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长期股权投资(2)

2024-05-17

1.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长期股权投资(2)

 
          【准则原文】第二十五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解读】本条是关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本条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一是由于不要求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因此,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所结转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考虑减值因素;二是由于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此,也不存在原计入到所有者权益的部分相应结转的问题。
         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定
         小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将处置价款扣除该投资的账面余额(即成本)、出售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净额计入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
         二、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结转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成本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结转:
         (一)一次性全部处置某项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部分处置某项长期股权投资,可以比照本准则第十三条有关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进行计算结转,如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结转其所处置投资的成本。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511长期股权投资”和“5111投资收益”等两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26】2013年8月14日,甲公司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出售价款为 15000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1000元,款项已由银行收妥。该长期股权投资处置部分相对应的账面价值为140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49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40 000
         投资收益 9 000
          【准则原文】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一)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解读】本条是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实际发生损失时会计处理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 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减轻纳税调整负担,本条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的条件及其处理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不要求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只有当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实际损失时才予以确认。
         一、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确认的时点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而不是预计或预期发生时确认。
         二、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认定条件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本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应确认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三、长期股权投资损失金额的确定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本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应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的净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金额。
         四、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账务处理
         本条所指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区别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净损失。前者是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过程中由于投资环境的变化、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长期股权投资无法收回而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对投资企业而言,可认为是一种“被动”的损失,因此,损失金额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后者是小企业处置部分或全部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所取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投资成本及相关税费而发生的净损失,对投资企业而言,可认为是一种“主动”的损失,因此,损失金额应计入投资收益。
         小企业实际发生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时,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五、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小企业应当注意正确处理好与税收征管的关系,认真按照税收征管的要求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小企业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在小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其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包括小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511长期股权投资”等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长期股权投资(2)

2.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长期股权投资(2)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长期股权投资)
                    
          【准则原文】第二十五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解读】本条是关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本条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一是由于不要求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因此,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所结转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考虑减值因素;二是由于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此,也不存在原计入到所有者权益的部分相应结转的问题。
         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定
         小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将处置价款扣除该投资的账面余额(即成本)、出售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净额计入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
         二、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结转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成本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结转:
         (一)一次性全部处置某项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部分处置某项长期股权投资,可以比照本准则第十三条有关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进行计算结转,如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结转其所处置投资的成本。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511长期股权投资”和“5111投资收益”等两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26】2013年8月14日,甲公司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出售价款为 15000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1000元,款项已由银行收妥。该长期股权投资处置部分相对应的账面价值为140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49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40 000
         投资收益 9 000
          【准则原文】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一)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解读】本条是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实际发生损失时会计处理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 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减轻纳税调整负担,本条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的条件及其处理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不要求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只有当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实际损失时才予以确认。
         一、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确认的时点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而不是预计或预期发生时确认。
         二、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认定条件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本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应确认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三、长期股权投资损失金额的确定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本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应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的净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金额。
         四、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账务处理
         本条所指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区别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净损失。前者是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过程中由于投资环境的变化、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长期股权投资无法收回而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对投资企业而言,可认为是一种“被动”的损失,因此,损失金额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后者是小企业处置部分或全部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所取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投资成本及相关税费而发生的净损失,对投资企业而言,可认为是一种“主动”的损失,因此,损失金额应计入投资收益。
         小企业实际发生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时,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五、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小企业应当注意正确处理好与税收征管的关系,认真按照税收征管的要求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小企业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在小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其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包括小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511长期股权投资”等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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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什么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除此之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初始计量:
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应收股利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提示】采用了两笔交易观,视同先将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再以所取得的对价购入一项新的资产即长期股权投资。
•后续计量:持有期间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
•【提示】不分不做账,分了就做投资收益。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什么核算?

4.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是怎么核算的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参考《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第二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一)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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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什么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
)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除此之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初始计量:
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应收股利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后续计量:持有期间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提示】不分不做账,分了就做投资收益。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什么核算?

6.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是怎么核算的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
)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除此之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初始计量:
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应收股利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后续计量:持有期间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提示】不分不做账,分了就做投资收益。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7.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什么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除此之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初始计量: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应收股利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提示】采用了两笔交易观,视同先将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再以所取得的对价购入一项新的资产即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持有期间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提示】不分不做账,分了就做投资收益。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什么核算?

8.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差异及优缺点(理论+实例)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要求小企业统一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二、 成本法的优点在于:(1)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2)核算方法简便:(3)企业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情况能够得到如实地反映,且与其现金流入在实践上基本吻合;(4)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律主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只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收益才会实现;(5)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时间与我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一致,不存在会计核算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
成本法的缺点在于:(1)投资账户只反映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2)如果投资方有能力操纵被投资单位利润或股利分的分配,则为投资方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这可能会导致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不能真正反映其应当获得的利益。
三、权益法的优缺点
权益法的优点在于:(1)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映了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2)投资收益反映了投资企业经济意义上的投资收益,无论被投资单位分配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承担亏损的份额才是真正实现的投资收益,而不受到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权益法的缺点在于:(1)会计核算比较复杂;(2)投资收益的实现和现金流入的时间不相吻合,即确认投资收益在先,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在后;(3)与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法人的概念相悖。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虽然从经济意义上看作是一个整体,但从法律意义上看,仍然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的利润不可能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也不可能形成投资企业的亏损。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前是不可能分回利润或现金股利的。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以支付的现金、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举例:A 公司购买B 公司股票,每股购买价格为5.1 元,购买了 100 万股,又支付了3 万元的税费。 
初始投资成本=5.1*1000000+30000=5130000 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 企业 5130000 
贷:银行存款 5130000 
如果购买价格5.1 元中含有B 企业已经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的0.1 元股利的处理 
举例:A 企业在 07 年 2 月 15 日购买B 企业的股票,B 企业已在 1 月 15 日宣告分派股利,每股0.1 元,以 2 月28 日股东名册为准。 
0.1 元股利是B 企业06 年赚取的收益,所以B 企业将这部分股利加入到A 企业的购买价格里。0.1 元的股利A 企业不能作为初始投资 
成本,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5.1-0.1)*1000000+30000=5030000 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 企业 5030000 
应收股利 100000 
贷:银行存款 5130000 
对于购买价格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利,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不能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收股利 100000 
(三)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两种不同情况的处理) 
举例:A 企业向B 企业投资,07 年2 月 15 日购买B 企业股票,B 企业07 年2 月28 日宣告分派股利,因为B 企业发放的是06 年的股 
利,2 月 15 日A 企业在购买股票时未支付这部分款项,所以应该冲减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举例:06 年 1 月 1 日,A 对B 投资。06 年 12 月31 日B 企业宣告净利润 10 万元(A 企业不做账务处理),07 年 1 月 15 日宣告分派6 
万元的股利,07 年宣告分派的股利是06 年赚取的收益,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注意两个例子的不同:投资赚取的应计入投资收益,不是投资赚取的应冲减投资成本。 (一定要注意)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 
举例:06 年 1 月 1 日投资,被投资企业06 年赚取 10 万元,07 年分了 6 万元,07 年 12 月31 日进行处置,以11 万元卖出,原来投资 
为 10 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 
投资收益 1投资赚取的应计入投资收益 
如果07 年2 月 15 日投资了10 万元,07 年2 月28 日分派6 万元股利,股权比例为 10%,将得到0.6 万元的股利。07 年 12 月31 日以 
11 万元卖出。分得的0.6 万元的股利不是因投资而赚取的,所以应冲减投资成本,即投资的账面价值=10-0.6=9.4 万元,投资收益= 
11-9.4=1.6 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 
贷:长期股权投资 9.4不是投资赚取的应冲减投资成本。 
投资收益 1.6 
如果投资还计提了减值准备,应将减值准备予以转出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如果是投资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 ) 
处置时,要将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比较,账面价值是指账面余额减去减值准备.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要考虑“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要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两者的差额计入 “营业外收入”。 
举例:A 向B 企业投资,B 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为 100 万元,A 占有表决权股份的30%。 
(1)A 如果投资了30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 
贷:银行存款 30 
(2)A 如果投资了35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5 
贷:银行存款 35 (大于所占的份额,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3)A 如果投资了25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5 
贷:银行存款 25 
借:长期股权投资 5 
贷:营业外收入 5 
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 
注意:新准则规定接受捐赠记入“营业外收入” 
(二)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 
受资企业的净利润变动,投资企业的投资也随之调整 (注意) 
举例:A 向B 投资,年末B 企业获利 10 万元,A 占30%股份,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 
贷:投资收益 3 
如果年末B 企业为亏损,应做相反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如果下一年B 企业分派股利6 万元,因A 占30%,所以分得1.8 万元股利 
借:应收股利 1.8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8 
(三)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比如:受资企业资本公积变动了,投资企业的投资也变动。B 企业资本公积增加20 万元,A 企业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损益变动 6 (20*3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举例:A 企业以40 万元将此股权卖出,其他条件见上面叙述。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5+3-1.8+6=42.2 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 
投资收益 2.2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5 
-损益调整 1.2 
-其他损益变动 6 
如果是以50 万元卖出,就有投资收益=50-42.2=7.8 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5 
-损益调整 1.2 
-其他损益变动 6 
投资收益 7.8 
需要注意的是,还应同时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