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店员卖错药要负责吗

2024-05-13

1. 药店店员卖错药要负责吗

一、药店店员卖错药要负责吗1、药店店员卖错药的具体情况有以下:(1)营业员是否需要赔偿要看他是否有过错,如果他没有过错,则不需要赔偿;(2)如果是因为营业员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二、药店店员卖错药可能的责任有哪些药店店员卖错药可能的责任有以下:1、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等;2、行政责任,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等;3、刑事责任。

药店店员卖错药要负责吗

2. 药店店员卖错药要负责吗

药店店员卖错药的具体情况有以下:1、营业员是否需要赔偿要看他是否有过错,如果他没有过错,则不需要赔偿;2、如果是因为营业员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药店店员卖错药可能的责任有哪些药店店员卖错药可能的责任有以下:1、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等;2、行政责任,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等;3、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3. 药店店员卖错药要负责吗

法律分析: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单位规章制度对此有约定,造成单位损失需要承担赔偿的。营业员是否需要赔偿要看他是否有过错,如果他没有过错,则不需要赔偿;如果是因为营业员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药店店员卖错药要负责吗

4. 药店店员卖错药要负责吗

如果因为店员拿错药致使他人损害,由药店承担赔偿等责任,药店可以向有过错的店员追偿。药店店员卖错药的具体情况有以下:(1)营业员是否需要赔偿要看他是否有过错,如果他没有过错,则不需要赔偿;(2)如果是因为营业员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药店店员卖错药要负责任: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等;行政责任,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等;药房给患者取错药了,如果患者或药房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及时更换即可。如果双方均为及时发现,且患者不幸服下了错误的药物。那么从客观情形来看,药房工作人员应对此承担主要过错,患者应当承担未核对的部分过错。根据药房方面应当承担的过错比例,再乘以本次过错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的损失,即为药房方面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药房作为赔偿义务人,对于患者因错误服药所产生的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应予以承担。但是该承担的费用,还应按照药房对于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相乘,最后所得的数额方为药房方面应当承担的实际给付赔偿数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 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5. 我是连锁药店的驻店药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负责人(营业执照上)怎么办,有什么责任?

首先,先来说说相关的责任或者风险:
1、若药店被列入异常甚至“黑名单”的话,则店铺负责人的个人诚信等级也将受到影响,如限制高消费服务、乘坐飞机、高铁、向银行贷款买房买车可能都将受到限制;
2、若店铺为个体户的话,则其负责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体户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店铺出现债务的话,作为负责人的你需要清偿对应的债务。
如果真的出现“被负责人”或“被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你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1、若属于公司性质的话,且还能与公司实际持有者取得联系的话,带上相关资料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2、若属于个体户性质的话,且还能与个体持有者取得联系,可申请办理个体户注销。因为个体户无法办理转让变更;
3、若无法与实际持有者取得联系的话,那么你可以先去报警立案,取得对应的报案证明,就可带上相关材料前往工商局说明情况即可。

我是连锁药店的驻店药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负责人(营业执照上)怎么办,有什么责任?

6. 执业药师在药店要负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执业药师是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的合格认证,方可执业。其主要负责审核医生所处方的药物中有否出现药物相互作用,并根据病人的病历、医生的诊断,为病人建议最适合患者的药物剂型、剂量。同时教导病人服用药物时的注意事项和方法。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7. 执业药师在药店要负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执业药师是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的合格认证,方可执业。其主要负责审核医生所处方的药物中有否出现药物相互作用,并根据病人的病历、医生的诊断,为病人建议最适合患者的药物剂型、剂量。同时教导病人服用药物时的注意事项和方法。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执业药师在药店要负什么责任

8. 执业药师在药店要负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执业药师是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的合格认证,方可执业。其主要负责审核医生所处方的药物中有否出现药物相互作用,并根据病人的病历、医生的诊断,为病人建议最适合患者的药物剂型、剂量。同时教导病人服用药物时的注意事项和方法。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