供认的,应考虑从轻量刑。据称,乔洪在“双规”期间,曾频繁给贵州省领导写信,同时不断主动地向贵州省纪委交待受贿情况。 2008年57岁的乔洪早年曾为贵州官场“少壮派”代表,30岁出头即出任毕节地区纳雍县县长,此后平步青云。1996年通过公开招考,被录用为贵州省轻工厅副厅长,主管酒水行业。2000年初,贵州省轻工厅面临解散,乔洪被安排至茅台股份任总裁,从政府官员变身为企业管理者。乔洪于2007年4月30日被贵州省纪委的人员带走,随后被“双规”,于2007年11月前后被批捕。官方公布的案由是,乔洪涉嫌在一起2001年前茅台对经销商的奖励活动中受贿。时逢韩国作为东道主之一主办世界杯足球赛,茅台股份由总裁乔洪领队,组织了为数150人的公司中高层及优秀经销商赴韩观战。 在庭审结束前,乔洪作了一个简短的陈述称,茅台是一个高度集权的企业,而他在位时权力太大,面临的诱惑也太大了。“茅台一年的销售额是80亿元-90亿元,这意味着每天有上千万的钱物从我手上过账。”他坦承自己当了几年老总后,价值观发生了很大变化,“觉得一两万元(指对他的行贿款)只不过是小数目”。另一位知情者接受记者采访时曾指出,垄断性的资源及销售环节的高额利润,使得茅台“像个大宝藏,有钱的有势的有关系的,都想从中牟利”。他说乔洪曾向他抱怨,逢年过节来送礼的人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