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新规实施效果如何?

2024-04-27

1. 减持新规实施效果如何?

距离5月26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已超过140天。新规完善了原有的减持规定,剑指清仓式减持、“精准”减持、过桥减持等市场乱象。从几个月的实践来看,减持新规对于打击“清仓式减持”冲动效果尤为明显。

确实,从减持新规推出后的情况来看,积极效果开始显现,一些上市公司拟减持股东纷纷调整或终止减持计划,调整计划主要涉及减持方式与减持数量。但是,随着市场行情转暖,上市公司减持情况在9月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回升。

尽管减持新规公布后,上市公司的减持行为有所下降,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违规减持的行为依然存在。对此,沪深交易所继续保持高度关注。以深交所每周五的通报为例,经统计后发现,自5月26日以来,至少有10家公司因为违规减持,深交所对其发出监管函。
对于类似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法减持甚至清仓式减持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重拳治乱,严厉打击。

减持新规实施效果如何?

2. 中国大股东减持规则和美国一样吗

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六个月内或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比例,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9 日起施行。

就美国和中国相关大股东减持的区别对比,我们例举一个案例来阐述:
2016.1月份中信证券大股东精确踩点减持虽然还没有等来相关部门的调查,但却也暴露了中国股市在大股东减持问题上的一些制度缺陷。我们不禁要问,美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作为全球资本市场中法律较为健全的美国,其在类似大股东减持问题上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和规则,或许能给中国股市今后的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对监管机构重新审视这一问题也会有一定的启发性。

大股东“限制性证券”须慢走

美国政府在1929 年大股灾之后痛定思痛,建立了各种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法律和规则。其中,就有1933年颁布的美国《证券法》的《144 号条例》。

实行《144 号条例》的主要影响是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级管理层和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而这类股票属于“限制性证券”。

如果你从公司关联方中获得了限制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符合《144 号条例》列出的五个条件。

同时满足五大条件

第一是满足锁定期要求。

在你可以向市场出售限制性证券之前,你必须至少持有这些证券一年(在1997 年之前是两年),这一年的锁定期开始于购买这些证券并足额付清的时候。锁定期仅适用于限制性证券。因为在公开市场获得的证券是非限制性的,所以对在市场购买发行方证券的关联方来说是没有锁定期的。

但是如果关联方再次出售时,要符合该条例的其他条件。从发行方手中购买额外的证券不会影响先前购买的同类证券的锁定期。如果你是从其他非关联方手中购买限制性证券,你可以把非关联方的锁定期加入你的锁定期中。如果是来自关联方的赠品,则锁定期开始于购得证券的时间而不是赠送的时间。如果是雇员收到的股票期权,锁定期通常开始于期权执行的时间而不是给与的时间。

第二是在抛售股票前必须要公布足够的最新信息。

在出售之前,必须有足够的关于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这就意味着发行方必须根据1934 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编写定期财务报表。

第三是满足交易量规则。

一年锁定期之后,每3 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4 周内平均周交易量(如果这一股票在某一交易所或纳斯达克交易)的较大者。对于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 场外市场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

第四是必须为普通的经纪交易。

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输送。卖方或经纪人都不能引诱买方购买这些证券。

第五是填写通知并上交给SEC(美国证交委)。

在你下卖单的时候,如果3 个月内的交易量大于500 股或总交易额大于10000 美元就必须填写一份通知——表格144,并上交给SEC。在表格上交后的3个月内必须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必须填写一份修改通知。

如果你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且已持有限制性证券两年以上,就可以不考虑以上条件而无限制地出售了。而公司的关联方(上市公司的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则需要在任何时侯都永久性地遵守以上出售条件。

对照美国的法律规定,我们会发现,如果把此次中信证券大股东减持事件放到美国的话,已属于违规行为,一是因为单次减持3.16%,超过了每3 个月减持数量不能超过已发行股份1%的规定;二是因为中信证券“事后通报”的做法与“事前申报”规定不相符。

3. 董监高每年减持不超过25%是什么意思?

公司法142条规定,董监高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在其名下股份总数的25%    .

其名下股份总数”说的很明确,就是没有区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07年4月5日 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当年新增股票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
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上交所董高监持股规范问答》举的例子是:
        某上市公司董事张先生,2008年末持有公司无限售股份10000股,2009年度理论上可减持股份数量为2500股。直至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完毕,张先生并未减持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0送10的红股分配方案,张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变更为20000股。此后,张先生通过二级市场增持10000股,还获得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50000股(但该部分股份需待三年后才能上市流通),张先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变更为80000股,其中,3000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5000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票。2009年度,张先生可以减持的股份数量,由2500股增加为7500股(因分红同比例增加2500股,因二级市场购买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即2500股),而张先生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50000股激励股份则不能上市流通,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董监高每年减持不超过25%是什么意思?

4. 大股东减持新规何时执行

017年5月27日,证监会针对部分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 “清仓式减持”,以及董监高通过辞职实施减持等新问题,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沪深交易所也同步出台了相关减持实施细则。
《9号文》实施时间为即时,未设置过渡期。

5. 大股东减持1.99%符合新规吗

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针对部分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 “清仓式减持”,以及董监高通过辞职实施减持等新问题,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沪深交易所也同步出台了相关减持实施细则。
持有首发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有什么特别要求?
所谓特定股东,即是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和非公开发行股份(信公咨询认为,非公开发行也应当包括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东
1、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交易所细则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3、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注意本条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的股东)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应当注意的是,受第3点影响,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其一半的股份的限售期限将被延长12个月。

大股东减持1.99%符合新规吗

6. 副董事长父母减持公司股票,请问是否有黑

2017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称“新减持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同日分别发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新减持规定合称“减持新规”),即日起实施。减持新规一经发布,在市场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证监会曾于2016年1月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称“原减持规定”,自新减持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原减持规定发布后,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透明度,对稳定二级市场股价、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原减持规定对股东集中减持的规范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原减持规定中仅对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额进行了限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渠道,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又如原减持规定中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除此之外,市场上还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各类违规减持、无序减持的现象,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减持新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减持新规的几大看点如下:


一、扩大受限制主体范围
原减持规定限制的主体范围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并称“大股东”)及董监高。新减持规定在原减持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类特定股东,即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并称“特定股东”)。深交所和上交所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特定股份在限售期内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司法执行等),受让方的后续减持也需遵守减持规范。

二、细化减持限制
首先
新减持规定明确了受减持限制的股票来源,一方面,新减持规定增加了对特定股东持有的特定股份的减持限制;另一方面,新减持规定明确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限制,原减持规定中规定的是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限制,原减持规定发布后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的相关配套文件中规定,二级市场买入是指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份,由此可见,原减持规定并不限制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大宗交易买入的股票,这为过桥式减持留下了可利用的缺口。

其次
在交易方式方面,原减持规定仅规定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的总数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未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数量作出限制。新减持规定在原有基础上,一方面增加特定股东作为限制对象,另一方面增加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限制,即在任意连续90日内,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总数总计不超过3%。此外,新减持规定还明确了在计算上述1%和2%的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需合并计算,防止大股东通过其他人变相减持,进一步堵住变相减持风险。

为引导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规范、理性、有序减持,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除要满足上述1%的限制外,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实施细则还要求其满足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的限制要求。

除对转让方进行限制外,减持新规还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的股份的受让方作出了限制,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通过对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的后续流动性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实现对“过桥减持”行为的防范。

再次
减持新规中进一步对董监高减持进行了限制,规定即便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辞职,仍需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即:(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对实践中存在的董监高通过辞职的方式规避减持限制的情形进行防范。

对于一些特殊的减持情况,如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也应当遵守减持新规的规定。

三、强化关于减持的信息披露
减持新规将董监高也纳入信息披露及备案范围。大股东、董监高以及大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交易双方均需按照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的方式进行披露。在事前披露减持计划时,还需将减持计划向交易所报告备案。较原减持规定,减持新规增加了披露减持时间区间的要求,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以提高减持计划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四、扩大证券交易所监管权力
减持新规扩大了证券交易所的权力,根据减持新规,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减持新规发布后,引起了各大创业投资机构的极大关注。对于减持新规是否会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成本的问题,证监会在答记者问中强调,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问题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2017年6月2日,证监会私募部发布了《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明确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将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锁定一年。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不再要求其承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而是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锁定一年。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研究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年限与上市后锁定期的反向挂钩机制,引导并促进具有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的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
副董事长的父母的股票交易,并不直接被限定在相关限制之内。类似的套路里面其实无外乎三个目的:1.合理化避税;2.规避减持额限;3.躲避和赚取溢价。不算黑幕、阴谋,这都是阳谋。

7. 减持新规对哪些人有影响

根据新的减持规定,大股东、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股份的股东每年可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4%股权(每3个月1%),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每90日不超过2%),全年可以通过两种减持方式减持总股本的12%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获得的股票的股东(包括定增、并购重组)在锁定期满12月后每年可以通过集中竞价最多可减持4%股权(每3个月1%),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的股权,全年最大可减持总股本12%的股权);若持股比例刚好大于8%一点点,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的股权,则剩余部分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比例50%,另外50%只能第3年减持了。
看看市场反应,逐一解读:
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
这个1%的规定没确定没有变,但是从大股东,变成了特定股东:可以理解为除散户外的所有股东,包括IPO前的股东及定增入股的股东!
打个比方,你持股4.99%,按之前的规定算是小股东,可以一下子清仓减持,现在是90天内只准卖1%!
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之前大宗交易就是个大漏洞,所有的清仓式减持,都是通过大宗交易出掉的!现在最多只能减持2%,且接盘方必须锁仓6个月,这风险太大了,估计没多少机构还愿意接这个盘的!
也就是说,3个月之内,大股东最多只能减持3%的股份,其中大宗交易的2%接盘方要锁仓半年,所以市场承受的抛压也就是1%!
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这个漏洞堵的也好,避免通过野路子玩清仓式减持的!
比如董监高,以前辞职半年之后就可以清仓了,现在每年最多减持持股的25%!
4.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
这个才是大招,是最大的利好!
最主要受益的还是去年6月之后定增的公司,本来马上就解禁,可以全清掉,这一搞就只能卖一半了!
去年全年定增规模高达1.7万亿,其中大股东参与的锁定3年,今年不用考虑;机构只锁1年,马上就解禁了;再加上前几年定增、马上解禁的大股东,今年的解禁规模高达一万多亿!新规12个月内只能卖一半,相当于接近万亿的解禁筹码不让卖了!(具体数据等待专业机构来统计)
5.协议转让中单个受让方受让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
这个之前也是漏洞,持股5%以下就不算大股东了,可以随便卖,算是变相减持的一条路,这个漏洞也被堵上了!
6.细化披露要求:在减持实施的15日前公告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实施完毕后,公告减持结果。
提前15天公告,这个规定之前就有,这次是多了一个事中公告,即时间或数量过半时的公告,用处不大,但散户多知道一些信息,还是有好处的!
7.所有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即《实施细则》发布日起,持股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均应遵守细则的减持规定。
这个才是狠招,周五放消息出来,周六直接关门打狗,还没跑的大股东、小股东、机构们,节后想跑也跑不了啦!
三种减持方式新老对比
我们先来看下几种减持方式的新老对比:
01
1、协议转让
旧规: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1.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3.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新规新增内容: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 个月内继续遵守:
1.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 个月内继续遵守:
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022、大宗交易
旧规:无
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033、集中竞价
旧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我们看一下交易所出的细则:
1、覆盖对象
以前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有所规定,现在扩大到了IPO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以及通过非公开发行(定增)持有股份的股东
2、集中竞价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3、协议转让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4、大宗交易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解读:
1、覆盖对象扩大到了PE机构,定增机构。这些机构不能以后一卖了之套现走人了。定增限售期满了也只能卖一半,流动性大减。
对于一级市场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言,项目估值要往下调整了。
2、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受让方6个月内不能转让,而且规模限制在2%。现在很多大宗交易都是打折接货后在后面几个交易日连续集合竞价在市场上抛售获利的。这样一来大宗交易受影响太大。持有6个月股价都不知道到哪儿去了,谁还敢买?
3、对大股东和特定股东而言,相当于股份的流动性大大降低。这样,银行对这些股票质押的就要重新评估,调整质押率了,可能会要求质押更多股份。股票质押的质押率会降低。
4、上市前各种代持会增加,大家都把股份分散到5%以下,你代持我,我代持你,互利互惠,坚决不当“特定股东”。
5、如果不算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的话,通过集合竞价减持一年只能减持4%。对大股东而言,如果是30%的控股比例,光减持完就要7年多….
6、对PE而言,持股10%肯定不合算了,还不如每个都持股4.9%,这样悄悄地走,谁都管不了..

减持新规对哪些人有影响

8. 大股东减持哪些股份须遵守减持规定

《减持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
根据《减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这与以往的规定及18号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不受《减持规定》的约束。
(2)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
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3)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
《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4)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
《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5)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
(6)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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