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贵重物品没有向保管人声明的,丢失后如何赔偿?

2024-05-15

1. 寄存贵重物品没有向保管人声明的,丢失后如何赔偿?

现实困惑
董女士去某超市购物,因超市不允许带包进入,董女士将随身携带的包存在超市存包处,并领取了取物牌。当董女士从超市出来取包时,包已被别人取走。因董女士的包内有一块进口名表及身份证等物,超市建议董女士报案,但始终未能找到。之后,董女士要求超市赔偿自己的损失,而超市则以存包处有“顾客须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并称董女士并未事先声明自己包内有贵重物品。那么,超市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答疑
超市的理由不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董女士包内的贵重物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超市只能按照一般物品赔偿。原因如下:第一,董女士将包寄存在超市存包处,并领取了取物牌,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第二,保管合同成立后,超市作为保管人当然有义务保管好董女士的包,因此,董女士的包被他人领走,而取物牌却在董女士手中,显然是超市工作人员的失误。由于超市没有完善的安全措施,致使董女士的包被冒领后很难查清,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包内的贵重物品,因董女士在存包时没有向保管人说明,也未经保管人员验收,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证明董女士包内确有贵重物品的情况下,超市只能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法理荟萃
寄存人负有特定情形下的告知义务,否则不能要求保管人承担超出合理预期的赔偿责任。

寄存贵重物品没有向保管人声明的,丢失后如何赔偿?

2. 寄存物品丢失谁来赔偿?

客人入住后与酒店就存在一种寄存保管合同的关系,如果旅行者要求使用寄存服务时,建议在物品寄存后向宾馆索取一张寄存物明细表,当出现丢失情况时,按照明细表要求酒店赔偿,如果没有明细表时出现丢失情况,由于无法确认丢失的物件,评估价值时无参考条件,所以赔偿要求一般是难以实现的。
一、什么是保管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性质为: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二、寄存物发生毁损怎么办
寄存物发生毁损的处理有:1、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并未向保管人声明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三、自助存包丢失商场应当赔偿吗
自助存包是商场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方式之一,广义上属于商场的消费环境。为顾客在购物或消费时提供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环境是商场管理者的基本责任。但商场是否应为自助存包丢失的顾客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具体分析。
1、如果商场提供的是付费自助存包,则顾客和商场之间是租用寄存柜的租用关系,此情况下发生的存包丢失,应当根据出租方和承租方有无过错或过错大小确认商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商场提供的是免费自助存包,则顾客和商场之间是借用寄存柜的借用关系,此情况下发生的存包丢失,除出借人(商场)提供的寄存柜本身质量瑕疵造成使用人的存包丢失外,商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对自助寄存柜的管理属于商场的责任,告知消费者自助寄存柜的正确使用方法,并对可能危及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事项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是商场的义务。在商场没有履行告知和警示义务情况下顾客丢失存包的,根据公平原则给丢包消费者的适当补偿是对服务提供人的必要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3. 无偿保管的财物丢失的,保管人应否赔偿?

小王帮朋友保管书画,由于大意书画被毁坏。保管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的财物丢失的,保管人应否赔偿?

4. 无偿保管的物品丢失?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是酒店的客人就不是消费者把东西放酒店前台,说有人会取,但是一个星期过去,才来取,现在物品已经丢失了,不需要赔偿,如果是酒店消费者就不一样了,没有保管协议但是已经形成无偿保管条件,物品丢失应当承担责任。
比如;你到酒店就餐时,按照酒店保安人员的要求,将摩托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后,保管合同关系即已成立。酒店虽未给付保管凭证,但丝毫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也并不免除酒店的保管义务。
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你的摩托车被他人撬开车锁后盗走,这足以证明是由于酒店怠于履行保管职责,忽视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而可以认定酒店一方存在“重大过失”,依照《合同法》第374条对保管风险的规定,即使酒店是无偿保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的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规定,酒店负责人所强调的“本店场地停车不收费,如有丢失、损坏均与本店无关”声明,由于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也不能作为酒店减轻或免除其自身赔偿责任的理由。

5. 无偿保管的财物丢失财物保管人应该赔偿吗

法律分析:无偿保管的财物丢失,如果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的财物丢失财物保管人应该赔偿吗

6. 无偿保管物品丢失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你好。
 
1、你这种情况,责任应由申通公司承担。
2、你先与货主、申通协商,协商不成让货主起诉即可。
3、如产生纠纷,可以聘请律师代理,比较专业。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7. 保管物品丢失后物品赔偿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管物品丢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物品丢失后物品赔偿的法律依据

8. 寄存人因寄存物遗失向保管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的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