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薪令的中国限薪令

2024-05-14

1. 限薪令的中国限薪令

 2009年2月8日财政部办公厅向各家金融类国企派发的《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负责人基本年薪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公司的职位等级(企业资产、业务范围、业务领域广度等决定);第二,所在企业、所在行业、所在地区的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加权平均后乘以5。2014年8月29日,据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今天召开的会议认为,要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形成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015年1月1日起,国有银行董事长、行长、监事长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的薪酬,按照国家关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执行。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认为:“在经济下滑的情况下,高管超高年薪不仅会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响,公司员工也会产生抵触情绪。保监会此举有利于消减社会上对保险行业高管年薪过高的非议,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一部分人对保监会的“限薪”持保留意见。他们认为,保监会作为行业监管机构,应该更多地专注于对保险公司业务的管理,以及更好地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限薪令的中国限薪令

2. 最近推出的限薪令有哪些规定?

2015年1月1日起,国有银行董事长、行长、监事长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的薪酬,按照国家关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执行。
2018年11月,广电总局发布“综艺限薪令”,严控片酬严打收视率造假。

限薪令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政府颁布用来限制某些公司高管薪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于2009年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对中央企业发出高管“限薪令”,规定高管年薪应限制在60万左右,国有银行董事长、行长、监事长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的薪酬均按此标准执行。

3. 最近推出的限薪令有哪些规定?

2015年1月1日起,国有银行董事长、行长、监事长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的薪酬,按照国家关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执行。
2018年11月,广电总局发布“综艺限薪令”,严控片酬严打收视率造假。

限薪令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政府颁布用来限制某些公司高管薪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于2009年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对中央企业发出高管“限薪令”,规定高管年薪应限制在60万左右,国有银行董事长、行长、监事长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的薪酬均按此标准执行。

最近推出的限薪令有哪些规定?

4. 央企高管限薪令的政策详解

 兼顾高管积极性及与职工收入差距《意见》: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与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解读: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将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由于我国对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的配套改革政策还在试行中,《意见》对中长期激励先作了可审慎探索的原则性规定,重点对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作了规范。 绩效薪金全额兑现不再容易《意见》: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解读:为形成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与实际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机制,《意见》要求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将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结合起来,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科学设计体现经营盈利与风险控制的考核指标,合理确定经营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根据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负责人绩效年薪。 最大限度避免非管理因素影响解读:此次规定了一系列绩效考核指标,并最大限度地避免了非管理因素对业绩考核的影响。

5. 央企高管限薪令的作用

社会普遍关心的是,《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实施之后,央企高管天价年薪是否会得到遏制。然按照这项“限薪令”制定的初衷,并非是要减薪,而是要建立一套决定薪酬的程序和标准,主要是为了通过制度避免高管自定薪酬。如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企业负责人薪酬确实偏高,肯定会下调,偏低的则可能还会上调。“限薪令”还强调要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同时表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及时总结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不断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政策。此外,“限薪令”明确,企业在职务消费方面,要从严控制职务消费,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

央企高管限薪令的作用

6. 央企高管限薪令的原则

被称之为“央企高管限薪令”的《意见》主要从适用范围、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规范。依据相关部门的解读,此次薪酬管理指导意见借鉴国际上加强企业高管薪酬管理的做法,并确定了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二是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三是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四是坚持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五是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通过加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使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做到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

7. 国企薪酬制度最新规定

一、总则  1.1为规范职员工资的确定及调整办法等有关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员(即惠州本部胶驻外工作的职员)。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津贴事项(技术系列的项目津贴除外)。  二、工资结构  2.1职员工资由固定工资、浮动工资两部门组成。  2.2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技能工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固定工资是根据职员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  2.3浮动工资包括:考勤工资、绩效工资、效益工资,项目开发人员还有项目津贴。浮动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每月调整一次。  2.4项目津贴自研发项目经总经理批准立项后,于相关研发人员当月工资中发放。项目经理每月对相关研发人员进行考核,确定发放比例,最高为工资标准的20%。  2.5项目完成情况由公司技术战略发展委员会进行评估。项目如提前或按期完成,项目津贴自完成当月停发。在预定的截止时间,如项目完成率低60%,项目津贴自当月停发;如项目完成率高于60%,项目津贴继续发放,直至项目完成当月为止。技术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项目评估价值、完成的质量、进度情况,确定项目奖的发放。  2.6职员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 教育 金、缺勤、扣款(含押金、借款、罚款等)、代扣社保费、代扣补充 保险 费、代扣住房公积金。  2.7职员工资发放如有错漏,或需退还捐款时,将在下月工资“补杂”项补发。  三、工资系列  3.1公司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分别制定行政、技术、营销三类工资系列。  3.2行政工资系列适于于从事行政、财务、生产等日常管理或事务工作的职员。  3.3技术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产品技术开发、生产技术、品质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3.4营销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营销、推广及相关工作的职员,包括市场本部及难驻外机构所有职员。

国企薪酬制度最新规定

8. 央企高管限薪令的补充办法

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任职、决策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201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为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具体落实此规定,在内容上主要增加了重要人事任免的相关条款以及多条责任追究条款。国资委党委表示,《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对于社会关注的央企高管薪酬问题,《实施办法》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和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依据《实施办法》,央企领导人员不得“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不得“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外,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不得“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中央企业的各种奖励”。此外,《实施办法》还对央企领导人员兼职行为进行了规范。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执行审批程序。兼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下属信托网兼职。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不得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实施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或利用本人影响谋取私利”;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违规办理向本人、特定关系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事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对于中央企业的重要人事任免,《实施办法》强调“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不得违反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得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造成企业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违反《若干规定》和《实施办法》所列廉洁行为规范的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国资委将实行职位“禁入”。其中,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公司利得财富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除职位“禁入”外,对央企领导人违反《若干规定》和《实施办法》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除按原有法律法规处理外,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规进行职务消费的,不但要依照原有法律法规处理,还要“责令其清退超标准、超范围部分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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